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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性質

第三章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法律關係與性質

第二節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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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性質

第一項 我國股份之分類 第一款 普通股與特別股

依公司法第 156 條第 1 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 份,每股金額應歸一律,一部分得為特別股;其種類,由章程定之。」,

我國股份可分為特別股與普通股,且並未規定特別股占資本之一定比 例。

普通股係指其股份上之權利,係依公司法之規定,並未基於公司之 意思就其法定權利予以變動者12。普通股係代表公司分割之所有權利益 的重要單位13。實務判斷上,當公司只發行一種股份時,持有股票之股 東,按其出資金額比例,享受公司之股息紅利分派、賸餘財產分派以及 表決權行使等權利,並在出資額限度內,負擔經營風險,此種股份即為 普通股14

相對於普通股,特別股係以普通股為基準,其股份所表彰之股東權 所具有之盈餘分派請求權、賸餘財產分派請求權,或表決權等權利內容 異於普通股者15。意即從公司角度,公司在法律授權下,基於公司之意 思,就股份權利予以有別於公司法上規定之變動者,即為特別股16;從 股東角度,對發行公司享有不同於普通股股東之權利義務者,即為特別 股股東17

故公司發行特別股,必然形成普通股股東與特別股股東權義不同之 現象,而為股東平等原則之例外18。惟除法律或章程對於特別股股東之 權義另有規定之部分外,就股東之固有權與非固有權、單獨股東權與少 數股東權、共益權與自益權而言,特別股股東所得行使者皆與普通股股

12 林國全,特別股之收回,月旦法學教室,第 52 期,2007 年 2 月,第 30 頁。

13 王文宇,公司法論,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8 年 9 月,第四版,第 250 頁。

14 巫鑫,普通股及特別股之累積及運用,稅務旬刊,第 1564 期,1995 年 3 月,第 28 頁。

15 柯芳枝,公司法論(上),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 8 月,修訂七版,第 174 頁。劉連 煜,現代公司法,作者自版,2012 年 9 月,增訂八版,第 272-273 頁。王文宇,前揭註 13,第 251 頁。

16 林國全,前揭註 12,第 30 頁。

17 廖大穎,特別股(一)──調整股東平等原則的約定,台灣法學雜誌,第 126 期,2009 年 4 月,第 154 頁。

18 林國全,前揭註 12,第 3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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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無異。例如無表決權之特別股股東,無特別規定時,亦得出席股東會、

行使提案權等19

第二款 特別股之內容

股份有限公司在特定考量下,有時需要藉由盈餘分派優先或劣後、

限制或無表決權等特別權利義務之設計,發行特別股,以達其順利籌措 資金之目的20。依公司法第 157 條規定:「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就左列 各款於章程中定之:一、特別股分派股息及紅利之順序、定額或定率。

二、特別股分派公司賸餘財產之順序、定額或定率。三、特別股之股東 行使表決權之順序、限制或無表決權。四、特別股權利、義務之其他事 項。」,例示三項特別股之內容與一概括條款,以下分述。

第一目 盈餘分派特別股

盈餘分派順序優先之特別股係指,當公司為盈餘分派時,依所定之 分派率(或未定)優先受盈餘之分派,如尚有剩餘之盈餘,始分派於普 通股,此為最常見之特別股21。而就盈餘分派順序後於普通股者,為盈 餘分派劣後特別股。定額係指公司於發行特別股時,即已預先訂定特別 股股東可優先或劣後取得之盈餘分派數額,實務上公司或於章程規定特 別股股息及紅利為面額或發行價格之一定比率,或直接規定一定金額。

定率與定額類似,係指公司於發行特別股時,即已預先訂定特別股股東 可優先或劣後,取得當年度盈餘分派或稅前盈餘之比率。故定率與定額 不同之處在於,定率之下,特別股股東每年可得之盈餘分派數額為變動 的。

另,公司法第 157 條第 1 款所稱之定額或定率,尚非不得為零22。 惟公司可否規定:「特別股股息訂為年率 1.8%,按實際發行價格計算…

年度決算後,如本公司分派普通股股利,以特別股每股股息之金額與普 通股每股股利之金額孰高者為特別股每股股息之分派金額。」,或為可

19 王志誠,特別股股東之權利保障,月旦法學教室,第 106 期,2011 年 8 月,第 18 頁。

20 林國全,轉換特別股,月旦法學教室,第 78 期,2009 年 4 月,第 26 頁。

21 柯芳枝,前揭註 15,第 171 頁。

22 經濟部 2002 年 11 月 28 日商字第 09102272830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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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參加特別股與部分參加特別股28。實務上公司發行之特別股以參加 特別股與非參加特別股各半。若公司於發行條件中未明訂為參加或非參 加特別股,解釋上應為非參加特別股,蓋特別股已享有盈餘分派優先 權。

第二目 賸餘財產分派特別股

賸餘財產分派特別股與盈餘分派特別股類似,可就分派公司賸餘財 產之順序、定額或定率規定,且定額或定率非不得為零,僅其規定標的 為公司解散清算時之賸餘財產。以順序優先為例,賸餘財產分派順序優 先之特別股係指,當公司解散後清算時,若有賸餘財產,特別股優先於 普通股受賸餘財產之分派29,例如公司於章程規定:「特別股分派本公司 賸餘財產之順序優先於普通股,但以不超過發行金額為限。」。

第三目 表決權特別股

依公司法第 157 條第 3 款規定,所稱行使表決權之順序係指分別普 通股股東與特別股股東,或二種以上特別股股東對同一事項決議之先後

30。以前者為例說明,在先者,謂該特定事項應先經特別股股東同意,

始交由普通股股東決議,即特別股有過濾權;在後者,謂該特定事項雖 已經普通股股東決議,仍須經特別股股東決議始生效力,即特別股有否 決權。應注意的是,發行表決權順序優先特別股,不論順序在先或在後,

均為優先特別股。實務上有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 17 條第 1 項與 第 2 項31發行表決權順序優先之特別股。

行使表決權之限制可分為數量上限制與事項上限制。事項上限制,

例如公司發行特別股,發行條件之一為特別股股東於董監事選舉議案無

28 鄭丁旺,前揭註 25,第 255-227 頁;巫鑫,前揭註 14,第 28 頁。

29 柯芳枝,前揭註 15,第 172 頁。

30 經濟部 1983 年 3 月 23 日商字第 11159 號函。

31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 17 條規定:「具公用或國防特性之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時,其事業主 管機關得令事業發行特別股,由事業主管機關依面額認購之,於一定期間行使第二項所列之權利。

(第一項)發行特別股之事業,為下列行為應先經該特別股股東之同意:一、變更公司名稱。二、

變更所營事業。三、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第二項)事業違反前項規定之決議,

無效。(第三項)依本條規定發行之特別股,不得轉讓。但於第一項所定一定期間屆滿後,由該 事業以面額收回後銷除之。(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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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決權。數量上限制,例如普通股一股有一表決權,而特別股股東行使 表決權訂為依普通股一股表決權之九成計算。此外,公司亦得完全剝奪 特別股股東之表決權。簡言之,公司法第 157 條第 3 款之「限制或無表 決權」係在表示其表決權數不如普通股32

有疑問者為,公司可否依公司法第 157 條第 3 款或第 4 款發行對重 大事件具有否決權之黃金股,或具有複數表決權之特別股?如就條文文 義觀之,公司似非不得於章程訂定該類型之特別股33。惟經濟部認為,

公司法第 157 條第 3 款條文中所稱「行使表決權之限制」不能解釋為每 股享有數表決權,「行使表決權之順序」亦僅在分別普通股股東與特別 股股東,或二種以上特別股股東對同一事項決議之先後,而與表決權之 多寡無關連。再,公司法第 157 條第 4 款雖為概括規定,仍不得違反股 東平等原則。故依現行法公司不得發行對重大事件具有否決權或複數表 決權之特別股34

第四目 其他類型

公司法第 157 條第 4 款概括規定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就特別股權 利義務之其他事項於章程中訂定。其所稱其他事項,不以同條第 1 款至 第 3 款所定之盈餘分配請求權、賸餘財產分派請求權及表決權有關之事 項為限。至於上述三款以外,股東之何種權利、義務事項得以章程訂定?

似應視其訂定有無違反股份有限公司之本質及法律之強制或禁止規定 而定35

例如舊公司法第 192 條第 1 項與第 227 條規定,董事、監察人,由 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因此,不論其為普通股股東或特 別股股東,若具有行為能力,即可被選為董事或監察人。此乃股東基於 股東之地位,對公司享有之固有權,尚不得以決議或章程加以剝奪或限 制之。故公司發行特別股時,雖得依公司法第 157 條第 4 款規定,將特 別股權利、義務之其他事項定於章程中,惟如謂特別股股東之被選舉為

32 柯芳枝,前揭註 15,第 174 頁。劉連煜,前揭註 15,第 273-276 頁。

33 劉連煜,前揭註 15,第 275-276 頁。

34 經濟部 1983 年 3 月 23 日商字第 11159 號函。

35 法務部 1990 年 12 月 26 日法(79)律字第 1888 號函、經濟部 1988 年 8 月 23 日商字第 25389 號函、經濟部 2004 年 6 月 11 日經商字第 09302318110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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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股賦予公司收回盈餘分派優先特別股之可能,蓋盈餘分派優先特別 股對公司盈餘保留政策造成較大之限制,且若發行後公司或社會經濟情 況好轉,公司仍需負擔原訂之利率更屬不利。

貳、轉換特別股

轉換特別股係以特別股是否得轉換為同一公司所發行之他種股份 為分類標準。此分類標準以公司發行數種股份為前提,且該數種股份權 利義務內容不同始有實益,則特別股之發行條件規定得轉換為他種股份,

即為轉換特別股45。我國實務上目前所見之轉換特別股,均為特別股轉

即為轉換特別股45。我國實務上目前所見之轉換特別股,均為特別股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