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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火災危險度

所謂火災危險度係測定於地震時引起火災之難易程度及延燒之危險程 度,並進行綜合評估。引起火災難易依毗鄰危險物程度,延燒危險度則依是 否為耐火建築構造及消防車可及性等狀況加以估算。

壹 、 發 火 危 險 - 毗 鄰 危 險 設 施

都市內存在許多危險性使用之業種,這些業種經營管理不善,一旦發生 大火或引發爆炸事故,其所藏油氣、化學藥品可能發生外洩情形,將波及鄰 近區域惡化災害損失情形,可能為可燃性液體災害、易燃氣體災害或化學物 質災害,其災害搶救設施及機具不同於一般火災,而其火災延燒特性不單純 只是普通火災而已,而導致延燒情況快速且無法控制,有關此類危險設施之 界定,本研究將以「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 5 條土地及建築物使 用組第 56 組危險性工業全部,及第 55 組公害嚴重之工業中煉油業、危險物 品及高壓氣體儲藏分裝業為範圍,並依據楊思廉「化學工業災變及防災資料 調查」之研究,推估危險設施影響範圍約為半徑 268 公尺,再根據影響範圍 分別給予 5~1 分之罰分標準。

貳 、 延 燒 危 險 - 非 防 火 建 築 構 造

日本因多木造建築,因此在都市防災上極為重視都市火災之防範,建物 不然化之推行更是不餘遺力,雖然台灣木造建築並未如同日本處處可見,惟 仍有不少非耐火構造之建築,因此本研究依據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附表 一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建築物及地區 環境評估標準表指標(一),訂定地區內屬非防火構造建築物時給予 5 分之 罰分,實際評估時則依非防火構造建築物水平投影面積佔全區建物水平投影 面積之比例乘上罰分 5 分,所得分數即為本項評估分數。計算式:

× 罰分 5 分 非耐火建築構造項目罰分= 非耐火建物水平投影面積

第四章 窳陋地區防災危險度評估模式之建構

參 、 延 燒 危 險 - 救 災 通 道

依據內政部建築研究所「都市計畫防災規劃手冊彙編」所定,防救災系 統中,消防通道考量消防車輛投入滅火的活動,以區域內路寬 8 米以上之道 路為指定對象,道路應維持 4 米以上消防車作業淨寬,惟一般區域內道路網 或巷道多為 8 米以下之道路,檢討最低路寬標準僅需 4 米即可,然我國都市 巷道內停車普遍,路邊停車將佔據部分路寬。以此推估,為使一般巷道容許 消防車通行,巷道實際寬度應至現現況調查,同時參考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 條例附表一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建築 物及地區環境評估標準表指標(一),訂定救災通道淨寬不及 4 米者給予 5 分之罰分,將不及 4 米淨寬道路長度佔區內巷道長度比例乘上罰分 5 分,即 得本項目評估分數。計算式:

肆 、 延 燒 危 險 - 消 防 作 業 可 及 性

建築物消防安全防護的主要目標,在於確保人命安全及降低火災財物損 失,其中消防搶救條件,意即建築物周邊的搶救條件和環境,是建築物產生 火災後能否儘速撲滅或抑制蔓延的主要關鍵。消防人員及設備抵達火災現 場,透過消防水車、消防栓及消防水管灌救,其消防可及半徑即是可救災範 圍,因此假設消防車停靠道路上,在水壓足夠條件下消防水管所能灌救之長 度半徑內即為消防可及性,由於本研究目前對此項資料尚在蒐整,未來經由 確認可及範圍後,建議納入評估項目及罰分標準。

建立火災危險度評估指標,評估要素、指標訂定及罰分標準如表 4-3:

× 罰分 5 分 救災通道項目罰分= 實際淨寬不及 4 米之道路長度

區內巷道總長度

第四章 窳陋地區防災危險度評估模式之建構

表 4-3 火災危險度評估標準表

地震相關危險類型 (主

要評估項目) 評估因素 指標訂定 罰分 備註 距危險設施 0 公尺~45 公尺 5

距危險設施 45 公尺~200 公尺 3 發火危險 毗鄰危險

設施程度

距危險設施 200 公尺~268 公尺 1

臺 北 市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管 制 規 則、楊思廉-化學 工 業 災 變 及 防 災資料調查

非防火建

築構造 非防火構造建築物 5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救災通道 區內實際淨寬小於 4 公尺之道路 5

都 市 計 畫 防 災 規 劃 手 冊 彙 編、臺北市都市 更新自治條例

火災危險

延燒危險

消防作業 可及性

消防水柱灌救可及範圍(範圍尚

在研究中)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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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窳陋地區防災危險度評估模式之建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