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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工程採購契約變更

第二節 工程採購契約之爭議類型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統計,2008 年政府工程採購決標金額約 為新台幣 4662.2 億元,且決標案件已達 55,539 件,自 2006 年以來,

政府投入工程採購金額及件數(如下附表 6-1)每年不斷往上攀升,

也因如此,每年工程採購發生爭議之件數亦不斷增加,究其原因,不 外乎下列九點293

一、交易數量及金額龐大,對雙方當事人權益影響至深。

二、政府採購多具長期供應性質,履約時間長,易受市場情勢變更之 影響。

三、因採公開招標方式採購,各投標商競爭激烈,為達得標目的,往 往罔顧標單關於品質、規格、交運時程的規定,率予搶標,造成 履約困難。

四、採購契約多採定型化合約,其標準條款內容難周詳嚴謹,且偏向 保護買方,對於不公平或不合理規定,廠商動輒得咎,故易生爭 議。

五、履約過程、作業程序,政府機關承辦人受多項法令限制,無法及 時解決問題。

六、情事變更、不可抗力等免責事由,均影響契約的履行,尤其對於 廠商信用的調查、履約能力的評估,採購爭端也就更不可避免。

七、政府採購作業過程繁複,採購相關法規多如牛毛,機關承辦採購 人員,如不具備採購專業素養,或作業稍有不慎,或誤解採購法 規,即可能招致爭議。

八、政府採購因其利益龐大,易引起政府官員或民意代表之請託關 說,或黑道勢力之介入,如機關承辦採購人員,無法承受此一壓 力,故意訂定特殊之規格與條件,藉以逼退其他競爭者;或機關 承辦採購人員心懷不軌,故意訂定鬆散之規格與條件,以便讓目 標廠商過關,達到圖利特定廠商之目的;或因採購機關未詳細規 劃,致有錯誤或疏失之情形,爭議之發生在恐難免。

293 參閱何應朋,政府採購法爭議處理程序之研究,國防管理學院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 年 6 月,第 62 頁。

九、參與政府採購之廠商,對相關採購法規未必全然瞭解,且政府採 購爭議處理制度在我國係一全新之設計,施行伊始,眾家廠商勢 必躍躍欲試,進而挑戰採購機關任何採購決定或作為之正當性,

採購爭議恐將難以避免。

表 6-1 95-97 年度政府工程採購決標統計表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 www.pcc.gov.tw,檢索日期:98 年 2 月 10 日)

而一般政府工程採購大都依政府採購法第 19 條規定,採公開招 標方式辦理,而就政府工程採購而言,工程從無到有,大致會經過招 標、投標、簽約、履約、驗收及保固等所謂工程採購生命週期,每個 階段環環相扣,只要遺漏一個階段或某個階段程序產生瑕疵,則常會 產生爭議,以下茲就政府工程採購生命週期中常見產生之爭議類型作 一比較294(如下附表 6-2)。

表 6-2 政府工程採購生命週期產生之爭議

階段時點 爭議類型

招(投)標 階段

投標資格是否符合

綁標、圍標、違反公平交易法或政府採購法

簽約階段

契約成立與否及成立時點之爭議 未按時簽約、對保之爭議

未按規定繳交履約保證金之爭議

294 參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爭議處理事件案源及問題類型分析,2004 年 9 月,第 96-198 頁。

年度 件數(不含小額採購) 決標金額(千元)

95 50,938 363,464,071 96 49,813 377,520,543 97 55,539 466,212,153

履約階段

採購機關未盡契約義務之爭議 履約期限之爭議

計價之爭議 付款之爭議 變更設計之爭議

品質及瑕疵擔保之爭議 地質差異之爭議

意外災害與風險之分擔爭議 契約解除雨中只知爭議

因暫停執行契約或停工之爭議 契約解釋之爭議

違約扣款之爭議 履約保證金之爭議

驗收階段

驗收瑕疵改正之爭議

扣款驗收(減價收受)之爭議 遲延驗收之爭議

未驗收先行使用之爭議

驗收程序、標準及驗收結果之爭議

保固階段

保固責任之爭議 保固期間之爭議

保固保證金提供之爭議

保固責任解除以及保固保證金返還之爭議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營建工程系於民國 88 年曾對於契約爭議事由 作過統計,爭議事由中以雙方當事人對契約規定之真意認知不同,而

提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作契約解釋及總價承攬契約實作數量與 契約數量不符,所生之爭議最多,其次依序為契約雙方對工期計畫之 基準認知不同、因進場延遲或中途停工及異常工地狀況,導致雙方對 工期延遲多寡及費用損失認定不同等因素所生爭議;其他因估驗計價 基準、使用同等品之認定不同、可歸責於設計者或第三人事由、物價 上揚及契約終止所衍生之爭議案件則較少295(統計如表 6-3)。

表 6-3 契約爭議事由統計表

爭議事由 百分比

契約規定認知不同 19.4%

總價承攬實作數量與契約數量不符 16.7%

工期計算基準認定差異 13.8%

進場延遲或中途停工價款調整爭議 11.1%

異常工地狀況工期或價款調整爭議 8.3%

物價上揚費用調整爭議 5.6%

估驗計價方式爭議 5.6%

使用同等品認定差異 5.6%

設計不當或延遲審查 5.6%

因可歸責於第三人之事由 5.6%

契約終止費用求償爭議 2.7%

合計 100%

295 參閱張宏節、江苑臻,公共工程總價承攬契約數量差異問題研究,月旦法學雜誌,第 103 期,

2003 年 12 月,第 121 頁;李得璋,公共工程履約爭議處理制度之研究,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 會輔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2000 年。

依上表所示,因工程採購在每個階段爭議類型及原因不盡相同,

爰本文僅就政府工程採購履約過程中,因情事變更造成契約變更而衍 生履約之爭議,作一探討。

表 6-4 履約爭議性質統計-以台北市政府 98 年 1 月為例

(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採購業務資訊網http://pwb.taipei.gov.tw/,檢索日期:98 年 2 月 10 日)

案件性質 案件數 百分比

工程 41 60.3%

財物 6 8.82%

勞務 21 30.88%

爭議案件總數 68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