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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主要國家與我國勞工董事制度探討

第四節 我國勞工董事制度運作概況與問題

壹、 我國勞工董事制度運作概況 一、 勞工董事之運作

(一)勞工董事之概況

目前我國勞工董事之實施大約可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1. 依據國營事業管理法第 35 條第 2 項所訂定的勞工董事,勞 工董事是由工會推派且由政府聘任之公股代表,例如:臺糖 公司、中油公司、臺電公司、臺灣菸酒公司等(表 3-2)。

2. 國營事業民營化後,由於資本的投入,工會藉由徵求委託書 或購買股票之方式,勞工董事之席次係因工會本身及員工持 股而獲得,因此勞工董事並非屬公股代表,例如:中鋼公 司、台肥公司148、台船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等。

3. 立法院於於 2003 年通過「國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後之事業,

政府資本合計超過百分之 20 以上時,代表政府股份之董事 或理事,應至少有一名該事業工會代表擔任」之決議,如漢 翔公司、台船公司、中華電信公司。

4. 藉由工會徵求委託書之方式獲得勞工董事席次,例如永豐銀 行149、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148 伍錫達為台肥高雄廠產業工會常務理事,在民營化後用年資結算金購買台肥股票,參選時擁 有台肥股票一百張,並在經濟部支持下以三億多股權當選董事。參註 8,頁 241。

149 工會小蝦米,登上董事大位 一則受薪勞工選上金控董事的故事,參考網址:

http://news.pchome.com.tw/magazine/print/po/new7/1076/124577280073029001001.htm,最 後瀏覽日:2017/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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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輸出入銀行、臺灣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臺灣土地銀行、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 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共 36 位勞工董事(表 3-2),皆為公股董事代表。

雖有「公營轉民營之政府持股 20%以上應設置勞工董事」之 附帶決議,但目前我國目前公營轉民營之政府持股 20%之企業仍 有未設置勞工董事者,包括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航業股 份有限公司、台灣汽電共生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再保險公司等,

但由於此並非為成文法律規範,因此不強制。

另外,亦有已民營化之國營事業有設置勞工董事,其透過國 營事業管理法第 35 條之工會選派公股代表,或藉由工會徵求委 託書的方試獲得董事代表權,利用以上兩種方式設有勞工董事之 企業共計 15 家,共有 22 位勞工董事,其中公股代表有 16 位(包 含公股事業機構及其子銀行之代表),工會代表有 5 位,民股代 表有 2 位(表 3-3)。

表 3-2 我國國營事業勞工董事人數統計表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資料基準日:2017/4/23

主管機關 國營事業公司名稱 勞工董

事人數 經濟部主管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3 經濟部主管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3 經濟部主管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3 經濟部主管 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3

財政部主管 中國輸出入銀行 2

財政部主管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 財政部主管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 財政部主管 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

財政部主管 臺灣土地銀行 3

財政部主管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3 交通部主管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5 交通部主管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3 交通部主管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3

合計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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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3 我國公股事業機構勞工董事人數統計表 公司名稱 勞工董

事人數

代表法人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2 經濟部

台鹽股份有限公司 1 經濟部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4

兩席經濟部代表、一席 產業工會代表、一席企

業工會代表 中鋼公司 1 高雄市中國鋼鐵(股)公

司企業工會代表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1 經濟部 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 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股)企業工會代表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2 合庫金控 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0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 華南金控 兆豐金融控股(股)公司 1 財政部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公

司 1 兆豐金控

第一金融控股(股)公司 0

第一商業銀行(股)公司 1 第一金控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2 一席財政部代表、一席

臺灣企銀產業工會代表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1 交通部

高雄銀行 2

一席高雄市政府代表(官 股代表)、一席高雄市高 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企

業代表(民股代表) 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 1 行政院農委會

永豐銀行 1 永豐金控代表(民股) 土地銀行 2

合計 25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資料基準日:2017/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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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我國目前共 61 位勞工董事,其中包含國營事 業、政府持股 20%以上之事業及一般民營企業,有依國營事業管 理法之規定所設置之勞工董事,或是透過工會力量收購委託書,

而獲得勞工董事之席次,亦有一個工會同時擁有官股及民股代表 之勞工董事。相較於以往國營事業勞工董事之研究數據152而言,

現今國營事業轉民營之企業已越來越多,或者因民營化後被合 併,因此符合國營事業管理法 35 條第 2 項之勞工董事設置之企 業越來越少153,許多企業已不屬於國營事業,雖仍有沿用公股代 表之勞工董事制度,但公股之勞工董事之數量因民營化後有所減 少154,儘管如此,勞工董事之數量相較以往之統計,由 30 位成長 到 52 位,至今已有 61 位勞工董事,可見勞工董事制度之落實以 及產業民主之進步。

二、 勞工董事之擴大推展

由於目前我國勞工董事制度僅限於國營事業,基於上市公司資金 取之於社會大眾,公司的成敗非僅關係個人利益,更攸關投資人、員 工工作權。為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宣示公司透明化經營、實踐員工是 公司的資產,台灣工會大聯盟於 2015 年 1 月,遊說立法委員及各黨黨 團,提出增訂「證券交易法第 14 之 7 條修正案」之說帖,增訂勞工董 事之設置及產生方式,爭取上市公司至少應有 1 席勞工董事155,開啟 了上市公司設勞工董事代表之立法討論,並於同年 5 月 1 日舉辦「實 現台灣分配正義,上市公司請設勞工董事-增訂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7」記者會,邀請學者專家、立法委員、工會團體共同討論此議題156, 以落實產業民主。

2015 年 4 月,許智傑等 29 人、劉建國等 16 人於立法院 8 屆 7 會

152 沈宜鈴 (2003),我國與德國勞工董事制度之比較研究,國立中正大學勞工研究所碩士論 文。國營事業共有十八家,勞工董事共三十位。

陳美如(2006),從公司治理論勞工董事之角色與功能,中國文化大學勞動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國營事業共有十七家,勞工董事共有五十二位。

153 如陳美如 2005 年底調查時為國營事業,但於 2017 年已轉為民營企業,包括中船公司、漢翔 空工業公司、唐榮公司、中華電信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台企銀。

154 台船公司、漢翔航空工業公司、唐榮公司之公股勞工董事數量相較之下減少。

155 台灣工會大聯盟–上市公司應置勞工董事說帖(2015),參考網址:

http://tswu.org.tw/%E5%8F%B0%E7%81%A3%E5%B7%A5%E6%9C%83%E5%A4%A7%E8%81%AF%E7%9B%9F%

E4%B8%8A%E5%B8%82%E5%85%AC%E5%8F%B8%E6%87%89%E7%BD%AE%E5%8B%9E%E5%B7%A5%E8%91%A3%E4

%BA%8B%E8%AA%AA%E5%B8%96/,最後瀏覽日:2017/4/23。

156實現台灣分配正義,上市公司請設勞工董事-增訂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7 (2015),參考網 址: https://www.civilmedia.tw/archives/30560,最後瀏覽日:2017/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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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提出「證券交易法增訂第 14 條之 7 條文草案」157,但會議結果認 為:「鑒於現行證券交易法有關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及薪酬委員會等 規定,已可達到提升董事會職能並落實公司治理之目的,且本案員

(勞)工董事之推派規定,與現行公司法規定董事係由股東選任之方 式相悖,於證券交易法訂定,實有未妥,爰建議不予增訂。」經過本 次會期討論,金管會回應:「再研究」,此案先予保留158

直到 2016 年三月,黃昭順等 21 人、劉建國等 17 人再次提案,並 於立法院參立法院第 9 屆第 1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7 次全體委員會議討 論,會議中金管會認為「是否設置勞工董事,宜凝聚勞資雙方共識後 再推動,惟經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於 2015 年 6 月調查 1513 家上市(櫃)公司設置勞工董事之意見,其中有 76%公司反對設 置勞工董事,認為勞工董事僅具形式意義,實質效果有限,且恐造成 經營困擾,另上市(櫃)公司設有工會僅占全體上市(櫃)公司 12.2%,在工會未普及之下,由全體員工直選勞工董事代表,在辦理上 較為複雜,且勞工如何推派或選舉具有公平性、代表性之董事,及相 關紛爭處理機制都需要多加考量。」,但黃國昌委員認為金管會僅公佈 上市櫃公司意見,不僅沒有勞工意見、甚至連工會意見也看不到。惟 現行公司法制及企業實務狀況,已定有相關保護及提升員工權益規 範,獨立董事可協助勞方在董事會表達立場,金管會態度是不反對設 置勞工董事,但希望在勞資雙方沒有共識或有具體配套措施前,先不 要立法強制推動159,此案繼續審查。

因此,2016 年 4 月時代力量黨團、劉建國等 17 人及黃昭順等 21 人皆有於立法院第第九屆第一會期中提出「證券交易法增訂第 14 條之

157 許智傑委員等二十九人提案「證券交易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七條文草案」:「已依本法發行股 票之公司,基於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實踐員工為公司資產之理念,得依章程規定設置員工董 事。但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其設置員工董事,

人數至少一人。前項員工董事之推派,有成立工會者,由工會推派,無工會者,由全體員工選 舉之。」

黃劉建國等十六人提案「證券交易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七條文草案」:「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 司,基於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實踐員工為公司資產理念,得依章程規定設置員工董事。但主管

黃劉建國等十六人提案「證券交易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七條文草案」:「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 司,基於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實踐員工為公司資產理念,得依章程規定設置員工董事。但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