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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採購契約價金給付方式

第三章 工程採購契約之解釋

第五節 工程採購契約價金給付方式

在工程計畫的最初期,重要的考量之一為依照契約價金之計算模 式,以適當的分配工程的風險。雖然我國民法第 490 條之文字為「俟 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但一般而言,工程契約因金額龐大,承包商難 以承擔須待工作完成方能受領給付之資金壓力,因此多半於契約中有 分階段付款之約定,亦即,在工程進行中,依據承包商已完成並經估 驗之工作數量及所耗用的材料估驗計價,於計算價格後,減去業主的 保留款數額,應付予承攬廠商。

分階段付款之方式不僅適用在實作計量契約,在一式計價之工作 項目亦同樣適用;工程實務上由於一式工作難以量化,則常採「里程 碑(milestone)」之方式計付分階段款項。工程實務上,通常以按月 估驗付款的方式進行,因此估驗方式較為簡便。分階段付款僅為暫付 款,工程結算時方為詳細且最終的計價付款行為,並將發給結算驗收 證明書(FIDIC 國際工程標準契約條款第 1.1.4.4 條參照)。

因此我國政府採購法「採購契約要項」第 34 條乃明文就分階段 付款,建議「契約價金依履約進度給付者,應訂明各次給付所應達成 之履約進度及廠商應提出之履約進度報告,由機關核實給付」。另一 種紓解承包商資金壓力之方式,係採預付款(Advance Payment)制,

業主得在承包商提交一份保證書後,支付一筆預付款,作為用於承包 商動員的無息貸款。國內政府採購法之「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 業辦法」亦有類似規定:「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 定得標廠商得支領預付款;但應先提預付款還款保證(以保證廠商日 後將返還預先支領而尚未扣抵之預付款之用)。」

第六節 工程採購契約價金調整原則

工程採購契約價金之給付一向為承包商最關心之事項,然其調整 之方式卻常因契約文件之不完備或者是機關與廠商認知差異而迭生 爭議,以下茲就兩種常見之價金調整原則作一介紹:

第一項 物價調整原則

工程契約之履約期間較長時,為因應國內外社會經濟情況之變 動,契約文件內多設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契約價金給付之方式。國內契

109 參閱顏玉明,從工程契約文件談契約價金之給付與調整,營造天下,第 112 期,2005 年 4 月,

第 11 頁。

約常見的文字有「本工程施工期中,如物價漲落超過百分之五(百分 之五以內不予增減),按物價指數調整工程費」;「工程進行期間,

如遇物價波動時,依最近中央政府年度總預算施行條例規定辦理」;

「本工程無預付款,按物價指數調整計價」;「施工期間如物價發生 變動時,應參照本合約所附估驗計價,按物價指數增減率調整工程費 計算方式辦理」;「本件工程約定期限內,如遇物價發生變動時,依 中央政府各該年度總預算執行條例規定辦理」;「每期估驗計價先按 合約單價計算基本工程款核付,俟物價指數公布後按估驗月份物價指 數與開標月份物價指數核算其增減比例,再就其增減超過百分之五部 分,核算該期調整部分之工程款予以補發或扣減」;或「本工程金額 經甲方同意後,得因施工期間物價之變動而調整之」等等110。在國內 亦有前例於國內外政策或社經條件急遽變更之情形下,主辦公共工程 之行政機關自行發佈調整工程款之要點或原則,以供適用。再者,有 經驗之承包商多半係以訂約當時即可預期之物價水準估算成本投 標,但有時物價波動及其幅度之大,於工程契約訂定時未必能預見,

此時仍令承包商在物價上漲過鉅之情形下承擔物價波動之全部風 險,實有失契約公平原則。在國內承包商常爰引民法第 227 條之 2「契 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

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之規定,請 求法院合理調整其契約之價金111

第二項 實際施作數量較契約數量發生增減情形

工程實作數量若與契約約定不符,可能包括下列原因112:1、承 包商在作業執行的失誤;2、設計者未確實按圖核算工程數量;3、設 計者所估計的工程數量錯誤;4、業主所提供的地形或地界線錯誤;5、

實際地表下狀況與鑽探資料不符。其中第4、5項之情形多半係因工程 實際狀況所需而產生,致發生工程實際施作數量較契約文件記載數量 發生增減之情形,於此情況係符合FIDIC國際工程標準契約條款第 13.1條第1款工程變更之情形。然而,在該款特別註明「工作內容的 數量之改變不一定構成契約內所謂的變更」的情形,除可歸責於承包 商之事由(前揭第1項)外,應指前揭第2項及第3項,「設計者未確 實按圖核算工程數量」及「設計者所估計的工程數量錯誤」之情形;

110 參閱古嘉諄、劉志鵬主編,工程法律實務研析(一),寰瀛法律事務所出版,2008 年 1 月,

第 2 版,第 156 頁。

111 參閱顏玉明,從工程契約文件談契約價金之給付與調整,營造天下,第 112 期,第 12 頁。

112 參閱高雄高分院 90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 3 號判決。

在實務上就此問題常發生承包商主張「漏項」而請求追加工程款之爭 議113

在實作計量契約,由於契約工作價金之計算係依據工作完成後清 點實際施作數量,乘以契約約定之單價而計算契約價金,因此即便工 程實際施作數量較契約文件記載數量發生增減,亦僅為契約價金隨之 調整,仍在契約約定之範圍內。但另一方面,就總價契約而言,契約 工作之價金是固定的,倘若工程實際施作數量較契約文件記載數量發 生增減,其風險是否仍由承包商負擔,成為工程實務上經常爭執之問 題。總價契約之特徵在於,承包商需於其預估之契約價金內完成其所 承諾完成之工作。即使他的估價不正確,亦需承擔超出估價範圍以外 支出之風險。然而,倘若數量之差異係因契約文件內容不一致或工程 數量表上有缺漏,以致承包商於施作時或計價時因業主主張應含在包 價中而未能據以計價,但其數量差異已達相當程度者,承包商常因此 而提出追加該數量差異工程款之請求。針對此問題,政府採購法「採 購契約要項」第32條第2款規定,契約價金係以總價決標,且以契約 總價給付,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百分之十 以上者,其逾百分之十之部分,得以變更設計增減契約價金。未達百 分之十者,契約價金得不予增減。因此總價承攬、總價結算之工程契 約日後若有此類問題,得依此規定調整契約價金之給付114

113 參閱顏玉明,從工程契約文件談契約價金之給付與調整,營造天下,第 112 期,第 12 頁。

114 參閱顏玉明,從工程契約文件談契約價金之給付與調整,營造天下,第 112 期,第 1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