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歐盟及英國套裝市場競爭與相關規範
第一節、 歐盟
二、 市場界定與市場主導者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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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市場界定與市場主導者認定
(一)市場界定與市場主導者認定原則
針對市場界定與市場主導者認定原則,根據歐盟執委會 2002 年公布之架構 指令(Framework Directive, 以下簡稱架構指令, 2002/21/EC),於該規範架構下 歐盟服務之市場界定主要依循三大原則(一)依競爭法原則制定之相關市場建 議;(二)顯著市場力量與主導地位之認定原則,針對受事前管制市場之特定主 導業者商業行為,衡量否以透過事前管制;(三)藉由三階段檢驗標準,檢視市 場競爭環境是否存在事前管制介入之必要,將競爭法管制概念導入服務市場
(Explanatory note, 2014, section2.4.)。
歐盟競爭法架構以及市場主導者認定指導原則(2002/C 165/03)提供歐盟 執委會劃分服務市場與地理市場之依據標準。以服務市場劃分標準為例,市場 主導者認定指導原則第 45 條指出,相關市場之服務必須為服務特徵、價格與消 費者使用目的上具有替代性(substitutable)以及可取代性(interchangeable)。
即便媒介設施或科技特性有所差距,回歸於終端消費者之使用目的或功能相似,
便可能歸類於同一產品市場。歐盟各會員國監理機關(National regulatory authorities, NRAs)可參酌執委會發布之相關市場建議,比照國內服務發展界定 相關市場,以及依其領土範圍制定地理市場範圍,並可依國內市場競爭情形選 擇是否遵循或增補執委會建議之管制措施(Framework Directive, 15(2))。
依據架構指令第 15(1)條,歐盟執委會於 2003 年 2 月發布首次相關市場建 議報告,依據競爭法原則劃分市場範圍,而相關市場定義隨市場發展與科技演 替應與時俱進,歐盟執委會定期檢視市場變化並修正相關市場建議。基於批發 市場之事前管制發揮成效,有助於促進相關下游市場競爭,於確認相關批發與 零售市場處於有效競爭狀態後,便回歸競爭法事後管制範疇,並解除事前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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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歐盟於 2006 年發布之服務管制回顧報告(Communication on the Review of the EU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networks and services)
即指出,未來將持續以解除零售市場之事前管制措施為目標,計畫解除所有通 訊零售市場以及線路租用零售市場之事前管制,僅針對固定式公共電話網路之 接取零售市場(market for access to the public telephone network at a fixed location)
以及部分批發市場維持事前管制,並透過寬鬆管制以促進創新服務發展。由歐 盟執委會陸續發布之相關市場建議(2003 年、2007 年、2014 年)可觀察,歐 盟執委會依市場參與競爭程度與新興科技演變持續調整適用事前管制之市場建 議。
以歐盟發布之 2007 年相關市場建議為例,針對一零售市場以及六項批發市 場實施事前管制:
零售市場:固定電話網路接取市場
批發市場:固定電話網路發話市場、固定電話網路語音受話市場、市內用 戶迴路細分化接取取市場、寬頻網路接取取市場、電路終端接取取市場、
行動通信網路語音受話市場
市話市場之替代服務興起(例如:行動通訊、VoIP、OTT 語音服務),以 及市內用戶迴路細分化之管制成效,市話市場可進行良好競爭。基於上述理由,
歐盟執委會於 2014 年發布之相關市場建議,取消對於固定電話網路接取之零售 市場管制,僅持續針對先前 4 項批發市場實施事前管制,新增針對大眾市場
(mass-market)之批發市場事前管制,主要目的在於避免既有業者成為該經營 區域之唯一業者,可能以服務溢價獲取不當獲取市場利益。而針對企業服務市 場,則要求批發市場業者不得以差別待遇提供服務(Explanatory note, 2014, section 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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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架構指令(2002/21/EC)第 14 條(2)指出,主導業者可能「透過單 獨或聯合方式,享有市場經濟上的強勢地位,足以一定程度獨立於競爭對手、
消費者與終端用戶之外。」有鑑於既有主導業者憑藉市場優勢與不當市場力延 伸,進一步影響市場公平競爭環境與消費者權益。對此,管制機關應檢視市場 後認定特定市場主導者,並對其施以不對稱管制,使市場其餘業者得以公平市 場環境中生存,達到促進市場競爭程度的目標。
歐盟之市場主導業者認定原則主要依據 2002 年發布之「電子通訊市場分析 與 顯 著市 場力 量評 估指 導原則 ,」(Guidelines on market analysis and the assessment of significant market power under the Community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networks and services (2002/C 165/03),以下簡稱市 場分析與 SMP 認定指導方針)作為評估市場主導力量之標準。根據市場分析 與 SMP 認定指導方針(2002/C 165/03)第 75 條,市場主導者的市占率作為判 定市場主導業者之判定原則之一,市佔率低於 25 %之業者較不可能佔有市場單 一領導地位,單一主導業者之市占率超出 40%為主要衡量標準,若市場占有率 超過 50%,即可能被假定為市場主導業者,而實際評估則依依個案之實際市場 結構為準。然而,市佔率並非歐盟建議評估市場主導業者之唯一依據,結論市 場是否存在特定主導業者前,管制機關須全面檢驗相關市場之綜合因素,包含:
整體服務市佔率、掌握之關鍵設施、科技或技術優勢、欠缺或低度之抗購買力、
可優先進入資本市場或獲取資金來源、產品或服務之多樣化(如:套裝服務)、 規模經濟、範圍經濟、垂直整合、成熟之行銷網路、市場缺乏有效競爭、市場 擴張障礙等(市場主導者認定指導原則,第 7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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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套裝服務趨勢下的市場界定與市場主導者認定原則
針對套裝服務趨勢,歐盟執委會 2007 年相關市場建議中指出,從套裝服務 之需求面觀察,消費者轉而訂閱套裝服務之主要誘因在於組合服務之優惠價格。
為了解消費者對於個別服務之需求,可透過 SSNIP 測試以檢視消費者是否會偏 向購買個別服務。市場分析與 SMP 認定指導方針(2002/C 165/03)第 40 條,
藉由 SSNIP 檢測方式,當套裝服務價格微幅調漲 5%至 10%,若消費者因套裝 服務價格調漲轉向購買個別服務,或是消費者若不青睞套裝服務一站式的消費 形式,較偏好向不同業者分別購買(unpick)不同服務,代表個別服務與套裝 服務仍處於同一市場。而若越多消費者偏好套裝服務之價格折扣與便利性,採 用率不斷提升即代表套裝服務有條件形成獨立市場(EU Explanatory Note,2007, section 3.2.)。
歐盟執委會對於套裝服務之市場界定之實際決議,可藉由跨業併購案決議 觀察之,以 2014 年審理西班牙 VODAFONE 與 ONO 併購案為例,分別透過產 品市場以及地理市場審視套裝服務是否足以構成獨立市場之條件。由產品市場 界定觀察,即便近年西班牙套裝服務採用趨勢逐年上升,對照整體服務比例仍 處偏低階段。因此,針對套裝服務之產品市場界定,歐盟執委會仍延續 2010 年 Liberty Global Europe/Unitymedia 併購案中,仍未明確裁決對套裝服務是否 已形成之獨立市場(EU Case No COMP/M.7231, section 4.4)。由地理市場界定 觀察,歐盟執委會認為套裝服務之組成服務,如固網語音、寬頻網路及行動通 訊仍以國家地理範疇為主,而影音節目則未明確界定為區域抑或國家範疇。於 產品市場以及地理市場皆未形成明確市場界定之前提下,歐盟執委會於審理該 併購案時,仍透過個別服務市場分別審視市場是否處於不公平競爭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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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套裝服務趨勢進一步涉及固網以及行動通訊服務整合,針對固定與行動 通訊及寬頻服務匯流趨勢(fixed-mobile convergence,以下簡稱 FMC)之相關 管制, BEREC 於 2011 年「固網與行動通訊匯流報告」(BEREC report on impact of fixed-mobile substitution in market definition)指出,依歐盟各會員國之國內市 場發展有相當大之差異。有鑑於服務特性、價格費率、消費者使用行為等特性 差距過大,多數歐盟會員國之管制機關仍未將固網與行動語音歸屬為同一市場
(BEREC, 2011, section 1)。因此,即便套裝服務趨勢模糊了既有市場範圍界定,
FMS 服務仍主要以語音及寬頻服務市場分別審視之(BEREC, 2011, section 4)。
針對固網與行動通訊匯流趨勢,歐盟執委會於 2014 年相關市場建議
(section 4.1.1.)指出,目前多數會員國管制機關尚未針對行動與固網語音匯流 市場進行檢驗,而以消費者採用套裝服務趨勢觀察,消費者對於個別服務之需 求可能會逐漸降低,且消費者對於其餘替代服務之使用行為轉移(如:行動通 訊),將會減少固網語音服務之需求。從市場動態性變化觀察,語音服務市場隨 著科技演進以及匯流趨勢,包括光纖、有線電視系統以及行動網路皆可提供網 路語音服務(VoIP),於未來固定通訊市場將逐漸佔有重要地位。以語音服務為 例,套裝服務趨勢與服務易轉移性(如:號碼可攜),市場主導業者無法占盡所 有市場優勢(EU, 2014)。
此外,因目前歐盟地區固網語音市場已逐漸朝有效競爭方向邁進,可視為 競爭法之事後管制措施,足以處理語音市場之競爭問題,因此歐盟主管機關並 未將 FMC 語音服務特別列為重點管制項目。從套裝服務之需求程度觀察,即 便在消費市場中套裝服務的訂閱率逐年上升,歐盟執委會於 2014 年最新相關市 場建議中仍未針對套裝服務劃分為獨立市場,且無事前管制介入之必要(EU, 2014)。由上述總結可得知,目前歐盟執委會尚未特別針對套裝服務趨勢訂定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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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之市場界定架構。因此,應可理解為歐盟目前對於仍延續現行個別服務市場 劃分標準,分別審視個別市場之競爭情形研判是否施加事前管制,並未針對套 裝服務趨勢延伸新管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