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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產權登記規定變動之觀察與分析

第四章 建物產權登記規定之政治經濟分析

第四節 建物產權登記規定變動之觀察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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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建物產權登記規定變動之觀察與分析 一、不斷重演的歷史

「以銅為鑑,可以正衣冠;以人為鑑,可以明得失;以史為鑑,可以知 興替。」過往歷史的發生過的事件,對往後社會的進步和發展有很好的示範 作用。但歷史似乎總是一再重演。

1982 年內政部訂頒的建物測量辦法,曲解「附屬建物」之定義,搭配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的修正,新增陽臺、屋簷、雨遮等產權登 記項目,後續並持續增加,露臺、花臺、花棚、雨庇、裝飾牆、栽植槽等項 目均曾被納入登記。直到 1996 年才開始檢討規定限縮減少,但檢討結果陽 臺、屋簷、雨遮仍維持登記。同年內政部並發布函釋,規定區分所有建物之 共有部分停車位得辦理編號登記,創設停車位專用權,對開發商而言可謂 失之東隅收之桑榆,且在 2001 年又將 1996 限縮之登記項目,放寬為如計 入樓地板面積得辦理登記。而類似的模式,在 30 多年後再次歷史重演,2015 年內政部開始研議刪除屋簷、雨遮得登記之規定,嗣於 2017 年完成修正,

同時開發商早已遊說高雄市政府都市計畫及建築管理單位,修改相關自治 法規新增建物免計入項目,再由地政單位配合將「景觀陽臺」納入登記範 圍,雖目前僅實施於高雄市,但對於原應全國統一之建物登記制度,已產生 負面衝擊。128雨遮登記規定雖已刪除,但向後適用於 2018 年 1 月 1 日以後 申請建築執照建物,目前多數興建中之住宅,多仍適用舊規定,雨遮不登記 仍屬未來式;同時,新增的高雄市景觀陽臺,納入登記早已是現在進行式。

極端的權力結構及扭曲不公的制度,將導致分配不均、貧富懸殊,產生 階級衝突,引發社會的抗爭甚至革命。臺灣歷經 1989 年及 2009 年的高房 價社會問題,民間及社會團體要求改革制度問題之倡議,雖確有部分成效,

但仍未看到就整體制度進行改革。相關規範之鬆綁很容易,要再限縮卻相 對困難,事後的政策圍堵防範總趕不上新問題的產生,加以結構性因素導 致這些社會抗爭運動通常難以長期維持,讓改革進程經常後繼無力無疾而

128 聯合新聞網,「改名『台灣厝』為『高雄厝』爭議解套」, 2018 年 7 月 24 日,

https://tinyurl.com/t5zt48p。高雄市不動產房屋市場委員會主委呂金發建議,何不把高雄厝 主軸的精神,制定全臺灣一體適用的「臺灣厝」,共同為節能減碳努力,這才是全民之福。

表示是其所有權所及範圍之全部(林旺根,2010:11-12)。因此建物之外牆 以外及共有部分,如果比照國際上各國制度,改為不納入產權登記,理論上

https://tinyurl.com/v3r2e54,取用日期 2018 年 8 月 6 日。

130 民法第 758 條:「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

https://tinyurl.com/spmxoh2。有關報載高雄厝 3 米景觀陽台,有涉及圖利及虛坪疑義,高雄 市政府表示,景觀陽台係可供人活動實質使用空間,依法予以產權登記,無所謂虛坪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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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設施及陽臺設計形塑不同的城市樣貌,要讓高雄蛻變成生態永續城市。

雖大力提倡追隨國際潮流,惟對於世界各國區分所有建物多以實際可使用 面積為交易基準之情形卻隻字不提。此外,在新竹縣及臺北市,雖未如高雄 市有另增訂相關自治條例及獎勵規範,但均已有成功興建抗暖化垂直森林 建築之實際案例。133

建物之共有部分及陽臺等附屬建物登記不登記,原與建築設計、房屋 交易計價等事項非屬同一件事,不應混為一談,並非有登記才有價值,沒登 記就沒價值,不納入登記房屋價格就會下跌,而鼓勵建築設計之手段也不 應與建物登記關聯掛勾。但現況是登記不登記與計價及建物設計,都被混 淆綁在一起,總價、單價、實坪、虛坪,複雜程度讓一般消費者難以理解。

134而這也是開發商樂見的情形,越是複雜難以瞭解,越有操弄灌水上下其 手的的空間,這也才是登記不登記事關重大的原因。很多新聞報導內容都 誤導民眾,認為如改採實坪制,未來公寓大廈建物,公設不再納入登記,將 沒有大廳、會議室、交誼廳等公共設施可以使用,窗戶外將無雨遮,也沒有 陽臺可供遮陽、曬衣,將只能買到配備陽春的房屋,真的是這樣嗎?倘實施 實坪制,在相同的公平計價基準下,所謂的自由市場機制才有可能真正運 作,開發商不再因與消費者間掌握資訊的落差而賺取利益,良幣將得以驅 逐劣幣,不動產市場中個別房屋之優劣得以被區分,具備不同公共設施項 目規模、設計施工品質的建物,在透明公開交易過程中反映質的差異,應更 能提升不動產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

三、公民的聲音

2017 年 7 月 3 日「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網站上有公民提案「房價 改實坪制計價,公設坪數可登記但不計價」,135並經附議通過,該提案主張

133 例如新竹縣竹北高鐵特區的「若山」系列住宅大樓及臺北市信義區的「陶朱隱園」,後 者並已取得國內黃金級綠建築預認證、台灣低碳聯盟建築碳足跡鑽石級認證、美國綠建築 LEED 黃金級預認證、可持續城市與人居環境獎(SCAHSA 2017)等獎項。

134 聯合晚報,「改實坪制〝恐怕連房仲都說不清楚〞市場交易秩序面臨大挑戰;莊孟翰指 出,交易接軌、稅、都更等 3 大問題難以克服。」,2017 年 10 月 15 日 A3 版。報導內容 提及實坪計價將影響既有房屋價格,如採新舊制度併行,將使房屋買賣交易更加複雜,市 場交易秩序將面臨極大挑戰,並影響房屋稅之徵收,都市更新後之房屋面積將大幅縮水。

135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以目前台灣房地產而言,出現跟世界不同步的地方,那就是公 設坪數列入計價坪數的部分先申明。這裡討論的實坪制>權狀一樣要列出公設坪數>因為公 設坪數影響到後續管理費繳交的問題。實坪制(公設不計價)不等於未來建案都無公設(沒

設坪數可登記但不計價」提案,2017 年 7 月 3 日,https://tinyurl.com/y28k2kun;開放政府 聯絡人第十七次協作會議紀錄,2017 年 9 月 1 日,https://tinyurl.com/t7vxqn2。

136 內 政 部 新 聞 稿 ,「 房 屋 單 價 怎 麼 算 ? 實 價 查 詢 網 新 增 各 種 算 法 可 自 由 選 」,

https://tinyurl.com/yx5pfj8d,取用日期 2019 年 8 月 4 日。在這次功能修正前,實價登錄資 訊所揭露之房屋面積僅有總面積,無主建物、附屬建物之分項明細,未直接使用與產權登 記相同之資料格式,當初是否是刻意模糊相關面積資訊?另外目前對於登錄申報資料之填 載亦欠缺細節規範,除影響資訊正確性也可能影響實價登錄資訊之數據使用分析。因此,

目前的實價登錄制度仍存有諸多問題有待改進。

137 自由時報網站,2019 年 5 月 27 日,「實價網新增『淨坪價』全台房價瞬間『膨風』」,

https://tinyurl.com/tepkbjw。TVBS news 網站,2019 年 5 月 27 日,「扣雨遮、陽台、公設,

屋內淨坪價遭批澎風」,https://tinyurl.com/sj8d657。聯合新聞網,2019 年 5 月 27 日,「不 動產實價網新功能讓房價膨風?內政部:不會啦」,https://tinyurl.com/tjsns3k。另從 2019 年

「實價登錄 2.0」修法推動過程執政黨未戰先降,自行修正妥協的情形觀察,實價資訊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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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眾平常並不會特別注意,建物產權登記制度或預售屋銷售計價 的問題,因此本案例之公民提案能快速被附議通過,實屬難得。雖然原提案 之重點為推動「公設不列入銷售坪的實坪制計價」,後續議題處理方式改以 實價登錄及銷售廣告資訊揭露的方式處理,行政部門雖迴避介入不動產交 易市場規範計價方式的訴求,但大致上仍符合原提案訴求方向。另外本案 處理過程中除與提議人確認訴求,並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召開協作會議進行 研商,相關會議及發言記錄並公開於平臺網站,落實政府運作方式透明化,

公民不僅可主動提案參與決策,了解政策內容及問題處理的困難點,對於 政策制定的理由、脈絡及背景都能獲得相關資訊,從而理解。

民眾對於切身之議題之參與、討論及意見表達,這在現行行政體制中 仍然相當缺乏。大眾不能只靠運氣和時機,等待行政首長或政治人物發現 良心。如能嘗試將權力下放,建立制度創造出一個公開公平的公共論述空 間,讓民眾能主動參與,利害關係者也都能表達意見,彼此透過交互主觀的 溝通方式(徐世榮,2001:59),藉由強化公民社會自主性,建立共識的公 共政策決策模式,應可為解決政府施政困境的路徑。此案例對於制度的改 革雖然僅往前推進了一小步,但也讓我們看見改變及突破舊有權力結構的 新契機。

建物產權登記制度於當今政府、市場與立法均失靈的情形下,公民社 會的聲音如何進入決策,反映人民實際需求、拘束政府決策、並產生實質之 效力,凸顯公民社會參與機制之必要性,畢竟如何登記才能符合大眾權益,

已涉及公共利益之認定。依現行行政程序法規定,對於公民參與行政機關 辦理法規命令之訂定、修正、廢止之相關機制,有陳情(第 168 條至 173 條)、提議(第 151 條至 153 條)、公告(第 154 條)139及聽證(第 155 條 至 156 條)。其中聽證因非屬強制性規定,且其執行程序繁雜,增加行政作 業之不可預測性,因此,過往於訂定修正建物產權登記規定之實務執行程

建物所有權登記制度,不宜率爾改變,改變登記制度,將會造成房屋持有者、貸款銀行、

建築開發商全面的反彈。工商時報,2017 年 10 月 18 日,「工商社論─『實坪制』的核心 價值」,https://tinyurl.com/th5hpoy。

139 行政院秘書長 2016 年 9 月 5 日院臺規字第 1050175399 號函釋規定,以為強化與國際 規範接軌、落實開放透明政府,俾利對外洽簽國際投資及經貿協定,將法規命令草案公告

139 行政院秘書長 2016 年 9 月 5 日院臺規字第 1050175399 號函釋規定,以為強化與國際 規範接軌、落實開放透明政府,俾利對外洽簽國際投資及經貿協定,將法規命令草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