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四 第二次專家學者座談會會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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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會議記錄:
一、中國科技大學陳漢雲老師
(一)透過重建可以有效改善窳陋社區的防災,但是對舊社區而言,推動 重建並不容易,應多重視整建維護之機制,建議增列整建、維護部 分補助事項,如此修法立意更好。
(二)本人很贊成研究單位所考量之法制事項修法方向,修法內容之修訂,
則需要相關機關配合,調整法律用詞。
(三)可建議主管機關應主動針對極弱勢之窳陋地區提列最低防災需求,
主動規劃開闢。
(四)研究單位所提之條文修改,應多加注意用語,例如更新條例第 21-1 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應提升地區都市防災機能。前項標準由中央 主管機關訂之」之「前項標準」為何標準,應修正語意,其他條文 也有類似的問題,希望研究單位多加注意
(五)研究中所提防災危險度指標,建議可由營建署或內政部發佈。
(六)台灣都市更新案例規模小,「基地本身規模條件」是否可作為地區環 境容受力限制考量之一,請研究單位參酌。
二、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都市及住宅發展處陳麗春副處長
(一)窳陋地區的更新應該是由政府制訂一套完整的機制,再由民眾本身 啟動,主動參與,本研究似乎較為欠缺民間參與的部分。窳陋地區 住戶多半為弱勢,或許沒有經濟能力,但可透過居民組織動員,瞭 解防災責任,由居民動員達成防災效果,現有法令皆未涉略。居民 動員部分建議列入縣市自治條例及後續配套措施。
(二)整建、維護之處理方式建議朝向給予補助,並就目前亟需提升防災 改善之地區,提出得以整建、維護方式規劃興闢避難空間、避難路 線的策略。
(三)條文建議:
1.簡報中所提增修都市更新條例第 6 條第 7 項,文字中「建築物位 於危險山坡地…」,建議修正語意為依都市計畫法及相關山坡地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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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管制要點建築之建築物,避免給人建物可建築於危險山坡地之語 意。
2.重建、整建、維護若因防災需求者得強制拆除條之文部分,建議 可寫在同一條文內比較清楚。
3.除了本研究所提都市防災危險度外,其他判列標準可請內政部建 築研究所提供。
4.研究中所提環境容受力限制的概念,本人認為有必要訂定,所謂 容受力,可能不只單從規劃角度來衡量,尚須考量更多的面向,例 如用水、公共設施的使用等。環境容受力可能要從較大範圍之地區 來衡量較為妥適,例如大的街廓,建議可列為後續研究方向之一。
三、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林美娟股長
(一)臺北市現已著重防災部分,更新處現在對於實施者所送都市更新事 業計畫書,已要求加列防災計畫專章。
(二)本次所提修法方向,可納入下次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整建維 護辦法修法重要依據。
(三)整建、維護為臺北市未來實施重點,明年度開始將會提列整建、維 護經費,並有開放住戶或實施者關於防災可獲補助項目。
(四)目前都市更新案規模小,專注在單點,都市防災計畫應該整體性的 以都市計畫來規劃改變,希望未來透過公部門提供防災空間、防災 動線原則。
(五)條文建議:
1.整建維護辦法建議補助項目可明列實質都市防災項目,如建築物 本體、外部環境、機能性等。
2.本研究所提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 26-1 條留設 8 米計畫道路 規定,若非完整街廓,做局部退縮留設似乎不太合理,應該透過都 市計畫手段解決。我們亦有請教過消防局關於消防通道,就消防局 表示,6 米道路即可達到防災需求,目前作法為加上退縮 2 米的人 行步道,並使道路接面部分順平。未來修法可建議更新基地留設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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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車停留空間,或是若無法緊鄰或開闢至 8 米道路,可提替代方案。
3.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實施辦法中,有關基金補助上限為二分 之一係因考量政府採購法。
4.都市更新容積獎勵原有捐贈資金挹注基金部分,在今年 7 月修法 時已遭議員駁回,未來若因提升防災再加入捐贈資金給予獎勵容積 部分,建議原因應再強化,避免賣容積之議。
四、行政院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陳小姐
(一)建物倒塌危險度地形項目,山坡地坡向亦是重要因素,建議研究單 位可納入參考。
(二)研究單位環境容受力修正僅單獨從基地本身之周遭交通、臨路及避 難場所考量,建議亦應從周圍鄰近防災避難據點之容受度來做為依 據。
五、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張先生
(一)考量大眾運輸場站原由為何?除大眾運輸場站考量外,對於一些防 災避難的措施也可作為容受力之考量,例如醫院、公園等。
(二)研究單位所提危險度評估模式,立意甚佳,未來可作為後續研究建 議,更廣泛的考量各個防災面向。
六、研究單位綜合回應
(一)本研究環境容受力考量大眾運輸場站部分,係 TOD(交通導向發展)
之概念,社區交通可及性高,可以有較高容受度,故在計算中以交 通運輸系統之距離為依據。另外有關避難場所部分,在本研究所提 第三項修正率部分即有考量到,請參酌。
(二)環境容受力的確應該考量鄰近防災據點的容受力,本研究會將此觀 念納入後續修正建議,或是納入修正率的考量。
(三)有關本研究所提增修北市自治條例第 26-1 條的部分,我們的用意是 希望未來更新後的基地應至少能有一條 8 米以上的道路可連接到主 要幹道,若更新後無法達到這樣的效果,我們希望在考量更新範圍 的劃定時,或是在更新單元外透過事業計畫打通這個基地到主要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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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或保持 8 米以上寬的道路暢通到主要幹道,若真的都不行的話,
如同剛剛林股長說的,可以要求實施者另行提出配套措施來改善地 區防災機能,例如消防池、取水口代替消防車無法進入之情況,或 是要求留設消防車停放空間。未來也是希望市政府在審核實施者所 提更新範圍及事業計畫時,能考量基地鄰接道路之狀況,並要求實 施者重視防災計畫。
(四)危險山坡地的部分,目前已有很多地方蓋有密集的建築物,這些都 是在山開辦法制訂前即有的,我們希望透過更新的手法,大範圍的 調整,可以將部分可建築的基地一併畫進來,然後將原本其他危險 山坡地的住戶集中到這個部分,以改善當地的防災機能。
(五)建物整建、維護部分,除了補助跟獎勵外還有其他的措施,例如老 舊建物位於防災亟需要打通道路的部分,可以強制拆除,並以都市 更新基金來補助,以提升地區防災能力。
(六)關於民眾參與的部分,法令上的確是比較沒有照顧到,未來本研究 是希望配合相關配套補助措施,作為後續研究的建議。
(七)防災危險度的部分,我們目前是僅先考量可透過更新改善的面向來 彙整相關防災指標,未來是建議中央主管機關可以真正訂定相關標 準來遵循。
(八)相關修法文字上的修正,感謝各位專家學者的指教,本研究將特別 注意。
七、主持人
(一)有關防災據點容受力的檢討,似乎以全市性來做考量較為妥適,不 過都市更新都是很小的規模,很難去考量整個地區的防災據點容受 力,目前研究單位所做的是以可操作、容易判別為原則,至於整體 性的評估可能要回到市政府整體防災系統的檢討與規劃。
(二)研究單位所提環境容受力考量交通導向,是近年來國外相當重視且 常運用的一種觀念,亦即交通服務水準較好的地方,可以給予較高 的容積,例如東京的都市更新案還有達到 2000%的容積,所以在修 正率的部分納入此項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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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只要跟防災有關建物強制拆除的部分,建議無論重建、整建或維護 部分都規範在都市更新條例第 26-1 條,以資明確。
(四)有關整建維護補助經費部分,考量這樣的案子通常是無利可圖,加 上參考日本的經驗有關提供具公益性的設施可補助的經費上限,不 過由於日本從中央到地方都有補助,所以上限合起來較高。臺灣這 邊由於缺投資誘因,可能會做的都是更新會,這樣至少會給予他們 一個誘因,鼓勵他們來做,當然這樣亦會加重更新基金的負擔,所 以另訂容積獎勵可以由實施者捐贈資金,而這個資金就是運用在提 升窳陋地區防災機能,專款專用。
(五)有關防災的標準,在研究單位所提危險度的指標,即隱含透過更新 後可以改善原本的防災危險度,但是防災本身涉及的面向很多,建 議可由中央機關制訂防災標準的相關手冊,由各地方來遵循,這個 可以放到後續的研究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