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窳陋地區防災危險度評估模式之建構
第二節 建物倒塌危險度
建物倒塌危險度係評估建物於遭受地震振動時,導致損壞或傾倒之可能 危險程度,危險度依建物座落地盤包含地形、地質等類型加以判斷,除地盤 因素外,建物危險度評估亦依建物結構別(木造、鋼筋混凝土造等)、興建 年期別、耐震及是否為危險結構加以分類,再評估其耐震性能。
壹 、 地 形
依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規定,平均坡度在 5%以上者之土地謂之 山坡地,另根據其他相關法令,不同坡度之山坡地在開發建築上有不同限制。
民國 87 年 1 月 1 日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增訂之「山坡地建築」專章,規 定平均坡度 55%以上為不准開發範圍,平均坡度 30%~55%者,得做為法定 空地或開放空間使用,不得配置建築物;民國 88 年 9 月 25 日修正之「非都 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中,規定平均坡度 40%以上,80%土地不可開發,平均 坡度 30%~40%不得建築使用;民國 88 年 6 月 8 日「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 要點」修正平均坡度大於等於 30%不得開發,顯見山坡地遭逢歷來許多重大 災變後,政府對於山坡地開發的管制更為嚴格。
由於山坡地的坡度影響建物安全甚鉅,在建物倒塌危險度之評估指標 上,對於平均坡度超過 55%者將給於 5 分之罰分,並依坡度減少程度訂定不 同程度之罰分標準。
貳 、 地 質
發生地震的原因不外乎下列數種:(1) 斷層錯動,(2) 火山活動,(3) 岩 溶塌陷,(4) 隕石撞擊,(5) 地函物質相變化,(6) 地下核爆及其它人為因 素等。按目前的瞭解,斷層錯動是發生地震最主要的原因;其發生次數最為 頻繁,造成災害的機會也最大,更是造成災害性地震(disastrous earthquake) 最主要的原因。斷層一旦活動而發生地震,它具有多種特殊的破壞機制足以
第四章 窳陋地區防災危險度評估模式之建構
對地上結構物造成嚴重破壞。斷層錯動時除了會在鄰近斷層地區發生激烈的 振動而使結構物損壞外,亦會直接造成山崩、地裂、地陷及地層液化等地變 現象。如果斷層作用發生在海底,則可能引生海嘯,對近岸低窪地區帶來破 壞。
民國 79 年以後,在「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中,對於面積 10 公頃 以上的山坡地開發,其第 5 條第 2 項已有「…活動斷層或順向坡有滑動之虞 者」不得建築之規定。然而,對於面積 10 公頃以下的山坡地及實施都市計畫 的地區並未有相關的規定。民國 86 年,台北縣汐止鎮發生林肯大郡災變後,
內政部營建暑召集相關單位及專家學者修訂「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 篇」,新增「山坡地建築」一章(第十三章),並在其第 262 條內對活動斷層 帶兩側做成不得開發建築之規定如表 4-1。
表 4-1 活動斷層ㄧ定範圍內開發建築限制表
歷史地震規模 不得開發建築範圍 規模大於等於 7 斷層帶兩外側邊各 100 公尺內 規模大於等於 6 斷層帶兩外側邊各 50 公尺內 歷史地震規模小於 6 或無記錄者 斷層帶兩外側邊各 30 公尺內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上述規定雖然主要為山坡地之規範範疇,惟斷層錯動時所造成的地震威 力相當強大,任何地形皆會受到嚴重影響,故本研究乃參酌上述標準,對於 位於斷層帶兩外側不同距離範圍分別給予 5~3 分之罰分等級。
目前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提供普查結果的小比例尺之台灣活動斷層 分佈圖,做為臺灣地區斷層帶位置參考,如果對斷層活動有疑慮,可諮請地 質技師或工程顧問公司做大比例尺精查,以確定斷層型態、活動性、斷層作 用可能影響範圍,使得斷層帶精確資料之取得成本高昂,本項指標操作不易,
然而地震斷層帶之潛在影響相當深遠,本研究仍建議納入評估標準,俟未來 資料庫建立後再行操作。
第四章 窳陋地區防災危險度評估模式之建構
參 、 建 築 物 構 造
從日本及我國過去大地震之災害經驗來看,建物構造之差異往往是造成 建築物倒塌及震後火災延燒危險之主因之一,因此具耐震性及防火差之構造 建物比例越高,其所遭受的災損越大。故本研究乃依據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 條例附表一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建築 物及地區環境評估標準表指標(三),將土磚造、磚造、石造之建物分為一 類,木造、加強磚造、鋼鐵造分為一類,分別給予此二類構造建築物 5 分、3 分之罰分標準。計算方式依各類構造建築物水平投影面積佔區內所有建物投 影面積之比例,乘上相對應構造所得罰分,最後將此二類構造所得分數加總 即可得本項標準之罰分。計算式:
肆 、 興 建 年 期
建築物經年累月被人為的使用,或是遭受大自然之日曬雨淋,皆會對其 本身結構或外觀上產生損傷或是物理上之折舊,建築物耐震的承受力也會隨 著時間的增長而衰退,依據建築物構造為土磚造、木造、磚造、石造、加強 磚造、鋼鐵造、鋼筋混凝土及預鑄混凝土造、鋼骨混凝土造之不同,防震能 力之年限亦有不同。本研究乃根據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附表一未經劃定 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建築物及地區環境評估標 準表指標(三),對於各種不同構造之建築物訂定年限,假設區內全部建築 物年期皆超過各構造對應之年限時,給予罰分 5 分,則將各構造超過年限之 建築物水平投影面積佔全區建築物投影面積之比例乘上罰分 5 分,所得即為 本評估項目之罰分。計算式:
伍 、 耐 震
本項依據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附表一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
× 罰分 5 分 興建年期項目罰分= 超過年限建物水平投影面積
全部建築物面積水平投影面積
×相對應罰分 構造項目罰分= Σ 各類構造建物建物水平投影面積
全部建築物面積水平投影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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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建築物及地區環境評估標準表指標(八)訂 定評估標準,區內不符內政部 78 年 5 月 5 日台內營字第 691701 號修正之建 築技術規則規定之建築物,給予 5 分之罰分;不符內政部 86 年 5 月 1 日台內 營字第 8672615 號令修正之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者給予 3 分之罰分,最後依據 各類建築物水平投影面積佔全部投影面積之比例乘上對應罰分,加總後即為 本項評估分數。計算式:
陸 、 危 險 結 構
建築物若有基礎下陷、主要樑柱、牆壁及樓板等腐朽破損變形情況產 生,意味建築物本體可能已無法正常使用,一旦遭受外力侵害例如颱風、地 震,或是強風、暴雨,極可能造成建屋崩塌或毀壞,或是所謂的海砂屋、輻 射屋,恐在無形中使得住戶生命健康受到威脅,故本研究參考臺北市都市更 新自治條例附表一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
建築物及地區環境評估標準表指標(四),範圍內建築物基礎、樑柱、承重 牆已損壞,具有傾倒之危險,經專業簽證鑑定者,給予 5 分之罰分;範圍內 建築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及其他足以妨害生命安全者,經專業技師簽證鑑定 者,給予 4 分之罰分,評估得分則依各類危險建物水平投影面積佔全部建築 物水平投影面積之比例乘上相對應罰分,加總後即為本項得分。計算式:
建立建物倒塌危險度評估指標,其評估要素、指標訂定及罰分標準如表 4-2:
×相對應罰分 危險結構項目罰分= Σ 各類構造建物建物水平投影面積
全部建築物面積水平投影面積
×相對應罰分 耐震項目罰分= Σ 各類構造建物建物水平投影面積
全部建築物面積水平投影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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