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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包商之義務之一:基本設計之遵循

於工程契約中就計價方式如何擬定:

4. 統包商之義務之一:基本設計之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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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成本的影響也不相同,但依據學者研究64,依業主專業程度,在工程 招標前提供10%至30%之設計完成度較為適宜。

若基本設計未達上開設計完成度?或許會發生下列情況:於工程會調字 第0960791號:「經查系爭工程係以統包方式採購,由於他造當事人於招 標時並未將需求為明確說明,工程邀標書亦未要求投標者提供詳盡之設 計方案及材料規格,申請人所提送之服務建議書及雙方據之所簽訂之契 約,疏漏甚多,難為實際履行契約之依據。另他造當事人於契約執行過 程中又一再變更設計做空間及材料之改變或做特定指示,申請人遂須據 之修訂建築圖說,並辦理建築執照變更及消防與機電變更。觀諸系爭工 程施工及設計協調會相關會議紀錄可知,他造當事人自開工即有不斷指 示變更或指定特定材料或施作方式之情事,直至96年1月23日第83次施 工及設計協調會始為確定不復變更。故他造當事人未慮及上開情事遽認 申請人逾期,並應負擔逾期罰款3,759萬2,237元,顯有失公平。」由此 亦可讓人推論出統包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其併 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之範圍如下:一、工程採購,含細部設計及施 工,並得包含基本設計、測試、訓練、一定期間之維修或營運等事項。

二、財物採購,含細部設計、供應及安裝,並得包含基本設計、測試、

訓練、一定期間之維修或營運等事項。」認統包承包商之設計範圍得包 含「基本設計」應值檢討。

4. 統包商之義務之一:基本設計之遵循

統包商指揮自己所有或共同投標之設計單位進行工作,由其配合施工之 方法與步驟,適度完成初期施工所需之設計成果,由初步之基本設計到 得標後研究工程替代方案,已完成業主可以接受之設計成果。若業主所 為之基本設計未予以詳細思考與控管,將可能發生工程整體設計方向錯 誤,因基本設計決定整個工程空間架構與使用功能,若出現問題,亦無 法藉由細部設計解決,故基本設計之品質決定整個設計作業之成敗關 鍵。

5. 實務見解

5.1 調0950620號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人)與乙縣政府(他造當事人)

就「○○縣縣治遷建二期十興國小校舍興建統包工程」履約爭議:

 爭議經過:

申請人與他造當事人訂立「○○縣縣治遷建二期十興國小校舍興建 統包工程」契約,雙方對於設計面積發生爭議,經協調後仍無法達

64 廖宗盛,公共工程統包制度執行問題研析與改進對策,國立台灣大學土木工程系博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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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共識,

 調解成立內容及理由:

三、查依本案工程之規劃設計需求說明書貳、基本設計需求:「一、

普通教室:(最低標準)(一)室內面積 9M×7M 為度(不含走廊。

高度以 4M 為原則),並以雙面走廊設計為原則…」,可知普通教室 之設計面積應不包含走廊在內。惟邀標書所載本案興建面積之規劃 為 2 萬 381 平方公尺,分別為教學、行政空間 1 萬 1,853.5 平方公尺、

地下室 1,500 平方公尺、活動中心 2,700 平方公尺及其他設施 4327.5 平方公尺等,其中走廊部分之需求是否已包含在上述範圍內,似有 未明;而其他設施 4327.5 平方公尺部分,雖詳述包含一般性設施如 梯間、廁所、機房…等,但對於走廊部分是否歸屬一般性設施,仍 未記載,致兩造當事人對於系爭統包工程之所規劃之需求面積產生 落差。

四、申請人主張,系爭工程之原設計需求並未將前走廊部分之面積 納入設計範圍,致申請人於投標時漏未將該部分成本列入。從他造 當事人所核定之興建總面積 2 萬 5,149 平方公尺可知,實際所需面積 已超越原設計面積 2 萬 381 平方公尺甚多,故請求他造當事人應追 加工程費 9,367 萬 7,351 元云云。他造當事人則以邀標書所載之基本 面積 2 萬 381 平方公尺係規劃之最低需求,基於統包工程之特性,

申請人固得自行將設計面積規劃至 2 萬 5,149 平方公尺,但仍不得據 以請求追加工程經費等語資為抗辯。

五、由上述說明可知,本件校舍需求面積之爭議確實會影響工程之 後續推動及工期計算,審酌上述面積爭議釐清不易,亦恐曠日廢時,

延宕校舍之建置期程,影響學生受教權利;復考量申請人為履約已 投入相當之設計成本,且設計書圖亦於 95 年 8 月 4 日經他造當事人 之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新竹縣政府 95 年 8 月 4 日府工都 字第 0950104296 號),基於上開公共利益及調解目的,兩造當事人 同意本會建議就本件爭議以下述方式處理:

(一) 有關追加工程款 9,367 萬 7,351 元部分,申請人捨棄不為請求。

(二) 有關請求展延總工期 197 天部分,他造當事人同意全部核給。

(三) 有關規劃設計階段請求工期 275 天部分(自 95 年 4 月 1 日起 95 年 12 月 31 日止),他造當事人同意全部核給。

(四) 申請人就上述他造當事人所同意展延之工期,日後不得另外 請求因展延工期所生任何費用。

(五) 申請人應於 95 年 12 月 31 日(含 31 日)完成系爭工程之細部 設計預算書、圖,且經他造當事人核備完成。

(六) 為展現履約誠意,申請人應於 96 年 6 月 30 日完成教室等建築 主體工程,並取得使用執照。雙方並同意就上開部分先行辦理 驗收且交付他造當事人使用。

 評析及小結:

業主的基本設計影響細部設計內容,更甚者,如同上述案例,統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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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因業主基本設計之內容錯誤,而於投標時未將某部份的工程成本 算入。因上開案件為調解案,或可基於調解之目的,由申請人與他 造當事人分別就追加工程款及工程展延部份做退讓,但基本設計之 提供為業主之義務,基本設計之錯誤亦應由業主承擔,惟承包商以 其施工專業發現對基本設計所涉及之工程範圍產生疑義時,是否亦 應於細部設計時向業主反應並請求追加工程款?於統包工程之單一 合約對象(single-point)觀點上,必須要業主釋放相當程度的控制權,

給單獨負責設計和建造的設計-建造者。實際上,要完全實現單一合 約對象之好處,業主僅需提供詳細的執行規格,其他設計和建造則 完全留給統包商自行決定。但業主最好能與承包商約定,以模型、

模擬、樣品實物等為設計成果縮短設計內容溝通時程,減少錯誤核 定可能。

統包工程限制業主在設計和建造階段引用他們自己的品質管制尺 度。在設計階段,統包工程業主應該意識到,增加對計畫設計的控 制,不僅減少統包的好處,更會給整個計畫帶來責任的風險。65但是 學者強調:「理論上,統包工程提供速度,但相信我,客戶必須也 能這樣。一旦我們花一個月在查考客戶所求的聊天式會議裡,如果 客戶不能立刻描述他或她對統包工程的需求,那麼就不要玩這個遊 戲了。」66

第五節 統包商之資格要求 1. 概說

哈倫貝克(Hallenbeck)認為︰「關鍵不在你如何執行一個計畫;而是 你和誰一起做。如果你擁有一個好的統包工程團隊,你就獲得了一個 好計畫。如果你擁有的是一個不好的統包工程團隊,你就像是拿了一 個壞計畫;就是那麼簡單。」67 由於統包工程乃由統包商負責設計及 施工,不同於一般傳統承包商僅負責施工部分,且承包商參與統包工 程競標時所需完成之作業事項與文件資料非常繁雜,備標時所需投入 之人力、物力、財力及時間皆極為龐大,故統包商本質上應具備較一 般工程施工承包商更高之資格標準。又我國對於公共建築物或公共工 程(建築物以外之部分,如隧道、橋樑、公路、捷運、鐵路等)之建築 師或工程顧問公司資格、技師資格、營造廠商資格在法律上有嚴格之

65 Stephen Wichern,前揭註 4

66 前揭註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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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故探討統包商之資格有其必要。尤其在政府機關因係招標機關 而適用政府採購法為採購時,於招標階段更須於招標須知中明定統包 商之資格,並於第一次資格標審查時,確實照招標文件審查,以避免 資格不符之統包商得標後,產生各式各樣之法律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