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物產權登記規定之政治經濟分析
第三節 建物產權登記規定發展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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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建物產權登記規定發展分期 一、建物產權登記規定之分期
臺灣戰後建物產權登記制度沿革歷程,可以概略區分為 2 種演變方向,
第 1 種為規定鬆綁,增加建物產權登記項目;第 2 種為規定限縮,減少或 刪除建物產權登記項目及增加限制,以此概略簡化方式進行觀察分析,並 按相關重要法規命令之訂定時間序列,臺灣建物產權登記規定之沿革歷程 可區分為 4 個時期,分別為「制度延續期」、「制度建立及鬆綁期」、「制度 紊亂期」、「制度調整期」。上開規定沿革分期,與相關之臺灣政治經濟重大 事件併同對照檢視(詳如表 4-1),從中進一步觀察其間之變遷情形及發展 脈絡。
(一)制度延續期
1945 至 1979 年為「制度延續期」。基本上多延續日治時期之規定,戰 後初期承襲舊土地法規定,土地與建物採合簿記載方式登記,直至 1975 年 土地法修法修正土地登記之定義,土地與建物登記改為分別獨立辦理登記,
並明文授權中央地政機關訂定土地登記規則,讓土地法規定與實務執行之 作法形式相符。後期於 1973 至 1979 年間,因新興之建物設計型態多首次 出現於臺北市,為處理建物登記之實務執行問題,臺北市政府陸續經由個 案之函釋,增加得以附屬建物辦理登記之項目。
(二)制度建立及鬆綁期
1980 至 1994 年為「制度建立及鬆綁期」。於 1980 年內政部修正土地登 記規則,增訂建物產權登記規定,迄今仍為建物產權登記之重要規範。1982 年內政部訂頒「建物測量辦法」,將陽臺、屋簷、雨遮得以附屬建物登記,
及曲解附屬建物定義之規定,正式納入法規命令,同年臺灣省政府訂頒建 物第一次測量作業簡化作業之要點,開始推行建物測量簡化作業。1992 年 彙整歷年建物產權登記相關函釋,訂頒「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 規定」,明文規定露臺及裝飾牆准予登記。1989 年底,社會輿論出現要求建 物產權登記制度改革的議題,包含建物公設取消登記、以牆壁中心為面積 計算基準及資訊透明化等倡議,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並積極提出建議方案,
行政部門雖表示將推動修法,但也表示將面臨建築業界壓力,而實際上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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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部門並無實質作為。1990 年內政部修正「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將「建物 測量辦法」之內容整併納入,「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往後歷經多次的修正,
為目前建物測量之主要規範。此時期,建物產權登記規定多朝鬆綁方向,或 經研議討論後仍維持不變。中央主管機關對於政策方向及法令之制訂,基 本上仍握有主導權,當時對於建物產權登記採有物就有權的論點,認為各 項目納入產權登記,有助確保民眾財產權益、保障交易安全,建物規劃設計 是否計入容積檢討與得否納入產權登記也開始產生連結。
(三)制度紊亂期
1995 至 2009 年為「制度紊亂期」。1995 年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發布施 行,對於區分所有建物開始有整體性之規範。1996 年內政部函釋規定,區 分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得登載車位編號及停車位權利範圍,創設停車位專用 權登記;同年並修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規範露臺、
花臺、花棚、雨庇、裝飾牆、栽植槽等均不予登記,但在 2001 又放寬規定 為如計入樓地板面積,得以附屬建物辦理登記,先限縮登記項目後又再放 寬。另在 2006 內政部函釋規定「入口雨遮」如未計入樓地板面積,不得辦 理測繪登記,雖採折衷之處理方式,因當時地方政府之實務執行及意見傾 向將「入口雨遮」納入登記,因此本研究將該函釋視為限縮登記項目。2009 年修正及增訂民法物權篇有關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條文,本為建立所有權制 度之完整體系,惟民法第 799 條第 4 項之訂定,因開發商之遊說後增列但 書規定,未合理限縮開發商產權規劃分配權力,導致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 分權利分配之實務問題及弊端依舊無解。
此期間,政府雖曾進行建物登記相關規定之檢討調整,惟多未成功。
認為有物就有權而應將各項目均納入登記的論點面臨挑戰,並開始檢討將 建築容積檢討與建物登記進行連結之合理性。2005 年大法官第 600 號解釋,
原應為重整建物登記制度之契機,惟行政部門並無主動積極之作為。另外,
此時期相關法令修正過程,開始納入相關產業公會及消保團體等社會團體 代表參與研議討論,行政部門因無明確之土地政策目標,面臨開發商及產 業界遊說施壓,多以發展取向之意識形態主導政策方向,對於建物產權登 記整體政策漸失主導權,並因開發商之遊說,影響包含民法及公寓大廈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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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條例等相關法律之規定內容,導致中央地政機關對於部分建物登記事項 有責無權。
(四)制度調整期
2010 年迄今為「制度調整期」。2009 年底受到監察院糾正案及社會對 於高房價及建物虛坪問題的關注與重視,這個由行政部門外部發起的改革 倡議對建物產權登記制度的改變似乎產生立即性的作用,2010 年內政部委 外草擬不動產登記法草案,並研議修正屋簷雨遮登記規定;2011 年實施「雨 遮、屋簷登記但不計價」措施,同年並修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 充規定」,刪除露臺、花臺、花棚、雨庇、裝飾牆、栽植槽等項目,計入樓 地板面積得以附屬建物辦理登記之規定,並明定建築設計雨遮之尺寸及型 式;2012 年成立「不動產登記法(草案)專案小組」進行草案條文研議;
2013 年「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2017 年內 政部修正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刪除屋簷、雨遮得以附屬建物登記規定,及 將地下層測繪邊界改以牆壁中心為界。
政府部門於此時期,面臨社會大眾、立法院及開發商等各方之壓力,民 意代表及開發商甚至公開遊說改變政府決策,惟基本上內政部已改變過往 政策方向,逐步修訂建物產權登記相關規定,刪減建物登記項目及加強管 制,並導正部分不當之規範,但仍有許多問題無法根本解決。而為重新建構 整體建物登記法制,開始研議之不動產登記法草案,因涉及登記制度重大 變動,自 2010 年迄仍未提出草案,在 2017 年內政部並曾明確表示因現階 段社會共識還不夠,不會貿然推動,制度改革進程似已呈現停滯。
另高雄市政府自 2014 年開始,以營造特色建築、增進城市景觀及節能 綠化為由,陸續修正都市計畫法與建築管理之相關自治條例,新增多項免 計入容積項目並逕行辦理產權登記,與內政部對於新增設項目得否登記有 不同見解,已衝擊全國登記制度之一致性,中央與地方政府權責衝突已檯 面化,未來可能持續衍生類似之新問題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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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度 調 整 期
2012.08 修正地政三法,建立「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 錄」,2012.8.1 實施
2014.06 修正「房屋稅條例」擴大自用住宅與非自用住宅稅率的 差距
2015.06 立法院三讀通過房地合一稅,2016.01.01 實施
2015.11 台灣土地社會聯盟成立,發表「臺灣土地宣言」,呼籲 政府召開全國土地會議、盡速制訂土地基本法、國土計 畫法
2016.01 內政部發布補充規定令,規範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之 全部共有及一部共有部分之劃分及編列建號之條件及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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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 修正「住宅法」增訂推動社會住宅機制
2017.05 修正「平均地權條例」,公告地價由每 3 年調整 1 次改 為每 2 年
2018.01 內政部修正「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刪除屋簷、雨遮得以 附屬建物測繪登記規定;地下層測繪邊界改以牆壁中心 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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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 內政部於「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新增建坪單價 試算選項
2019.07 修正「平均地權條例」調整實價登錄申報義務及申報時 點,提升資訊正確及時效。惟「資訊揭露至門牌」及
「預售屋即時登錄」之部分未修正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及(李承嘉,2012:附錄)。
備註:1.灰色底為建物產權登記規定。
2.「-」:登記項目減少、規定限縮、「+」登記項目增加、規定鬆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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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物產權登記規定與政治轉型及土地政策發展
權力結構是社會關係交互作用下的產物,從變動的國家權力和社會關 係的時空歷史過程中進行全盤檢視,相較於觀察靜態特定時間點的制度結 構,更能釐清其間之關聯性。從本文第二章第三節之文獻回顧內容,臺灣政 治轉型與權力結構的轉變及土地政策不同時期的發展歷程,可觀察到兩者 之關聯性,其演變時間序列大致重疊互有關連。如再將建物產權登記規定 的沿革歷程,與前述之政治轉型及土地政策不同時期的發展時程併同檢視,
可觀察到建物產權登記制度沿革歷程,亦呈現相同趨勢之時間序列(詳如 表 4-2)。
臺灣在舊政權時期,政治上實施以黨領政的威權統治,此時期建物產 權登記延續維持日治時期的制度(1949 至 1979 年),並整合舊土地法規定。
之後進入統治危機及轉型時期,政治及經濟上開始出現危機,社會上的反 對運動也持續發展,1985 年開始政府試圖以制度化規範,整合國家機器與 社會關係,包含取消戒嚴、落實地方自治、國會改選等,1988 年之後改革 派勢力與資本家及地方派系結盟,開啟民主化、本土化及資本主義化。此 時期建物產權登記處於制度建立及鬆綁期(1980 至 1994 年),開始制訂各 項相關法規命令,建構建物登記之制度化規範;同時臺灣土地政策發展,
處於轉型期之末期,節制資本及平均地權政策逐漸淡化,轉以經濟發展為 政策考量重點,因此此時建物產權登記規定朝鬆綁方向制訂,亦屬順理成 章。
在 1990 年代初期迄今,臺灣歷經政治轉型後進入新國家時期及土地政
在 1990 年代初期迄今,臺灣歷經政治轉型後進入新國家時期及土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