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發行程序

第二章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簡介

第一節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發行程序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7

第一節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發行程序

依公司法第 267 條第 8 項至第 10 項,以及募發準則相關規定,我 國公開發行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發行程序有六,分述如下。

第一項 董事會提案

依公司法第 267 條第 8 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又依募發準則第 60 條之 2 第 3 項規定,此事 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者,應於股東會召集事由 中列舉並說明下列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一、發行總額。二、發 行條件。三、員工資格條件及得獲配或認購之股數。四、辦理本次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五、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 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故擬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 公司,應先經由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形成董事會 決議作成議案,提交股東會討論,並召集股東會。

另若公司實收資本加上預計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數額,將超過 公司章程所載之授權股份總數時,董事會應一併提出變更章程增加授權 股份總數之議案,此乃我國採授權資本制當然之解釋。

第二項 薪資報酬委員會提出建議

又當公開發行公司擬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予經理人或具員工身 分之董事時,因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6 規定,

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依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 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以下簡稱薪酬委員會辦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薪資報酬委員會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履行下列職權,

並將所提建議提交董事會討論…一、訂定並定期檢討董事、監察人及經 理人績效評估與薪資報酬之政策、制度、標準與結構。二、定期評估並 訂定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薪資報酬。」同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 所稱之薪資報酬,包括現金報酬、認股權、分紅入股、退休福利或離職 給付、各項津貼及其他具有實質獎勵之措施;其範疇應與公開發行公司 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中有關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酬金一致。」。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8

故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擬授與對象,如有經理人、具員工身分 董事者,應依薪酬委員會辦法規定,於董事會提案前,先提報薪資報酬 委員會討論並提出建議於董事會。若董事會不採納或修正薪資報酬委員 會之建議,應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並於決議中綜合考量及具體說明通過之薪資報酬有無優於薪資報 酬委員會之建議。董事會通過之薪資報酬如優於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建議,

除應就差異情形及原因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外,並應於董事會通過之即 日起算二日內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辦理公告申報3

第三項 股東會特別決議

依公司法第 267 條第 8 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發行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者,不適用第一項至第六項之規定,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 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明訂公開發行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

蓋本條排除同條第 3 項之股東優先認股權,涉及股東權益之保障,自有 必要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始得為之。又鑒於公司所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係為以特定員工為其發行對象,故亦明文排除同條第 1 項至第 6 項所定 關於以全體員工為對象之員工優先認股權規定之適用4

又考量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時,股東出席率較難達到已發行股 份總數三分之二,為避免因此無法作成決議,立法者於公司法第 267 條 第 9 項規定不足第 8 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 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較有彈性。

第四項 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

公開發行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予員工時,雖非實質公開對不 特定多數人發行新股,惟仍屬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第 2 項所謂依公司法 之規定發行新股,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5。依募發準則第 60 條之 2

3 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第 7 條第 5 項與第 6 項規定。

4 林國全,2011 年公司法修正條文簡析,台灣法學雜誌,第 185 期,2011 年 10 月,第 18 頁。

5 葉新民,由德國員工參與法制探討我國員工獎勵制度的相關法律問題─以公司法為中心,臺北 大學法學論叢,第 88 期,2013 年 12 月,第 176-177 頁。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9

第 1 項與第 60 條之 3 規定公司得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次申報 辦理,而公司申報時應「…檢具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申報書(附表二 十二之一),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

始得為之。」。且因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涉及對不特定人募集資金,故 比照員工認股權憑證,有一定期間自動申報生效之規範:「依前項規定 提出申報,於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申報書 即日起屆滿七個營業日生效,並準用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條及第十 六條規定。但金融控股、銀行、票券金融、信用卡及保險等事業,申報 生效期間為十二個營業日。」。

另募發準則第 50 條亦規定主管機關在一定條件下,得退回案件之 情形:「…一、最近連續二年有虧損者。但依其事業性質,須有較長準 備期間或具有健全之營業計畫,確能改善營利能力者,不在此限。二、

資產不足抵償債務者。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 逾三年者。四、對已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或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而有未履 行發行及認股辦法約定事項之情事,迄未改善或經改善後尚未滿三年者。

五、其他本會為保護公益認為有必要者。」。

第五項 董事會決議發行新股及向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 又公司經申報生效後,即得依發行辦法之約定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於一年內採一次或分次發行,無須每次均向主管機關申報,此時基 於我國採授權資本制,公司法第 266 條第 2 項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應 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 之,該董事會係指股東會後實際決議發行新股之董事會而言。是故,公 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雖於股東會終結時即生效力,惟實際發行新 股係屬執行機關董事會之職權,仍須由董事會決議發行6。且每次董事 會決議發行後,公司應向經濟部申請辦理變更資本額登記7,並應依募

6 巫鑫,員工限制型股票之發行及會計稅務處理作業,會計研究月刊,第 318 期,2012 年 5 月,

第 84 頁。經濟部 2012 年 8 月 6 日經商字第 1012426120 號函。

7 巫鑫,前揭註 6,第 84 頁。經濟部 2012 年 8 月 6 日經商字第 1012426120 號函:「…公開發行 股票之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按編: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時),參照發行新股之規定辦理,

應檢附文件:申請書、向金管會申報之核准文件、董事會議事錄及簽到簿、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 告書及其附件、委託會計師簽證之委託書、變更登記表。另如有涉及提高額定資本總額須修正章 程者,應加附股東會議事錄、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公司章程。又參照金管會上開函釋,無須檢 附核准增加資本之核准文件。另依法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者,應檢附許可或核准文件影本,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0

發準則第 60 條之 7 規定辦理公告。又自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超過 一年未發行之餘額,公司如仍欲發行時,應重行向金管會申報。

第六項 資訊揭露

有關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資訊公開之規範,規定於募發準則第 60 條 之 7,其要求發行人公告之時點有四,第一,公開發行公司向金管會申 報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申報生效後,應於申報生效到達日之次日,

公告其發行辦法之主要內容,且應將對股東權益可能稀釋之情形併同公 告。第二,待公司實際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時,應於新股發行日之次 日,將發行情況輸入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第三,待持股人即員 工達成既得條件時,公司應於次日,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解除限制的情 況輸入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第四,若公司有依募發準則第 60 條之 1 第 2 項收回或收買已發行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於收回或收買 股份之次日,將收回或收買情況輸入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此外,實務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

以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均配 合修正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 2 條,與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 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增訂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時應即公 告重大訊息。

無則免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