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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序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公司法於 2011 年參酌國際趨勢增訂第 267 條第 8 項與第 10 項,明 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以下簡稱公開發行公司)得發行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並規範其程序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排除同條第 1 項至第 6 項所定員工承購權相關規定之適用;同時授權證券主管機關對發行數量、

發行價格、發行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得另為規定。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於 2012 年即配合修訂發行人募集與發 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若干條文,亦編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適用疑義問答 提供相關說明。

而實務上,自公司法修法後,2011 年無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2012 年上櫃、興櫃公司有 18 家公告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上市 公司更有 28 家;2013 年上櫃、興櫃公司倍增為 40 家公告決議發行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上市公司亦增加為 37 家;2014 年公告決議發行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之公開發行公司數目再增加,其中上櫃、興櫃公司為 46 家,

上市公司為 42 家。且不乏有公司每年度均公告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顯示我國甫施行此新制度,其是否能有效發揮留用人才之目的雖仍待長 期觀察,然其已成為近年公司用以獎勵員工之新方法。

鑒於目前實務與學說對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相關法律議題研究 甚少,諸如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質為特別股還是普通股?若為普通股是 否有股份不平等之情事?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與公司間之法 律關係為何?實務上多數公司為無償發行,此是否與資本維持原則有衝 突等問題,本文擬參酌我國法類似制度之既有規定與美國法相關規定加 以探討,期對上述問題加以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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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第一項 研究範圍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可能涉及之問題眾多,舉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 發行對象是否及於從屬公司員工?其限制權利之範圍?公司未約定被 授與員工於停止過戶期間既得股份,該股份仍未享有表決權時應如何處 理?公司未約定被授與員工違反股票信託契約將代理權收回,公司即將 股份收回時應如何處理?其本質為特別股還是普通股?被授與員工與 公司間之法律關係為何?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認股契約係以何種 財產出資?無償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是否侵蝕資本維持原則?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之稅務問題等。基於本文能力有限,僅就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之性質、發行公司與被授與員工之法律關係,以及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無償發行對資本維持之影響此三項詳細探討,其他議題部分於相關連處 簡要分析。

應先說明的是,本文係以美國法為主要比較法研究對象,美國法之 法制度與我國不盡相同,故於本文用語之選擇上,除完全相同之觀念外,

本文將區別對於類似事物我國法與美國法之用詞。第一,美國法上習稱

「Restricted Stock」者,其實係指其發行方式中的一類,限制型股票獎 酬(Restricted Stock Awards),尚有另一類型稱為限制型股票單位

(Restricted Stock Unit)。故本文泛稱美國相關制度時,係使用限制型股 票一詞,須細分美國法二類型時,本文以限制型股票獎酬與限制型股票 單位稱之。而於論及我國法制度時,使用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一詞,與公 司法之用語一致。

第二,參考美國立法例與美國學者相關論述,並無「資本三原則」

此一用語,其多係以「Legal Capital」或「Stated Capital」加以稱呼,有 學者以法定資本制相稱。惟基於「法定資本制」一詞於我國之使用上較 為狹義,多僅指公司法於 1966 年修正前,公司應於章程記載其股份總 數,且於設立時全數發行,與授權資本制一詞相對。故論及美國相關之 資本制度時,本文均稱為「傳統資本制」,而涉及資本維持原則下有關 發行股份與分派股利、股份買回等規定時,則視原始文獻之前後文義翻 譯為「資本」、「實收資本」或「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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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本文係採取每章重新編註之方式,以利閱讀與尋找,因此,前 一章已引註過之文獻,如於下一章之註腳中第一次出現,仍會將該文獻 之出處、出版年限等資料完全呈現,合先敘明。

第二項 研究方法

本文併用以下幾種研究方法:第一,文獻探討法。本文蒐集與本文 相關之立法背景、行政解釋以及學者評釋之著作,加以研讀並提出相關 意見。文獻之整理及分析,有助於本文歸納及演繹本國法制度之內涵。

本文具體蒐集方向包括:教科書、學術論文、學位論文、相關學術期刊、

研究計畫及行政機關解釋等。

第二,比較研究法。以美國之制度為研究對象,結合其法制、學說 理論與實務見解,比較其與我國法之異同,並探究其制度設計之背景,

與我國國情相互比較,以為我國制度之參考,進而作為將來法律本土化 之基礎。本文選擇美國法為比較對象,係基於我國引進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一制,主要係參考美國法之立法,且美國實施限制型股票多年,亦累 積相當之討論文獻與發行實例。

第三,實務分析法。商事法律貴在實用,立法者亦期法律規定能切 合實務之需求,尤我國引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係為減少員工分紅入股 費用化對實務之衝擊。故應先對我國實務發行情況有一定之了解後,再 探究既存理論與具體規範對實務運作所產生之問題是否足以因應,若有 不足之處應如何解釋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甚至當法律解釋無法填補,

提出以使發行公司注意宜特別就該部份為約定、立法者就該部分修法、

或金管會對其發布行政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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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研究架構

第一章簡述本文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範圍與方法以及研究架構。

第二章為我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制度之簡介,包括公司發行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之程序,例如需董事會決議或股東會決議;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之發行對象,例如是否限於少數重要員工,抑或可廣泛發給全部員工?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發行數量及價格,例如是否限制每一員工取得股數 之上限?各公司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例如公司規劃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之「限制」範圍可以多廣、是否全無限制?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之會計處理,以及我國目前實務發行情況,例如公司實際發行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約定限制權利之範圍,與既得條件之種類等問題,本文擬參酌 公司法、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適用 疑義問答、相關論文期刊,以及公開資訊觀測站之資料加以整理分析。

第三章探討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性質與法律關係,例如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本質為特別股還是普通股?若為特別股,則似係強制轉換特別股,

惟目前我國實務上之強制轉換特別股多是以時間而定期間強制轉換;但 若為普通股,則是否有股份不平等之情事等。另,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之員工與公司間之法律關係為何?美國法上限制型股票有二種類型,

限制型股票單位與限制型股票獎酬,我國法引進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究 係其中一種或是兩者混合?本文擬先介紹上述問題在美國法上之處理,

後就我國情形加以討論。

第四章基於我國實務多數公司係以無償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而 股份有限公司係藉由股份制度,由認股人繳納股款構成公司的資本,公 司為一獨立法人個體,獨立於股東之外進行營業活動,其所發生之權利 義務及損失利益,均與股東無涉,公司之債權人僅得就公司之財產求償,

是故公司法上以資本三原則平衡債權人與股東之利益,則此時公司以無 償發行股份給員工,是否損及公司資本之充實?而根本有違資本維持原 則?鑒於我國過去即有公司無償發行股份之規定,故本文擬先分析、介 紹我國法與美國法上資本之意義、資本維持原則,以及公司法上既有的 無償配股制度,後就本章主題分析。

第五章為本文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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