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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理論及文獻回顧

第二節 權力三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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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權力三面向

依據劉軍寧的研究,廣義來講一切權力都是社會權力,政治權力及經 濟權力亦不例外,狹義的社會權力,則是指除經濟權力以外的各種非政府 性社會組織的權力,如政黨、利益團體、宗教、家庭等社會組織的權力。而 政治權力通常指的是國家政權機關以國家或政府名義所行使的權力;經濟 權力是由經濟組織所行使的權力,如分配利潤、決定投資、指導生產力、制 定價格、決定工資、招募、解聘、處置資源及財產的權利等。在農業社會中,

政治權力支配經濟權力,經濟權力為政治權力的附庸,而在自由經濟市場 的資本主義社會,經濟權力取代社會地位、等級及特權,成為取得政治權力 的主要條件,此時政治權力對財富的分配被顛倒為財富對政治權力的分配,

經濟權力與政治權力日漸密切,經濟權力對國家的決策產生影響力(劉軍 寧,1992:59-71)。

Gaventa(1980)透過權力三面向之論述及剖析,來解釋市民為什麼不 行動,這對於我們深入理解權力的運作有很大的助益。所謂「權力的三面 向」本身並非是一個單一且完整之理論。權力的第一面向係由多元論者 Dahl 所提出之單面向看法,可以稱之為多元主義;權力的第二面向係由 Bachrach and Baratz(1970)對於多元主義之批評而提出之雙面向看法;而權力的第 三面向係為 Gramsci(1971)與 Lukes(1974)所提出之批判觀點(徐世榮,

2001:33-40)。權力的表現和運作可以從上述三個面向進行觀察和解釋。

一、權力的第一面向

權力的第一面為以多元主義觀點進行解釋,在美國政治學者中對於多 元主義權力觀點倡導最有力者為 Robert Dahl 及 Nelson Polsby。Dahl 對於權 力之定義為「A 的權力勝過於 B,因為他有能力要 B 去做 B 本來不願意做 的事情」,認為權力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的關係,A 能使 B 去做原來不想做的 事情之程度,即表示 A 對 B 擁有權力。這意味權力是一種「控制行為」。

Polsby 認為對於權力之研究必須著重於「誰參與了?誰得到了?誰失敗了?

誰在決策過程中獲勝了?」。因此,多元主義權力觀點對於權力之定義,主 要著重於可見之行為—做及參與的部分(徐世榮、鍾麗娜,2012:73)。

權力第一個面向假定所有民眾都具有公平參與的權力,在一個公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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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系民眾倘若有不滿或意見,個人可以起而行動直接來表達,或是透過意 見領袖代表,代為表示意見,每一個人因而都有平等的參與機會,不會被排 除在外。因此,民眾不應走上街頭抗爭,或與政府及現有體制進行對抗,政 治上的不行動可被解釋為對現行政治運作過程的認同,其認為不行動者必 須自己來承擔不參與的責任。權力的第一個面向也特別強調,在權力的運 作過程中,要著重的是那些看得見的行為,至於看不見的制度結構及意識 型態均非應考量的對象。權力的第一面向中對「不行動」或「不參與」之解 釋有其不當之處,尤其是對於那些權力已被剝奪者而言,也由於多元主義 之權力觀點未能在結構面上考量行動者之權力相對狀態,促使 Bachrach and Baratz 提出了權力的第二面向之見解(徐世榮,2001:34-35)。

二、權力的第二面向

Bachrach and Baratz 認為權力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但這種關係並 不限於以決策為中心,還包括非決策部分。所謂非決策,指權力不僅出現在 參與者決策過程中之行動,更表現在特定事件及其參與者被排除於決策過 程外。(徐世榮、鍾麗娜,2012:75)。權力第二個面向指的是掌握權力者透 過制度的運作,將權力弱者排除在外。因為權力實際上並非公平的被分配,

有人擁有較多的權力,另有些人則是幾乎沒有權力。掌權者往往透過制度 的設計及議程的設定,將權力的弱者排除於合法的政治運作場域,因此,掌 權者會偏好某些議題,而非其偏好之其他議題就會予以排斥或打壓,而這 些議題及相關的行動者,即遭排除於法定的決策體制外,等同沒有參與的 機會。

三、權力的第三面向

Steven Lukes 所提出權力的三面向的看法,使得政治學上對於權力之觀 察與論述又往前推進一步。他認為權力及其運作其實是深植於制度、結構 與意識型態的範疇中,將權力定義為「A 對於 B 擁有權力,因為 A 可以影 響 B,而這種影響其實是與 B 之利益相衝突的」,這定義隱含了三層意義:

第一、A 對於 B 擁有權力,是因為 A 可以透過意識型態的掌控來影響形塑 B 之需要,使 B 在不知不覺當中接受了 A 之主張,聽從 A 之指使,並使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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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得以在 B 之作為當中獲利;第二、在這種權力行使之下,A 與 B 之間將 觀察不出有任何衝突,原本互相衝突的利益,透過意識型態之形塑,B 的利 益不僅被犧牲而且彼此利益間之衝突也被隱藏起來;第三、這種權力之行 使已經超越多元主義對於權力之論述,即權力其實與意識型態及由其所建 構出來之政治制度與結構有很大的關聯。因此,無權力者對於政府決策之 影響將相當有限,因為政治領域根本是受限於制度、結構與意識型態之運 作,只有直接挑戰這些制度、結構與意識型態,並對其進行改革,才有可能 改變彼此間之權力關係。基於 Lukes 的見解,Gaventa 進而將其引申,把擁 有權力者與缺乏權力者聯繫起來,並把兩者的關係視為累積的效果,也就 是 B 的缺乏權力乃是來自於 A 的擁有權力,及其不斷運作之後的結果。當 擁有權力者利用意識型態之霸權,建構形塑有利於統治者之社會意義及價 值觀,正當化其統治權力之正當性,無權力者將被宰制而不自覺(徐世榮,

2001:36-37;徐世榮、鍾麗娜,2012:75-76)。

四、小結

依權力的三面向論述,若沒有探究權力的運作情形,就逕行認定每個 人民都擁有一樣公平參與的機會,將很可能造成有權力者藉由排除他人參 與的機會,強化其權力及參與,並掌控制度的設計,進而將無權力者繼續排 除於外,在這種情形下,公平競爭將無法有達成的可能。

當市場效率與科技被形塑成中立理性的客觀指標,該價值觀如果又與 權力相結合,即成為發展的霸權,它正當化其利益掠奪及剝削,更無形滲透 大眾的意識,任何與之不同之價值、意見或需求,將皆在政策決策過程被排 除於外,此種模式的發展路徑已開始出現許多問題,諸如自然環境的破壞、

土地浮濫徵收等,並因此引發了許多抗爭及社會運動。這種排外式的公共 政策規劃模式,除了衍生社會問題也不符合民主政治的意涵。政策之制訂 如果要能符合民意解決社會問題,除應建立公共政策的正當行政程序外,

也要讓人民擁有相對的自主權力,創造一個公開公平的公共論述空間,讓 各方彼此透過主觀的溝通方式建立共識,而由此所得到的公共政策將更貼 近於社會問題的解決(徐世榮,2001:58-59;2016:208)。

自由與宰制位於矛盾的兩極,這個矛盾有許多微妙的形式,甚至隱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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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來,宰制可以偽裝成自願的,或是藉由說服和意識型態的操控達到極致

(大衛·哈維,2016:219)。我們在論述觀察社會現象或對土地政策進行分 析時,從權力三面向進行檢視,如能察覺其間之矛盾,有助於對事物之本質 及政策內容,找出問題盲點及癥結,進而突破並跳脫意識形態之宰制。如此 人權、正義及公平等普世價值及理念,才可能在土地政策中被落實,並確保 社會得以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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