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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防範刑事案件被告逃匿聯繫作業要點」

第六章 結論

第一目 94 年「防範刑事案件被告逃匿聯繫作業要點」

壹 舊防逃要點規範介紹

民國 94 年「防範刑事案件被告逃匿聯繫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舊防逃要點」), 合計共八項要點規範。此八項作業要點於 105 年法務部重新修正要點之前,奠定我

464 法務部(94)年法檢字第 0940803219 號函。

465 吳健保與廖秀雄二被告皆於偵查、審理期間,如實到庭,然其後卻於發監前夕逃亡。辛啟松、李 恩慈,假球案發監 吳健保落跑了,蘋果電子報,2014 年 10 月 1 日,

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141001/36117815(最後瀏覽日:2018 年 1 月 25 日)、吳昇 儒、林嘉東、張筱笛、林欣漢,前國民黨瑞芳鎮長廖秀雄 入獄前潛逃中國,自由時報電子報,

2015 年 4 月 28 日,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875540(最後瀏覽日:2018 年 1 月 25 日)。

466 李周全有逃亡泰國事實,逮捕歸案後偵查期間雖收押,然起訴後審理時法院逕予交保釋放。陳志 賢,李周全吸金 2.6 億判 8 年落跑 檢拘提未到近日通緝,中時電子報,2016 年 7 月 23 日,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60723003173-260402(最後瀏覽日:2018 年 1 月 25 日)

467 井案被告曾任檢察官,後觸犯貪汙治罪條例及洩密等罪。公訴檢察官於一審審理期間,提出被告 涉嫌貪汙犯罪情節重大、審判期間更改姓名、多次離境紀錄、多筆外國金融帳戶、及家人身具雙 重國籍等事由聲請羈押,法院駁回羈押聲請以 500 萬元新台幣裁定交保。然被告於 104 年 11 月 12 日判決確定前即逃匿無蹤。

468 王美玉、仉桂美,105 司調 0011 調查報告,2016 年 12 月 1 日,

https://www.cy.gov.tw/sp.asp?xdURL=./di/RSS/detail.asp&ctNode=871&mp=31&no=4975(最後瀏覽日:

2018 年 1 月 25 日)

469 法務部(105)法檢字第 10504513890 號函。

國十餘年來「防逃機制」。此外,企求防堵刑事案件被告逃亡目標之時,尚仰賴於第 一線實務工作者即檢警單位經驗的累積與實際的執行。舊防逃要點規範下,針對適 用防逃機制的刑事案件限制為「嚴重侵害國家或社會法益或於社會治安、經濟秩序 有重大危害之刑事案件」(以下簡稱特定刑事案件)。但對於適用時段並無限制,於 偵查、審理期間及執行前如認被告有逃匿之虞者,即應層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 長(舊防逃要點第 2 點第 1 項)前項層報於檢察總長的特定案件,交由總長審核後,

認有必要者,應將案件建檔列管,並得指示相關檢察署檢察長,確實掌握該案件於 偵查及各審級審理終結之情形,並定期提報偵查、審理進度。依案件性質,認宜由 指揮偵辦之檢察署自行辦理者,不在此限(舊防逃要點第 2 點第 2 項)。

指揮監督防逃機制進行主體得為依舊防逃要點第 3 點組成之專案小組,亦可能 由檢察總長交付檢察署檢察長為之(舊防逃要點第 3 點470),但現實運作之執行主體 通常是交由各轄區司法警察負責(舊防逃要點第 3、5 點)。執行手段按舊防逃要點 第 4 點471負責之專案檢察長得指揮司法警察機關派員對前開刑事案件被告,就無隱 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進行必要之觀察及動態掌握,並隨時向檢察 官報告觀察及動態掌握情形(舊防逃要點第 5 點第 1 項)。司法警察機關依照觀察報 告及動態掌握結果認為監控對象確有逃亡之虞時,指揮防逃程序之主體得採行何種 預防手段?依舊防逃要點規範,司法警察機關應即報請指揮專案之專案檢察官為適 當處分(舊防逃要點第 5 點第 2 項)。前開專案檢察官依第 5 點之觀察及動態掌握結 果,認被告確有逃匿之新事證時,應報請檢察長,適時由承辦檢察官為限制出境或 向法院提出聲請羈押,或由公訴檢察官向法院提出聲請羈押、限制出境或其他經法 院認為適當之強制處分(舊防逃要點第 7 點)。此外,針對受刑事確定判決之受刑人 有刑事訴訟法第 76 條第 1 款及第 2 款之情形時,應即依刑事訴訟法第 469 條第 1 項規定,簽發拘票指揮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逕行拘提;並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84 條之規定通緝(舊防逃要點第 8 點第 1 項)。

上述為修法前之舊防逃要點之作業流程,惟實際操作後可見早期防逃要點規範 密度不足之處,仍有賴於最高法院及高等法院自行頒定之辦理要點,建立更精緻的

470 民國 94 年防範刑事案件被告逃匿聯繫作業要點第三點:「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為防範前點第 二項特定刑事案件被告逃匿,得邀集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署長、內政部警政署署長、法務部調查局 局長、國防部憲兵司令部司令及指揮偵辦之檢察署檢察長共同組成專案小組辦理之。但案件宜由 指揮偵辦之檢察署辦理時,得由該檢察署檢察長召集轄區之司法警察機關辦理之。」

471 民國 94 年防範刑事案件被告逃匿聯繫作業要點第四點:「一、二審檢察署檢察長得指定專案檢察 官專責辦理防範前開特定刑事案件被告逃匿之相關事宜。」

操作要點,故實務運作和舊防逃要點的規範仍存有某程度上不一致472。修法前實務 操作為在特定的重大案件於訂定宣判期日後,通知對應之最高法院檢察署或高等法 院檢察署,依序陳轉辦理地方法院檢察署,最後交由檢察署或警察局執行防逃。實 務執行時之所以得不全然依循防逃要點之規定,蓋因該要點設有概括條款,交由個 案辦理473

圖表 1 修法前實務操作防逃要點流程474

貳 舊要點時代下的實務困境

防逃機制作為保全國家刑事執行的最後手段,在實務運作有截堵被告逃逸之迫 切性。然而,防逃機制並未如羈押處分規範於刑事程序法內,其於法體系上歸屬於 行政規則,因此產生防逃機制執行效力的侷限。是近年屢次重案被告逃亡的結果,

不單顯示羈押處分法制存有缺失,也凸顯了防逃機制的實務運作上的困窘。舊防逃 要點下的成效不彰,間接促使了 105 年修法。此沿用近十年之久的防逃要點不足之 處所在為何、以及在實務具體執行上的困境何在?將重大影響防逃機制的未來走向。

以下行文自 94 年防逃要點缺失出發為反思:

一. 執行缺乏強制力

防逃機制開啟程序規範,為法務部制定行政要點,還包括各院、檢自行制定之

472 林輝煌、陳嘉昌、李濠松等,羈押與防逃,月旦法學雜誌,第 256 期,2016 年 9 月,頁 146。

473 林輝煌、陳嘉昌、李濠松等,同前註 472,頁 145。

474 李濠松,羈押與防逃實務現況,收錄於羈押與防逃學術研討會會議手冊,2016 年 4 月,頁 5-6。

行政要點。惟行政單位所制定之要點,因非屬法律位階,按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 釋理由書執行手段不得施以強制力干預人民基本權。是 94 年防逃要點中對於被告或 受刑事確定判決受刑人監控手段,僅限於目視觀察及動態掌控。易言之,所謂的防 逃機制並無任何限制被告行動自由之強制力,如被告蓄意躲避追緝亦非難事。另依 司法警察單位指出,實務運作上也可能請求被告主動為通訊動態通知,即請求被告 主動配合,但被告並無配合之義務,如被告或其家屬拒不透漏被告行蹤,便可能形 成防逃機制的漏洞。要求受刑人積極為行蹤告知或配合的防逃措施,防君子而不防 小人,成效仍然有限475

二. 龐大人物力成本 基層警力大量消耗

防逃機制大都由原移送機關負責協助執行,有時也要求被監控被告所在轄區警 察單位協助監控。司法警察的監控方式則是透過一日三班的目視蹲點觀察,因此若 一日 24 小時分三班輪替監視,每班至少一人,則各轄區單位一日至少需派遣三人以 上專職看守受監控人。若受監控人有所移動或是其住區有前後門,則每日又需派出 人數須以倍數增加。加上多數開啟防逃機制的案件多為重大刑事犯罪監控對象案情 往往重大複雜,且偵查審判程序冗長,故以人數乘以監控天數計算,防逃要點執行 上所需耗費之人力成本十分驚人,更隱藏著警力耗費和排擠其他勤務執行時間的潛 在風險。

以民國 99 年間對刑案被告王○麟進行監控之實務報告為例,針對一位被告的行 動監督,執行時間耗時三個月,參與防逃監控的人力高達 2160 人次,經費支出更高 達 400 餘萬元,其所動用人力物力所付出的成本與成效明顯失衡。再以民國 104 年 單一年度對於前總統陳水扁保外就醫的防逃人物力成本來看,當年警政署監控總人 數 37 人,使用警力 11 萬 4687 人次,光是執行前總統陳水扁保外就醫案件,就使用 警力 7800 人次!防逃機制所付出的成本,令人咋舌476。對此,監察院在糾正法務部 之調查報告477中更直白表示:「二、法務部放任各檢察機關未經檢察總長審核,逕依 最高法院及高院審結刑事重大案件之通報機制,濫行啟動防逃機制,導致防逃案件

475 張永呈,警察機關協助執行防逃之實務現況,收錄於「羈押與防逃」學術研討會會議手冊,2016 年 4 月,頁 11。

476 盧禮賓,防逃監控警署 1 年警力 11 萬 4687 人次 光陳水扁占 7800 人次,上報,2017 年 4 月 3 日)

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14637&fb_comment_id=1452396268165282_1452635971 474645#f3749511df19984(最後瀏覽日:2018 年 1 月 25 日)

477 仉桂美、王美玉,監察院調查報告,2016 年 11 月 9 日,頁 16-17。

大幅增加,第一線辦案之檢警調人員不堪負荷,嚴重排擠治安能量,並影響有啟動 防逃必要案件之執行成效,核有違失。」鑑此,105 年 4 月修法時,減縮防逃監控 的開啟降低當中的人物力成本成為修法目標之一,自新的防逃要點第二點之立法理 由中可得知,透過適用時段的減縮及案源限制,客觀而言確實能達到減少防逃成本 之目標478,避免不合比例的人物力支出479

三. 防逃成效不彰

受防逃機制監控之受刑人,事實上雖受防逃機制監控,但因負責監控偵查輔助 機關未被授予強制力,任何侵擾至受刑人基本權利之行為皆不為容許。客觀上,受

受防逃機制監控之受刑人,事實上雖受防逃機制監控,但因負責監控偵查輔助 機關未被授予強制力,任何侵擾至受刑人基本權利之行為皆不為容許。客觀上,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