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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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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建物產權登記制度的發展,與政治、經濟及權力的運作有緊密關聯,行 政部門、開發商公會、其他社會團體及公民的行動,及其對社會輿論之掌控 引導,均涉及權力運作,各方經由權力運作影響政府政策方向。

釐整過往建物產權登記的歷史沿革、制度問題以及近期重要個案處理 的歷程,對於建物產權登記制度與整體政治經濟面,雖然並無法就其個別 細節之關聯進行確認,但已足勾勒出一個輪廓。本研究認為,建物產權登記 制度,於理論、法制及實務等層面問題固然重要,但尚非推動制度革新成敗 之關鍵,制度設計之執行我國過往已有豐富經驗,亦有各國經驗可供參考,

重點在社會想要形塑怎樣的制度,大眾是否察覺制度不公及現有的決策模 式無法廣納多元意見的現況,以及我們對於理想制度的盼望是什麼,如果 能有越來越多的人關心並瞭解此類議題,揪出隱藏在細節中的魔鬼,才有 鬆動權力結構框架,突破掌握權力者的層層宰制,重新建構符合大眾權益 及需求制度之可能。

一、法制面

法律之解釋不應逾越超出原有法律規範之框架,我們的法律及制度應 符合憲法規定,此外也應合理並對社會弱勢者友善為宜,畢竟弱勢者通常 無力為自己發聲。而立法者所制定出來的法律規定,難免存有缺漏、矛盾或 不切實際,法律理論之解釋或立法方向之研究,透過個案問題之解析由點 切入,進而全面釐清制度存在之缺陷,有導正補足法律之不完備之功能。

過往行政機關經常透過個案之解釋,在法律未明確規範的灰色地帶鬆 綁規範,迎合掌握權力者之需求,以致原已先天不良之建物產權登記制度,

後天又再失調,致問題叢生。而公權力選擇性的行使,除破壞制度,並將造 成社會崩壞,此從高雄市高雄厝之個案已可窺見一斑。反之,制度現存之部 分問題癥結點,實可透過修正調整行政規則或法規命令規範,予以導正或 改變。行政規則之修正程序較為簡易,相對而言,原尚屬於行政機關能主導 進行推動之項目,但為何行政規則或法規命令之修正,實際上仍無法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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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或是推動過程困難重重,是因為行政機關囿於本位主義各行其是,還 是無充分的能力或資訊研擬政策,亦或係因怠忽職守失職沉淪,又或決定 政策的權力,實已非掌握於行政機關手上?本研究認為應為上述各因素綜 合影響所產生之結果。

行政規則或法規命令之修正,法制程序上不需經過立法院審議,行政 規則甚至可免經公告程序,因此其規定所涉及之相關議題經常可迴避國會 監督,大眾亦難以獲悉相關訊息,更遑論讓社會產生充分之討論或進而形 成共識。這樣的情況,有利於利益團體的遊說施壓鬆綁放寬規定,實質上弱 化行政機關在整體權力結構中的角色,降低其政策影響力。但反之或許即 是基於這個理由,相關利益團體雖然表面上同意將建物產權登記規定提升 至法律位階,但實際作為卻反對修改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6 條第 3 項規 定,並施壓阻礙不動產登記法之推動,其並不樂見透過修法及立法方式,重 新建構公平且符合大眾權益之建物產權登記制度。

二、行政組織面

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6 條第 3 項規定為例,146該規定導致中央地政 機關與建築主管機關對於建物登記事項,前者有責無權,後者有權無責,登 記主管機關之職權形同被架空。此行政組織面之變化與臺灣土地政策發展 趨勢相符,在平均地權政策被揚棄後,中央地政機關之職權亦逐步被削弱,

掌握權力者似有意透過持續弱化地政機關在整體權力結構中的角色,避免 節制資本、平均地權的意識形態影響政府相關政策。

此外,各行政機關部門間的本位主義、分工與組織架構,也是現行建物 產權登記制度之改革過程,遭遇困難因素之一。建物從規劃興建到完工、辦 理產權登記及買賣交易,涉及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營造工程、建築管 理、建物測量及產權登記等不同領域及業務,但行政機關各司其職之分工,

容易缺乏整合,產生橫向聯繫問題。而所涉及之事項專業性高,作業流程、

規定事項及實務執行之內容龐雜,實非單一部門可獨自處理。

146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6 條第 3 項條文有關建物產權登記之內容,為 1995 年立法院於 條例草案審查二讀過程中,由立法委員陳宏昌提出第 44 條修正條文,並經立法院三讀通 過。立法院公報,1995 年 6 月 9 日(第 84 卷第 36 期: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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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臺灣之行政體系,一直以來普遍缺乏創造性及即時應變能力,加以 政黨政治之競爭及利益團體之施壓遊說,即便依循政治人物帶動之理念研 擬施政計畫,透過行政體系落實,於經過機關部門間作業之拖延磨損消耗,

通常也無法全面性地貫徹施行,結果可能仍成效不彰。又行政體系依法行 政唯命是從的文化,使其缺乏自主及機動性,欠缺民間企業的彈性和效率,

讓其施政更容易受到外界之牽制。行政部門應本於專業,謹守原則,至少應 能不要再讓新問題衍生,或再讓制度產生新的漏洞破口,使問題日趨複雜。

三、政治經濟面

建物產權登記制度對於社會大眾及消費者存有不公,且制度本身尚有 許多問題缺陷,讓少數開發商成為獲利者。過往相關政策及法令研議過程 中,從權力第一面向而言,人民因認為自身無權力、知識及資訊不足,無意 願且無能力挑戰現行制度;從權力的第二面向而言,政府及利益團體藉由 偏差動員,以議程及法令修正之程序,儘量將不欲納入之意見排除於外,導 致並非各種意見都有辦法進入制度調整之研議過程;再從權力第三面向而 言,這個制度長期經由此模式運作,加以對社會持續形塑發展至上之意識 形態,於經濟面向強化不動產是火車頭產業可帶動其他產業的消費,及房 價上漲代表經濟前景看好;政治面向則標榜開發帶來進步、房價上漲是施 政的成果,整體社會並將「人生目標之一就是要擁有屬於自己的房子」、「不 動產為投資理財首選」等價值觀灌輸內建於民眾的心中,讓社會大眾及消 費者對於房價相關議題產生內部矛盾,此種透過意識型態的掌控及運作累 積,讓大眾不知不覺中接受了這樣的制度安排,對於高房價現象及建物虛 坪計價制度認屬正常合理,而其中利益衝突的事實被隱藏起來,甚而基於 對房價下跌的恐懼,反對政府干涉不動產市場。

以建物產權登記制度改革為例,論述宣傳建物登記制度調整將導致屋 主資產縮水承受價差損失且將影響未來參與都市更新之利益,藉由貼上這 些負面標籤,操弄民眾顧慮資產受損之心理,從而反對建物產權登記制度 進行改變調整;而對於推動創新免計容積項目,則以增進城市景觀、建築綠 化、環保減碳及追隨國際潮流等進步形象包裝,但對於都市計畫容積失控 疑慮及世界各國制度多以實坪為交易基準等現實則避而不談。在權力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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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這樣意識型態所建構出來的政治制度與結構,讓無權力者對於制度的 影響力變得有限。

四、公民社會與民主

臺灣現行這種類似剝削制度的形成及運作,一部分原因來自於一般民 眾民眾對於整個制度的不瞭解。開發商以各式理由遊說政府修改相關規定,

讓制度有利於其擴大超額利潤,從中掠取更多利益,同時將有利的規範納 入法律規範,以進一步確保其優勢,並透過意識形態的形塑,深化社會大眾 有土斯有財的觀念,擁有房屋的產權才能擁有安定的生活,如果有人就現 行制度提出改革訴求,則端出全體房屋所有權人之財產權益,作為其誓死 反對修改的後盾。其實舊制度對多數只擁有 1 至 2 間房屋的所有權人來說,

並無太多實質益處,但這個結構問題很難簡單清楚進行說明,當法規刪減 產權登記項目及範圍,擁有房屋者就是會感到自身權益受損,人民普遍著 眼於市場交易價格,這甚至可讓他們樂於維持舊制度。社會大眾對於此議 題的認知,受到開發商很大的影響,讓他們可以在民間團體不斷的倡議改 革聲中,對改革方向產生疑慮。在這個結構下,壓迫者與被壓迫者的身分被 混淆,人們不在意前因後果,也不細究主動與被動,只有「利之所趨」。

在一個更好的全新制度實現前,目前的制度對於社會問題的處理,當 然仍然能夠發揮其一定的作用,只是我們應保有理想,繼續期待更完善美 好的未來。面對現實,並不是要放棄理想,隨波逐流變得世俗,惟理想不能 淪為空談,如何凝聚社會共識,設定實現目標之步驟,考量實踐之可能性,

以及達到之後新制度會長成什麼樣子,對整體社會產生的益處為何,均應 一併考量。

如果真正的自由境界始於擺脫貧困,則基於積極製造稀缺、貧困、勞動 力過剩和欲求不滿的政治經濟制度,不可能容許我們進入真正的自由境界

(大衛·哈維,2016:224)。制度的設計及建立,與社會抱持怎樣的價值及 信念,兩者是分不開的。我們的社會是否有意打造建立一個更講究公平,更

(大衛·哈維,2016:224)。制度的設計及建立,與社會抱持怎樣的價值及 信念,兩者是分不開的。我們的社會是否有意打造建立一個更講究公平,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