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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包招標前置作業參考手冊契約變更條款 179

第五章 施工階段之重大法律爭議探討

第三節 工程變更設計(以 D&B 統包工程契約做探 討)

4. 契約變更條款擬定之建議 1 FIDIC 變更之權利

4.3 統包招標前置作業參考手冊契約變更條款 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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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制定之上開統包契約亦賦予工程司可指示承包 商辦理工程變更,比較特別的地方在於於契約條款明定「承包商為滿足 主辦機關需求所為之設計或變更,不視為契約變更,承包商不得要求增 加契約價款或工期。」為上開 FIDIC 條款所無,惟若發生是否為契約 變更之爭議時,業主或許會提出該條款抗辯該變更為滿足主辦機關需求 所為而承包商不得要求增加契約價款或工期,但問題在於所有的變更設 計皆需業主核可後,承包商始得辦理變更,若承包商提出之變更本身即 為原主辦機關之需求範圍內者,為何業主仍核可該變更?最好方法仍為 承包商於辦理契約變更程序時,業主即就該變更是否符合變更要件審 查,只要經核可,即屬變更設計而應加減價款,避免業主日後使用此一 條文,對所有有關變更設計之法律爭議,作不予給付之抗辯。

4.3 統包招標前置作業參考手冊契約變更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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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計工作計劃變更之契約約定

「本設計工作已依契約約定辦理發生本契約第 57 條情事者,乙方應 即照辦,其變更設計之設計費及付款辦法依本契約辦理;若因而影響 辦理期限乙方得協調甲方延長。

因計畫變更廢棄不用部分設計服務費付款辦法:

一、廢棄不用部分業經甲方審定(以甲方審定通知函為準)者,其服 務費按其完成階段應付該項服務費之 80% 支付。

二、廢棄不用部分於乙方各應完成階段已提送作業成果但未經甲方審 定者,其服務費由雙方協議訂定,但不得超過其完成階段應付該 項服務費之 75% 支付。

三、廢棄不用部分為上述 2 款審定或提送之整標工程之一部分者,其 設計費依該廢棄部分施工費(不含保險及稅什費)占總施工費(不 含保險及稅什費)比例折算上述 2 款應付費用。

施工期間經甲方指定之局部變更設計,乙方應於甲方指定期限內無償 提供甲方所需之一切變更圖說資料,提供之變更圖說資料應符合簽證 規定;若因此引起重大變更設計,致使乙方增加費用開支時,乙方得 提出要求,經甲方同意後比照付款原則辦理。」

 甲方通知變更契約

「基於工程之完整性,甲方對本工程有隨時變更設計或增減工程數量之 權利。

甲方依前項約定為工程之增減數量,應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之單價計算 增減之。但增加數量屬統包廠商依契約本應包含在內者,不得加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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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不得加價情形或契約另有約定外,增加之數量達契約原數量 30%

以上者,其超出 30% 之部分,得檢討比照新增工程項目,由雙方協 議訂定合理單價,於新增項目單價未議定前,乙方不得停工。

如因甲方變更設計,需廢棄部分已完成之工程,或已到場之合格材料 時,甲方於核實驗收後,依照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定單價、契約單價分 析表之料價或新議訂單價計給之;但已進場材料以實際施工進度需要 並經檢驗合格者為限,如因保管不當致影響品質之部分,不予計給。」

 細部設計完成後變更及工程變更

1. 細部設計完成後變更:「本工程乙方須依設計需求及服務建議書規 劃及設計,細部設計完成申請建照後之總樓地板面積,應不少於 工程需求計畫書所載之面積規定。如實際完成之總樓地板面積少 於工程需求計畫書所載之面積規定達 5/1000 以上時,減少超出 5/1000 以上部分,自總價中扣除,總價扣減之計算標準為契約總 價與契約總樓地板面積之平均單價乘以減少之樓地板面積。總樓 地板面積之計算標準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辦理。」資料來源 2. 涉及契約變更之工程變更:「本工程因實際需要,甲方得在工程進

行中以書面通知乙方,增加、減少或改變設計需求規定之工程變 更,乙方應迅即依照通知之工程變更,應按照契約文件內適用條 件及要求之規定辦理,並於 10 日內繪製變更設計圖說、工程變更 增減明細表、施工期限延長或縮短資料,送甲方辦理契約變更。

甲方應於審查後與乙方協議,以書面確認契約變更內容,含契約 增減金額、施工期限及工程設計變更圖說等,必要時得簽訂補充 契約。如乙方未於期限內提送工程變更增減明細表、施工期限延 長或縮短等資料,或乙方逕行進行增加或有額外工作項目時,則 乙方不得享有增加契約金額或延長契約工期之給予。

3. 前款增減數量應參照工程清單各項工程單價計算增減之,惟如有 新增工程項目時,得由雙方議價之。倘因甲方變更計畫,致使必 須廢棄已完成工程之一部分或已到場之合格材料時,由甲方實地 驗收後,其工程及材料部分,參照工程清單單價計付。

4. 施工期間乙方及甲方得因工程實際需要,做不含有調整契約金額 或延長契約工期等因素之工程變更或設計圖說修正,乙方應於雙 方研商後 20 日內提送變更設計圖或修正設計圖說予專案管理廠商 審查,專案管理廠商應以書面確認工程變更設計圖或修正設計圖 說後,乙方方得依變更後圖說施工。

5. 工程變更引致之資料修正:「若工程變更或設計圖說修正,使以 前核准之文件資料發生變化時,乙方應配合變化情形,自費將有 關文件資料修正並遞送專案管理廠商。若變更通知或其他修正案 未引發資料需要修正情事,則乙方應以書面證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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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工作項目調整:「本工程各項工程與設施之設計與施工中,如發 現有不符合服務建議書、契約條款或規範時,乙方應作設計變更 或修正,並報請專案管理廠商核准,惟不得要求延長工期。此項 設計變更或修正,應為乙方之責任,不得視為契約變更,亦不得 向甲方要求任何補償,即增加施作部分不予計價,乙方亦不得向 甲方要求補償,本項變更設計視為該工作項目之調整,不涉及加 帳。」

5. 小結

傳統施工契約之履約標的就像一張人像照片的拍攝,除非業主要求變 更設計,否則業主與營造廠商自備標開始至履約結束均非常清楚地確 知履約標的。易言之,只要廠商按圖施工,最後完成之履約標的應與 拍攝的照片相同。然而,統包契約之履約標的卻像一幅人體畫像的油 畫。統包商在備標時,開始揣摩模特兒(需求計畫書)的神韻,然後 以素描勾勒出整體的輪廓(服務建議書)。履約期間,統包商循序漸 進地著色,修改(初設,細設過程),請益(送審過程),再修改(施 工過程),直到完成作品。易言之,統包工程之履約標的是隨著時序 漸進完成,並非一成不變的。180統包契約與一般傳統契約之契約變更 不同在於,因承包商亦負擔一部分的設計責任,有無於施工後變更設 計需就業主提出之「基本設計」內容比較,若以變更或修改基本設計 或圖說之內容,即屬變更設計。本章節亦列了有關工程變更設計之判 決作討論,若符合變更設計之認定者,業主即有給付變更設計所增加 之工程款之義務,又業主應詳列需求規範(重要設備/工程重要部分)

以明確原契約義務範圍,令投標商於投標時可預見風險界限。若投標 商於投標時無預見該風險之可能,即應屬「契約變更」,業主應配合 辦理契約變更程序,以達契約預定效能,並求對價之衡平,並為避免 產生所謂「僕傭約款」之業主與承包商不對等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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