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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防災策略政策面法制建議

第六章 都市更新防災法制事項檢討與建議

第一節 都市更新防災策略政策面法制建議

壹 、 確 立 都 市 防 災 為 都 市 更 新 重 要 政 策

更新條例第 1 條就立法目的明文「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 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為將 都市防災視為都市更新事業重要目的,建議於立法目的中增訂提升都市防災 機能之目的,以確立都市防災為都市更新重要政策。並於更新條例第 3 條增 訂「都市防災機能」定義。

表 6-1 更新條例第 1 條、第 3 條建議修改條文

建議修訂條文 原條文

第 1 條 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 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 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提昇都市防 災機能,特制定本條例。

第 1 條 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 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 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 例。

樣式定義: 防災壹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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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字元

刪除: 亦即都市更新除促進 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 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

增進公共利益外,提都市防災 機能亦為都市更新的主要重 點之一

第六章 都市更新防災法制事項檢討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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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6-1 更新條例第 1 條、第 3 條建議修改條文(續一)

建議修訂條文 原條文

第 3 條 本條例用語定義如下:

六 都市防災機能:係指可預防、降 低災害之發生、災害造成之損失及進 行救災之防災避難場所、設施、設 備、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帶及緩 衝帶等。

第 3 條 本條例用語定義如下:

配合更新條例母法修訂,建議修訂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 1 條,增 列「提升都市防災機能」。

表 6-2 臺北市更新自治條例第 1 條建議修改條文

建議修訂條文 原條文

第 1 條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為辦理都市更新,以促進都市土地有 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

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提升 都市防災機能,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有關都市更新,除都市更新條例及其 授權訂定之法規另有規定外,適用本 自治條例之規定。

第 1 條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為辦理都市更新,以促進都市土地有 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

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特制 定本自治條例。

有關都市更新,除都市更新條例及其 授權訂定之法規另有規定外,適用本 自治條例之規定。

貳 、 明 定 公 營 事 業 土 地 一 律 參 與 都 市 更 新

公有土地及建築物在更新條例 27 條已明定應一律參與都市更新,惟除 公有土地外,公營事業亦持有許多閒置之土地,為發揮公營土地成為都市更 新觸媒角色,建議修訂更新條例第 27 條第一項,納入公營事業土地亦應一律 參與更新。

格式化: 防災壹

第六章 都市更新防災法制事項檢討與建議

第六章 都市更新防災法制事項檢討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