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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研究發現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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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建議

一、 對於違反契約義務之各款皆應訂有「情節重大」,且「情節重大」宜 有明確認定標準

因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凡廠商有該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機關即有「應 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作為義務,

立法者並未賦予機關裁量權,那麼各款之要件則應做不同考量,如針對廠商違反契約義 務之各款皆應訂有「情節重大」,並且予機關對此有審酌之判斷標準;而對於違法之事 由,雖不宜訂有「情節重大」,然而就第4款「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者」

目前實務之見解,只要廠商以自己名義所製作之文書,然與真實不符者,或廠商所檢送 或出具之文書,雖非以其自己名義所製作,然係其為不實之陳述或提供不實之資料,致 使公務員或從事業務之人,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或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者,均屬之,

是相當容易構成該款之要件,因此未來修法仍應朝限縮該款要件。另外,就各款裁處權 時效之起算時點,宜以法律明定之,避免就同一款同一事由有不同之認定。

二、混和其他策略提升採購品質及增列違反政府採購法上之罰鍰規定

從廠商規避的可能作法及機關考量因素分析結果可知,單以刊登不良廠商政府採購 公報杜絕不良廠商之違法、違約行為,避免其再危害其他機關,有其侷限性。因此,對 於大廠商、重商譽的公司行號,實務上仍應混和其他策略如從招標階段的選商機制,擅 用評選或評分審查的選商機制瞭解廠商過去,當然機關亦不能以最低標價來訂定最有利 標之預算,真正建立起廠商間之良性競爭環境;另增列違反政府採購法上之罰鍰規定,

對小廠商或某些有僥倖心態來規避處罰的廠商,應更有嚇阻效果。

另外,政府採購主體之一「廠商」,包括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 自然人、

法人、機構或團體,有多元型態,故不應忽略各種「廠商」之本質差異,因此,另增列 違反政府採購法上之罰鍰規定,對於大學作為政府採購主體之一「廠商」時,即使有政 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機關亦可選擇罰鍰(學校可再向行為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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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因個人行為卻處罰學校。

三、衡量「保全之急迫性」與「本案權利存在之蓋然率」

因凡被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名單之廠商,除非機關採購因特殊需要且經上 級機關核准之外,一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所有政府機關所辦採購案件之投標,即使投標亦 不得成為決標對象,甚至不能成為政府標案得標廠商之分包商,法律效果對廠商權利商 譽影響甚鉅,又政府採購行為本是高權成份較重的訂約及履約行為,公權力對於政府採 購契約的介入或控制程度大,且採構案件通常牽涉層面廣,縱使發生爭議可歸責的亦可 能是非契約雙方當事人,因此法院在審查廠商聲請停止執行的判斷標準時,若只是拘泥 條文而未審酌勝訴蓋然率或利益衡量或只以「能否用金錢賠償損失」當成唯一之判準,

則會過於嚴苛損及人民權益,反之則可能較能保障人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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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記了一個不好的,但我有機會記一個好的,或許別人還可以看到我的努力,我被記 一點不好的,但後面有兩點的好的,這樣或許別人覺得公司有在改變

,我自己覺得啦,我覺得政府可以努力(營造那樣的環境讓廠商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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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地知道還有他自己知道,那他意圖可不可以透過核磁共振,也沒辦法,所以在舉證上 真的有困難,那可不可以說你過去都這樣所以現在這樣,也不行哪,一碼歸一碼阿,所 以刑事處罰的手段非常非常的強,所以它必須要謙抑,刑事訴訟法說有要保障人權,所 以不起訴有時候真的是不得不,但不起訴不代表沒問題。

問:所以它還是有可能違反 26,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答:其實他違反 26 條那 就是回到 63 條民事損害賠償阿,導致機關損害那些。)因為在實務上遇到覺得是很明顯 的違約行為,但好像無法很嚴重的處罰到他。

答:恩…對。

問:那有遇過機關漏刊登嗎?還是漏了也不會知道?

答:你是說忘記通知了?

問:應該說符合要件了但機關沒去做這種。

答:有,我印象中有。這會涉及到有沒有行政執行法 3 年還 5 年,比如說申訴審議判斷 做出駁回的決定或是廠商沒有異議,或者是已經判決確定了,這時候機關忘記刊登是有 阿,為什麼呢,我舉一個實例,有一個機關申訴審議判斷做出來以後,他就不刊登,他 不是忘了刊登,他是故意不刊登,(問:為什麼),他說廠商去打官司阿,他說我怕最後 刊登錯誤了,所以他等到什麼時候才刊登,等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下來以後他才刊登。

我覺得這是不對的。有時候機關的人是擔心說我申訴是贏了,但最後我法院打輸了,機 關人員又會被廠商請求、會不會有國家賠償的問題,不會呀,他是依據法律去做這件事 情。我覺得不刊登有可能會構成圖利,有可能啦,明知違背法令阿。

問:那其實是因為後來有發生事情才會知道沒做,要不然一般也不清楚。

答:也不會知道,因為沒有那樣的資料,因為廠商可能沒有異議,本來就應該刊了,這 種不會傳輸到政府電子採購網。

問:所以有可能有符合要件了,但機關沒做就讓廠商逃過了。

答:那就沒辦法了,但這時候機關人員就會有行政責任,未依採購法辦理採購。

問:我也聽過就是機關的人忘了,或他不是故意不刊,只是不知道。

答:這在實務上一定有,尤其在鄉鎮區公所一定有,因為對採購法不是很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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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會害怕到新環境,就像我們找工作一樣啊,也會害怕到新環境,因為不知道他的作法、

他的想法,如果他在這環境待久了,誰要什麼、要怎麼做、跟一些人事他也熟悉啊,盡 量大家都是圓滿結束,所以不見得會硬要把他送 101,這在地方政府應該更明顯。

問:那因為 101 也是有因受雇人違法,後來公司被刊登,在一般大公司裡,上面的負責 人真的可以管到下面的每一個員工嗎?

答:我覺得有點難,因為我以前也待過監造,我在監造工作的時候,其實我怎麼執行,

上面他只就請款嘛、進度嘛,實際上我那些的查驗,他其實有點難知道我實際怎麼執行。

所以公司請了這個員工,那因為這個員工品行不良,當然公司可以跟他求償,但問題是 員工已經造成了公司信譽受損,直接 101。

問:那你覺得怎麼改較能符合實務的需求?

答:因為我沒有碰過,我覺得還好。因為之前逾期很久履約爭議那個後來也是沒有送,

也是機關跟廠商再協調,該罰的也罰了,他還是有做還是有慢慢改, (問:所以是看在 他有盡力的份上?),算是,但是我後來得知他後來有去提履約爭議、有去仲裁,結果 就是我們推一個、他也推一個,然後那三個都是他的,最後他贏。所以如果是我的話,

我會盡量去排解。當然也會簽啊,但有時候承辦也是最基層的,就算你簽出去有時候長 官不蓋章,也很為難啦,上面考量的也很多啦,有可能是他們也熟識,或是長官覺得他 們認識的廠商不是這樣子的,跟他協調都願意配合,那廠商也有可能想說長官都出面了 那就趕一下,那當然趕工的品質…,還是照期程走的品質會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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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那還有遇過類似的案例嗎?都同一個實際負責人情形的?

答:之前有個旅行社好像有出過什麼事,他在 A 公司不是掛負責人、是承辦人,可是他 來的時候,我們不是都會評選嗎,然後就問他之前紀錄好像有事情怎樣之類的,然後他 就要去解釋,結果後來他現在用了一個 B 公司來投,一看就是同一個人阿,就是認識阿,

就是我看你就是同一個人,但公司不一樣,(但勞務通常都會看經歷)對阿,所以他就開 始慢慢養阿,讓另外一間盡量不要出事阿,所以有一些比較不 care 的地方(機關)不會 去審那麼多的就 A 去阿,他們做久了都知道哪些機關刁,哪些機關比較不刁。

問:所以,在他們能力的許可下也不會只握有一間。

答:對,可以增加得標機率,且不管公家私人都可做,最不行的一家被封了,還有一家 可以做,不會倒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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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查驗驗收不合格的處罰,而且重點是你要怎麼認定情節重大?所以只要你查驗驗收 不合格就是缺失改善。

問:那如果改善不來呢?

答:那就是罰錢阿,如果罰到無法罰再送阿,就是扣完他的錢再送阿。那通常也不會這 樣啦,因為廠商也不會讓你一直扣,他會來文說為何無法改善,然後就再釐清阿。這樣 要送 101 嗎,所以這種時候通常就是要簽嘛,那上面一定會說請再次釐清,那要釐清多

答:那就是罰錢阿,如果罰到無法罰再送阿,就是扣完他的錢再送阿。那通常也不會這 樣啦,因為廠商也不會讓你一直扣,他會來文說為何無法改善,然後就再釐清阿。這樣 要送 101 嗎,所以這種時候通常就是要簽嘛,那上面一定會說請再次釐清,那要釐清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