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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依據以上的研究結論,本文針對我國政府、企業與工會提出以下建議:

一、 政府建議:

(一)持續宣導產業民主、勞工參與觀念:政府應積極向大眾推廣產業民主、

勞工參與之觀念,亦可利用勞工參與的成功案例說明勞工參與的優 點,對企業經營的正面影響,不僅能喚起勞動意識,更可以讓雇主了 解產業民主之意義與其正面的功能,讓勞資雙方有意願嘗試勞工參與 制度,讓勞工董事制度之推動更加順利。

(二)落實勞資會議並積極推動勞工參與制度:我國勞基法目前雖有勞資會議 之規定,但此並沒有罰則的約束,因此企業並未實際召開勞資會議,

而勞資會議是讓勞工參與企業內部之勞資會議是雇主與勞工溝通的重 要管道,勞工可向雇主反映實際的工作情況及勞動條件,經由雙方交 流,不但可提升企業的管理效率,並可藉由此機制,形成良性互動的 開端,若我國連勞資會議都無法實踐,則未來要推動企業層級共同決 定層次之勞工參與就更加困難,因此,政府讓事業單位落實勞資會 議,並且積極推動其他勞工參與機制,包括團體協商、職工福利委員 會、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品管圈提案 制度等,讓勞資雙方有常態的溝通協商管道,並讓資方在這樣的互動 中了解勞工參與制度帶來的優勢,為企業經營帶來正面影響,透過定 期舉辦勞資會議,勞工可適時向雇主反映實際的工作情況及勞動條 件,經由雙方交流,激勵勞工的工作意願,不但可提升企業的管理效 率,並可藉由此一機制,漸漸形成良性互動的開端如此一來,勞資雙 方皆能對勞工董事制度持正面態度,也有支持勞工董事制度發展之意 願。

(三)加強勞工董事教育訓練:由於勞工董事之背景多元,並非有商業管理的 相關學歷或經歷,因此對於企業管理、財務報表背後的意義都較不了 解,而透過訪問可知目前針對董事之訓練課程對勞工董事並無實質幫 助,若勞工董事僅用工會歷練與工作經驗而進入董事會參與企業經 營,其在董事會議案之討論上效果有限,無法實質發揮勞工董事之效 果,建議政府加強推動勞工董事之教育訓練課程,包括財務報表分 析、企業管理課程等與公司治理相關之課程,讓勞工董事參與企業決 策時能對企業有實質幫助,並保障勞工權益。

(四)持續推動勞資政三方社會對話機制:建議政府應積極辦理全國性、產業 別及區域別社會對話活動,建構社會融合之勞資夥伴關係,讓政府、

雇主和勞工三方間,對於特定政策等相關議題,進行協商、諮商或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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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交換,除了能夠創造勞資合作的勞資關係外,更可透過社會對話了 解勞資雙方對於勞工董事議題的看法與期望改善之處,有助於日後推 動民營企業勞工董事制度之政策制度建構。

(五)積極推動上市上櫃公司勞工董事制度,鼓勵勞工籌組工會:政府應以推 動上市上櫃公司勞工董事為長期目標,將勞工董事制度推展至上市櫃 民營企業,本研究整理了勞工董事未來發展趨勢,可望能將勞工董事 制度推展至上市上櫃公司,讓民營企業也有勞工參與以保障勞工權 益。雖然我國目前有類似美國的獨立董事制度,但其是排斥勞工擔任 獨立董事的,因此,建議我國政府單位應思考是否讓勞工可出任獨立 董事,賦予勞工董事類似獨立董事的權利,使勞工代表可在企業決策 層級,為勞工發聲並監督企業經營。另外,由於我國產業發展、公司 治理現況及產業民主之概念可能會存在制度推導之困難,建議先以美 國私有財產權的概念,透過工會主動爭取的勞工董事席次的方式,鼓 勵民營企業勞工籌組工會,透過工會的力量去爭取勞工董事的席次,

發揮勞工董事的正面效益,逐步實踐產業民主。

(六)定期評估勞工董事制度實施之問題與效果:建議政府在規劃民營企業勞 工董事制度之前除了廣泛蒐集勞資雙方之意見外,應仔細評估此對勞 資之優點與影響,包含目前勞資之間對於勞工董事影響產業發展與投 資之疑慮也應一併評估,另外,在民營企業實施勞工董事制度實施 後,應定期評估勞工董事制度之影響與成效,了解勞工董事制度是否 能發揮其功能與其對產業發展的影響,進而給予企業或工會相關的協 助改善。

(七)增加女性勞工董事之規定:為了促進性別平等、終止就業歧視,歐洲國 家積極堆動歐盟各大企業決策階層董監事會的性別平衡,而歐盟委員 會於 2013 年底通過,於 2020 年以前歐盟 28 國之國營事業與上市大企 業(員工 250 人以上)女性董監事比例至少應達三分之一之席次,其中 包括挪威、英國、法國、荷蘭、西班牙、義大利皆陸續通過類似法案

185。德國為產業民主制度最具代表性之國家,其對於企業層級之勞資 共同決定亦有規範女性勞工監事之比例,建議我國可推動女性董監事 與女性勞工董事之規範,讓多元參與的董監事會更有多元的聲音、方 案與討論,以吸引優秀人才,強化企業管理與競爭力。

185 吳嘉麗,積極落實台灣企業董監事的性別衡平,參考網址:

http://www2.tku.edu.tw/~tfst/074FST/forum/074forum1.pdf,最後瀏覽日:2017/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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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企業建議:

(一)教育主管認知,促進勞資和諧:在推動產業民主時,最重要的是資方對 於勞工參與之意願,若企業主管階級有意願並尊重勞工參與,則勞工 參與制度才能實質的發揮效果,並且造就勞資雙贏,因此,企業必須 教育企業內部主管認知,使其支持勞工參與,避免其排斥勞工意見,

才能讓雙方有溝通與交流的機會,以促進勞資和諧,共創雙贏。

(二)積極落實企業內部之勞工參與:勞工參與制度有很多種,不同的參與程 度、參與事項和參與層級,而最高層次即是企業層級共同決定層次的 勞工董事制度,雖然民營企業未有勞工董事制度,但仍可落實其他勞 工參與制度,包括勞資會議、各種委員會、廠場勞資協商制度等,從 較低層次的勞工參與做起,逐漸地落實產業民主,待企業與勞工皆熟 悉勞工參與和勞資合作之模式之後,勞工董事制度將會更順利的推 行,並且為勞資雙方帶來更大的效益。

(三)讓勞工參與企業經理部門之業務會報:由於勞工董事之決策層級為企業 層級的共同決定,但企業董事會的討論事項較為大方向的政策性決策 事項,勞工董事於董事會中僅針對企業政策性或大方向進行討論,但 其政策細節的部分仍在企業經理部門中討論,為落實產業民主,勞工 參與制度設計應讓勞工代表進入企業經理部門之業務會議,讓勞工在 經理部門先與經理階層共同討論,屬於廠場層級或部門層級的共同決 定,由廠場或部門層級的共同決定先完成討論,接下來進入企業層級 的共同決定就會更加順利。因此,企業應健全部門層級與廠場層級之 勞工參與,最後則是企業層級之勞工參與,才是完整的落實產業民 主。

三、 工會建議

(一)定期公布勞工董事報告:工會應定期公告或於工會刊物中報告勞工董事 之作為與貢獻,才能使工會會員更了解勞工董事與工會在企業經營扮 演之角色與成效,一方面可督促勞工董事能有實質作為,一方面更可 讓工會成員監督勞工董事之職能,讓工會會員了解勞工董事的實際作 為與成果。

(二)避免勞工董事淪為工會派系的談判籌碼:我國實務上仍有工會將勞工董 事選舉視為工會派系權力分配的籌碼,配票的結果並不一定是最合適 的人員當選勞工董事,其能力、專業、民主性皆會受到質疑,亦偏離 原本設置勞工董事制度的目的,因此,工會應避免勞工董事淪為工會 派系分配的籌碼,讓勞工董事能真正的在勞工權益與企業經營上發揮 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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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強工會內部教育訓練:工會應加強工會內部教育訓練,因為在董事會 中,勞工董事光靠工會的歷練與工作經驗是不夠的,在董事會中仍會 有許多與公司治理、勞工權益相關案件,若缺乏企業經營、勞工法令 等專業知識,則無法明確地剖析企業問題與盲點,另外,勞工董事必 須有強烈的熱忱,才能在董事會中持續的關注勞工權益與監督企業經 營,因此,建議工會可以聯合舉辦勞工董事的專業知識課程講習,針 對勞工董事設計相關課程培訓,工會必須加強內部教育訓練,培養勞 工董事的專業知識,並且確保勞工董事的服務熱忱,才能讓勞工董事 發揮實質效果。

(四)實踐董事諮詢委員會制度:在許多工會皆有類似董事諮詢委員會之制度 設計,作為勞工董事與工會凝聚意見、討論議題的橋樑,但工會可能 未實際運作,僅由勞工董事與工會理事長討論議案與意見交流,未能 發揮董事諮詢委員會之意義,因此建議工會應實踐董事諮詢委員會,

讓專家、工會幹部與勞工董事共同討論議案,除了能夠凝聚工會意 見,讓勞工董事制度更民主、更專業,對企業經營更有幫助。

(五)民營企業工會的籌組:勞工董事之推派必須要凝聚勞工力量,透過勞工 推選代表擔任勞工董事,為了將勞工董事制度推展至民營企業,首先

(五)民營企業工會的籌組:勞工董事之推派必須要凝聚勞工力量,透過勞工 推選代表擔任勞工董事,為了將勞工董事制度推展至民營企業,首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