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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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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建議

現行建物產權登記制度之問題,必須透過修法或立法才能根本解決,

也方能全面重新建構建物登記法制,但不應將制度改革全盤寄託於制訂不 動產登記法,仍應於現行制度下尋求務實改進之作法。因此行政機關除推 動立法外,現階段得以修改行政規則或法規命令、於行政程序中加強資訊 透明或落實查核積極裁罰等手段達成改善,以緩和漸進之方式逐步落實制 度改革。相關建議方向如下。

一、持續推動建物產權登記規定之立法,讓建物產權登記之相關規範能具 備充分法律明確授權、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及法律優越原則,並賦予中 央地政機關應有之職權。

二、以調整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或實務執行的方式,來改善或導正制度問 題。諸如修改調整土地及建物登記資料及謄本格式、研議檢討共有部 分停車空間之停車位編號規定、調整「陽臺」、「騎樓」登記規定及明確 規範「附屬建物」之定義等。

三、行政部門應以公正立場,而非選擇性行使公權力,並強化行政機關間 橫向聯繫,避免因都市計畫、建管及地政法令修正,而衍生建物產權登 記規定問題之情形重演。

四、登記機關並無充足人力處理建物第一次測量之繁複工作,該測量作業 也因而歷經多次簡化,目前已可委由建築師或測量技師繪製簽證。應 得進一步建立機制改變現行作法,將建物標示之調查測繪工作由民間 專技人員辦理,讓建物標示資訊不僅侷限於產權登記,以符合市場交 易之需求,同時促進測繪產業多元發展。

五、建物產權辦理登記非強制規定,現行將建物產權登記標示部之面積資 料,作為市場交易之基準,為長久以來之習慣,並非不可改變。建物登 記似可聚焦於權利部分,標示部分或可從實價登錄制度或其他系統,

建立新的管道或平臺,提供完整、透明、免費之建物標示資訊(包含建 物實際可使用面積等),循序漸進引導市場改以建物實際可使用面積作 為交易基準。

六、持續完備現有各項不動產交易相關之定型化契約相關規範,規範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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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價方式及加強各項資訊之透明,並應規範積極落實逐案進行報備查 核作業。

七、改變行政機關過往由少數專家及官僚的決策模式,以開放政府、資訊 透明、促進公民社會參與的立場,廣納社會多元意見,並建立及落實民 眾參與之機制。促進社會了解現有建物產權登記制度問題及改革困難 點,提供制定新制度的理由、脈絡及背景等充分相關資訊,讓大眾從而 理解及支持,並以此作法推動建物產權登記規定之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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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一、 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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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振寰,1996,『誰統治台灣』,臺北:巨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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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專書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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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期刊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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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會議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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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黃健彰,2013,「美國不動產登記法制與不動產資訊-以建物為中心」, 論文發表於〈我國建築物登記相關法制問題探討-兼論各國建物登記制 度與借鏡研討會〉:臺北,2013 年 10 月 2 日。

3. 何彥陞,2013,「德國建物登記法制分析」,論文發表於〈我國建築物登 記相關法制問題探討-兼論各國建物登記制度與借鏡研討會〉: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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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博、碩士論文

1. 江彗禎,2014,「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權利客體之探討」,國立 政治大學地政學系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臺北。

2. 田飛燕,2006,「公寓大廈地下層停車空間之研究」,私立東海大學法律 研究所碩士論文:臺中。

3. 李志殷,2003,「台灣光復初期土地權利憑證繳驗工作之研究」,國立政 治大學地政研究所碩士論文:臺北。

4. 徐淑貞,2006,「區分所有建築物地下室停車空間產權登記問題之研究」, 逢甲大學土地管理學系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臺中。

5. 張修慈,2005,「公寓大廈法定停車空間法律問題之探討」,國立政治大 學地政研究所碩士論文:臺北。

6. 鍾麗娜,2012,「都市政治與土地政策之政經結構分析-以台南科學工 業園區特定區開發案為例」,國立政治大學地政研究所博士論文:臺北。

六、 其他

1. 王進祥,2009,「虛坪?需坪?知多少!」,臺中市地政學會年度會刊,

頁 17-20,2099 年 3 月 6 日。

2. 徐世榮,2012,「追尋新時代的土地政策」,『臺灣學通訊』,(62):2-3,

2012 年 2 月 10 日。

3. 花敬群,2019,「臺灣居住問題處理的角度與路徑」,『包容性城市居住 政策國際會議國際論壇專題報告』,https://tinyurl.com/wlbdhvp,取用日 期 2019 年 9 月 20 日。

4. 曾秋木,2009,「建物第一次測量及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臺北市政府地 政處教育訓練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