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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第一次專家學者座談會會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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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 相 關 意 見 及 意 見 回 應 一、周志龍教授

(一)研究範圍「災害」界定之部分,本研究雖然界定在震災、火災,但 是以台灣近來發生之災害觀之,土石流、水災、SARS 也造成了台灣 人民財產重大損失,又例如南部地區之登革熱,是否可以將這些災 害一併納入請參酌;另有關火災部分,研究中似乎僅論及震災帶來 的火災,人為部分所造成之火災亦應討論。

(二)窳陋地區之界定似少提及地區居民之「社會經濟環境」部分,建議 可以透過訪談簡單地瞭解窳陋地區居民的社會特質,或是環境衛 生,希望可以兼具軟體(社會狀況)、硬體(建築環境)兩者部分。

(三)案例類型除了簡報中的四種外,山坡地區的社區亦應可作為一種類 型。

(四)地區居住環境可分為垂直網絡(立體高樓)及平面網絡(低矮建築), 災害一旦發生,較屬於平面網絡之窳陋地區仍有其一套防災系統,

是否其防災能力較垂直網絡之高樓為差、其防災功能如何,建議研 究中可以多加探討。

(五)公共空間之防災能力應為最優先考量之重點,重建不易可以先利用 整建、維護達到防災需求。

二、胡琮淨老師

(一)案例類型多為都市型,並以街廓為考量單位,然而似乎過於注重街 廓內部結構,少提及與外部公共空間之關係,防災之規劃係以整體 地區為單位,建議未來研究在考量窳陋地區防災能力時應將範圍擴 大,一併檢視街廓內部與外部公共空間之關連性。

(二)道路為地區防災極為重要之系統,在短期的防災措施上,政府可以 在某些地區用指定之方式留設為無遮簷人行步道。

(三)案例類型除了簡報上四種外,某一類型例如天母、文山地區,社區 房屋座落在平地上,連接自然空間部分已有一開放空間可供防災避 難,但是可能缺乏道路連接或是現有巷道逃不出去,利用整建、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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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等方式指定幾條路局部打通,就可以輕易達到防災之功效。

(四)某些較小之窳陋地區,利用都市更新,可能可以成為周遭大部分仍 為窳陋之地區之一個防災緩衝點,以此觀念來結合都市更新與防災。

(五)評估因子部分可以做成一個矩陣表,比如說類型 A、B、C 等,評估 地區時可能為 A+B,再針對相對應部分尋求更新及防災解決之道。

三、陳麗春副處長

(一)研究中對於窳陋地區界定之文獻較少,若要將指標定性化,窳陋地 區之類型劃設,以現有案例而言應該足夠,然而若要將相關指標法 制化或是成為全國政策性之適用標準,案例的分析與文獻的收集似 乎該更豐富;案例類型的指標是否應與窳陋地區指標相結合請參酌。

(二)劃分不同類型或防災能力之界定,首先應該先確認評估指標,這時 權數因子就很重要,透過客觀的量化評估,才能選擇一個比較適當 的處理方式。

(三)社區防災應考量配合整體地區,此可能為影響更新處理方式之因素 之一。

(四)一個更新的推動除了是政府機制之建立外,地區居民、土地所有權 人之意願仍是更新推動的決定點,尤其窳陋地區居民財力、教育水 準可能較差的情況下,政府又無強力公權力介入推動,因此呼應周 老師的建議,窳陋地區社會經濟的資訊將可能成為左右一個更新推 動的重要指標。

(五)現有更新幾乎為重建方式處理,然而小面積地區更新容易,若面積 較大,土地權屬公私夾雜,實施者的選定將出現疑問及困難,推動 過程中在制度上建議可以成立第三部門,在政府或私人都無法或不 願意推動更新時由其強力介入。

四、陳漢雲老師

(一)目前防災與更新為兩套系統而言,透過更新可以加強防災,但是防 災法令系統若已完整的話,新開發之地區即應已具備防災完善設 施,而舊市區或窳陋地區在未更新前是否已有防災之規定,例如防 火巷道之指定及開闢等,報告單位可以進一步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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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前更新單元太小,防災整體考量不易,加以更新速度緩慢,新舊 建物雜陳,窳陋地區反而仍然危害到更新後地區的防災安全;更新 亦沒有強制性,若以某些地方政府角度而言,劃定更新地區範圍,

辦理更新甚且覺得是擾民的一項作為,更新如何與防災結合是很重 要的。

(三)都市更新系統與防災系統為二不同系統,兩者利用疊圖的概念應可 看出重疊部分為防災及更新最優先之地區,然法令尚無法強制更 新,因此此種地區在未更新前公私雙方可以有何種作為來預防災害 的發生值得探討,亦可以參考日本密集市街地整備法以公權力強制 介入、勸導居民等方式,達到防災迫切地區迅速改善防災之可能性,

將一些具有防災急迫性的公共地區先行重建、整建起來。

五、黃健二教授

(一)有關窳陋地區評估指標部分,本人於二十幾年前接受臺北市政府委 託,依據當時頒佈之「臺北市都市更新實施辦法」裡頭的評估方法,

根據一個矩陣,瞭解哪些地方最優先要更新,研究單位可以參考。

(二)日本地域危險度指標之建立與判定,有一很重要的重點,就是日本 已建立了許多數位化的資料,然而本人之前苗栗的研究案參考該指 標選取較適合的幾個來作,可是到了最後分析的時候,如何解釋各 個數據是一個難處,研究單位參考日本及本人之前指標研究的部 分,可以再予以嘗試並據以改良。

(三)有關防災最優先改善地區部分,建議可在都市更新條例中,基於都 市防災、公共安全之目的,增訂相關法令強制辦理更新,參考日本 都市更新法裡兩種市街地再開發事業,其中第一種再開發事業從民 間到政府、公團都可以辦理,第二種限於安全上的即屬於政府強制 辦理。

六、研究單位綜合回應

(一)本研究將朝向執行面與法制面向的修正作為主要研究內容。

(二)有關各位先進所提防災能力之檢視應該與地區作結合一併檢討,研究 單位相當同意,未來將針對此方向進行後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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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來都市更新單元之劃定,宜建議考量防災機能之配合,例如單元劃 定必須連接到計畫道路、周遭臨接公共設施,加強地區再開發時的防 災機制。

(四)黃教授所提日本第二種市街地再開發部分,研究單位將參考修法若地 區內有防災迫切需求、重大開發建設時,增訂政府可強制辦理之法源 依據。

(五)有關各位先進所提可瞭解窳陋地區社會經濟面部分,在執行上內容較 為複雜,與現行更新主管機關之權責可能分屬不同單位,針對此部分 研究單位可能在未來研究成果中以建議方式提出。

七、主持人

(一)建築研究所對於防災之規劃是以需求為考量,例如地區是否缺乏避 難設施、避難空間、防火設備等。

(二)都市更新分成的三種方式:重建、整建、維護,同樣改善防災機能,

重建可以完全改善整體之空間,所有權人可能遷移,更新時間較長;

整建、維護可改善部分空間,所有權人不須遷移,更新時間較短,

但就長遠觀之,重建所達到之結果相對於整建、維護是較治本的作 法,兩種情況可能對立,這是需要多加考量的。

(三)有關周教授提到山坡地防災改善的部分,建築研究所刻正有專案針 對此面向在研究,研究單位對於山坡地部分可暫時不必納入考量類 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