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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物產權登記規定之政治經濟分析

第一節 監察院糾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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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物產權登記規定之政治經濟分析

2005 年司法院釋字第 600 號解釋及 2009 年監察院針對建物虛坪問題 提出的糾正案,所提出不同於以往的觀點及建議,對於行政部門產生了那 些實質影響?行政部門在開發商等利益團體的壓力下,對於相關政策方向 的立場如何改變?以下就監察院 2009 年建物虛坪糾正案之處理結果,以及 透過觀察此後相關之個案,建物產權登記規定變動與開發商、政府部門及 民間社會各主體間之互動及權力關係,並從中審視現有制度之問題。

第一節 監察院糾正案 一、糾正內容

2009 年 4 月時因社會對於房價高漲議題的關注,立法委員在立法院提 案決議,要求內政部處理建物虛坪問題。74同年 9 月監察院對內政部提出內 正 35 糾正案,該糾正案對於建物產權登記規定,後續產生了很多影響,糾 正內容提出諸多問題,涉及建築管理、不動產交易及建物產權登記等面向,

內政部於 2009 年 9 月召開研商會議時,將問題處理歸納為 7 大項議題如 下:75

(一)檢討限縮建築法規不斷放寬不計入容積項目。

(二)檢討區分所有建物之附屬建物及共用部分是否辦理登記。

(三)是否於土地法增訂建物登記之規定或另訂不動產登記法律規範。

(四)檢討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面積誤差找補規定及計價基準。

(五)建管機關應否規範區分所有建物共用部分興建之上限比例及其比例 之計算標準。

(六)檢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 條、第 7 條與第 56 條第 3 項規定矛盾問

74 立法院第 7 屆第 3 會期第 7 次會議,趙委員麗雲等 37 人提案過。國內房屋交易長久存 在虛坪問題,嚴重損害購屋人權益,建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及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曾修 法規,嚴加防杜此類資訊不透明、有礙交易公平及消費權益之情事;並請內政部修訂地籍 測量實施規則,及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明確規範建物產權登記範圍,以 減少不當虛坪,降低購屋糾紛。該提案並經立法院以 2009 年 4 月 21 日台立院議字第 0980701293 號函,請行政院研處。資料來源:立法院網站議事及發言系統。

75 內政部 2009 年 9 月 28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80725569 號函送 2009 年 9 月 14 日召開研 商「監察院糾正本部建築法規不斷放寬免計入容積項目,及未健全建物登記法制,影響 消 費 者 權 益 等 事 宜 」 會 議 紀 錄 。 臺 北 市 政 府 地 政 局 網 站 地 政 法 令 月 報 https://tinyurl.com/tefsqbr,取用日期 2017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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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七)檢討建物登記面積與建管執照面積之計算是否採一致之計算標準。

從多年後的觀點來看這 7 個議題,基本上各議題的問題癥結都未被澈 底解決,有些問題甚至變的更加嚴重。當時參與該研商會議的學者陳立夫,

已明白指出問題並不止於這 7 個議題。76歸納簡化問題雖有助於針對問題聚 焦進行處理,但過程中也有將議題表面化、破碎化及解決方案形式化的盲 點。此從權力的第二面向檢視,行政部門設定並限制了議程內容,即使參與 會議的人提出許多其他建議和觀點,但因非屬原設定討論內容,多被排除 於決議之外。後續內政部對於監察院糾正案之改進處理,確實也僅侷限於 上開 7 項內容。

依據該次研商會議記錄,學者陳立夫建議應先釐清建物登記之客體,

如此才能對於建物哪些部分應該登記,哪些部分不予登記,有一套完整說 法及論述,例如並非有營建成本者就應辦理登記,成本並非建物應否辦理 登記的原因,並認為可考量制定不動產登記之專法;黃立教授提及其他國 家登記制度僅登記主建物,共有部分及陽臺均未登記,未來應考量將制度 與國際接軌;楊松齡教授提及,提案內容已落入迷思,將建物產權登記與容 積之檢討計算綁在一起思考,問題關鍵仍在計價方式及交易時的資訊透明,

而 7 個議題之間是彼此糾纏在一起,仍應回歸確認建物登記之項目、原因 及理由,後續才有辦法就各議題進行討論;陳明燦教授亦對建物登記面積配 合營建容積計算相關規定,持質疑態度;費宗澄建築師表示,外國建物的所 有面積均計入容積,交易時以建物室內面積計算價格;建商公會代表則多 建議維持現有制度,認為驟然改變將擾動市場,損及現有上百萬戶房屋所 有權人之權益,且未來將影響都市更新推動及綠建築之節能設施之設置意 願,並贊成將建物登記規定提升至法律位階,但反對修改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第 56 條第 3 項規定;顏炳立總經理表示,建築管理可以放寬建築之容積 以攤平成本,但不見得要納入登記,而增加民眾負擔。依據會議記錄,該 7 項議題分別有初步之結論,惟多僅為建議未來之修法或處理方向,無具體 明確之決定。77

76 同註 75,會議記錄五、與會人員發言重點:(一)、1、(1)。

77 同註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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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處理結果

內政部後續就上開監察院糾正案內容提出改進計畫,除修訂「公寓大 廈管理條例」第 56 條及研提「不動產登記法(草案)」兩個項目尚未完成,

其餘計畫改進項目均已處理完畢,監察院並已於 2012 年 7 月結案。78雖未 進行全面性、跨部會的前瞻性改革,但政府部門自此似逐步朝限縮建物登 記範圍及項目之方向,進行建物產權登記相關規定的調整。以下就內政部 對監察院 98 內正 35 號糾正案之改進計畫內容,涉及建物產權登記者,整 理臚列如下:79

(一)有關屋簷、雨遮是否測繪登記,採取「屋簷、雨遮維持測繪登記但不 計價」措施,80自 2011 年 5 月 1 日起,將該措施納入預售屋買賣定 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同時輔以宣導及加強查核使用新 制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並以內政部 2011 年 4 月 15 日台內營字 第 10008022591 號令明定雨遮構造型式及範圍並嚴格管制,以避免 亂蓋雨遮,進而虛灌房屋坪數。

(二)建物登記面積採與建管執照面積之計算標準一致之可行性議題,考 量驟然改變登記方式恐衝擊現行土地登記制度之穩定與一致性,且 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6 條第 3 項測繪規定未修正前,現階段仍宜 依現行規定計算面積,以符法律規定。未來研訂不動產登記專法時,

將就建物之登記範圍等重要事項制定完整規範,以確保消費者權益 並符合法制。

(三)建物共有部分於登記時僅編列建號及權利範圍,消費者無從了解其 內容部分,內政部以 2009 年 10 月 16 日台內地字第 0980195168 號

78 098 內正 35 糾正案被糾正機關改善情形:「1.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內政部預計 於 2012 年 9 月 30 日陳報行政院審查。2.不動產登記法(草案),內政部預計於 2015 年 2 月間陳報行政院審議通過後呈送立法院排入法案審查」,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 2012.7.5 第 4 屆第 62 次會議決議:糾正案結案存查。監察院全球資訊網,取用日期 2019 年 7 月 10 日。

79 監察院 98 內正 35 號糾正案機關復文,監察院全球資訊網,取用日期 2014 年 7 月 10 日。

80 區分所有型態之建物,如有陽臺、雨遮等項目位於共有部分範圍內,實務執行之作法,

均將該項目面積合計於所在之共有部分,由區分所有權人共有,而非以附屬建物辦理登記。

惟此作法並無明確法令依據,亦成為 2011 年實施預售屋「屋簷、雨遮不計價」措施之規 定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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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登記之結論,一夕之間全面翻盤,過程中立法委員及開發商明目張膽遊 說介入政府決策,85凸顯 2009 年立法院臨時提案要求行政院處理建物虛坪 問題之弔詭。屋簷、雨遮是否辦理登記事項既經行政院介入指示政策方向,

決定該政策的權力,已不在內政部手上,表面上行政院指示內政部重新研 議提出折衷方案,讓消費者及開發商之權益得以兼顧雙贏,但實質上無庸 諱言,屋簷、雨遮不登記必然影響到開發商的既得利益,開發商為維護其利 益,欲讓屋簷、雨遮仍維持辦理產權登記,至於所採方案是否真的能維護消 費者權益,在這處理過程中成為次要考量。

嗣內政部 2011 年 1 月 6 日發布的新聞稿,以基於雨遮有實質功能因此 有設置必要、維持建物登記制度之穩定與一致性、及確保已登記建物所有 權人既有產權等理由,對外宣示將實施「雨遮登記但預售不計價」措施,並 強調將督促地方政府積極對業者進行查核,若有違規者,將依消費者保護 法處罰。為難之處,行政院因開發商的壓力推翻原有政策,又想滿足社會上 對改善建物虛坪問題的期待,折衷的結果就是虛應故事的「登記但不計價」

措施,表面上既然不計價,登記與否似乎就顯得不那麼重要,但沒說清楚的 部分是,不計價規定僅能限於預售屋,且因仍得登記,實際上並無法達到降 低消費者購屋負擔的效果。

依據內政部檔案資料,當年「雨遮登記但預售不計價」措施拍板定案 前,曾經廣泛蒐集 31 位專家學者的意見,其中多數認為雨遮不應再辦理登 記;並另徵詢 8 個不動產相關公會之意見,其中認為雨遮不應辦理登記有 3 個公會(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建築師公會全聯會、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聯 會)、應維持登記有 4 個公會(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聯會、綜合營造工 程工業同業會、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聯會、土木技師公會全聯 會)、地政士公會之各地方公會則意見紛歧。另依據內政部於 2010 年 12 月 委託全國意向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之「建築物虛坪灌水議題民意調查報 告」,調查結果約 69%的民眾認為消費者在房屋買賣時之建物坪數計算沒有

依據內政部檔案資料,當年「雨遮登記但預售不計價」措施拍板定案 前,曾經廣泛蒐集 31 位專家學者的意見,其中多數認為雨遮不應再辦理登 記;並另徵詢 8 個不動產相關公會之意見,其中認為雨遮不應辦理登記有 3 個公會(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建築師公會全聯會、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聯 會)、應維持登記有 4 個公會(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聯會、綜合營造工 程工業同業會、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聯會、土木技師公會全聯 會)、地政士公會之各地方公會則意見紛歧。另依據內政部於 2010 年 12 月 委託全國意向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之「建築物虛坪灌水議題民意調查報 告」,調查結果約 69%的民眾認為消費者在房屋買賣時之建物坪數計算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