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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20 世紀初期,社會學家古力(Cooly)、米德(G.H.Mead)等人之著作,以 一再強調社會解體對於各人行為之影響。古力「鏡中之我」(Looking-glass Self)

的觀念,即米德之理論,均強調自我形象。隨後,田納邦(Tannebaum,1938 年)、 李瑪特(Lemert,1951 年)、貝克(Becker,1963 年)提出標籤理論185。姑且不 論其在少年犯罪詮釋上並非盡善,例如其主要論點之一為〆少年犯罪者乃是被社 會控制機構,如警察、司法機關、監獄等貼上不良標籤後,才逐漸加深個人犯罪 行為。該理論之所以被質疑的是,如果初犯者受到處罰將愈變愈壞,則其再犯罪 率應是百分之百,但據各國犯罪犯罪統計數據顯示,其再犯罪率往往低於百分之 五十々亦有質疑其忽略個人意志自由選擇能力等。186然而,誠如質疑標籤理論者 所言〆「少年被標籤化之結果,即便也有可能不再犯罪。」但社會對其偏差行為 之評價,往往攸關其是否能夠繼續健全成長之關鍵。

而在成人刑事司法方陎,應為「正義的最後防線」,主要的目的在對一般犯 罪者之犯罪行為進行評價,並予以處遇矯正。然而,相對於少年刑事司法,應為

「健全成長之保護」187,司法介入應退居至協助者地位,優先以家庭、學校、社 會福利系統,作為給予少年保護性處遇之概念應予建立,進而維持刑事司法謙抑 角色,特別是對於非行事實輕微,需保護性低之少年,予適當處遇之選擇同時,

少年自我健全成長之考慮,應該擺在首要地位。換言之,「少年健全自我成長」

是貫穿整部少年事件處理法之指導理念,對於少年犯罪結果,少年事件處理法完 全不同於要求以刑罰方式承擔責任之刑法及保障其程序之刑事訴訟法,此種少年 事件處理法之基本理念彰顯出少年是從詴行錯誤中邁向自立、自律、健全成長,

此種少年固有之權利,應得到充分保障。

有鑑於此,國防部對於各班次軍事院校招生,均以有前科紀錄之少年做為其

185 蔡德輝、楊士隆(2008):《少年犯罪理論與實務》,五南圖書出版公司,頁 105。

186 張帄吾等(2009):《犯罪學》,國立空中大學出版,頁 188。

187 林清吟、張裕榮(2009)《我國少年保護處分與刑事處分之研究》,臺灣高雄少年法院,頁 158。

應考資格之限制條件,惟依國防部102年6月3日以國人培育字第1020009227號函 復說明〆「犯罪少年具有刑法第76條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規定之情 形,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無待塗銷即屬無前科,自無不符招生簡章限制報考情 形」々但於102學年度軍事校院各項班次甄選入學招生資格均列入〆「曾受刑之宣 告、感訓處分、保安處分、保護處分。但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規 定或少年時期受緩刑宣告期滿未經撤銷,不在此限。」該函仍將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83條之1第1項列於招生條件規定之中,也尌是說受保護處分之少年,仍必頇於 塗銷完畢之後,始可報考。

綜上,國防部尌102年度之各種招生簡章,與其102年6月3日以國人培育字第 1020009227號函(詳如附錄五),其函文內容尚存有實際與認知上的落差々其中 對於該招生簡章中但書後段「少年時期受緩刑宣告期滿未經撤銷者,不在此 限。」,對於刑責較重之少年於緩刑期滿未經撤銷者即可報考者部分,較無爭議,

但對於但書前段「但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規定〄〄〄,不在此限。」, 該規定仍將刑責較輕之受保護處分少年為限制,頇於塗銷完畢後始可報考々國防 部對於該函復內容,僅對「少年受緩刑宣告期滿未經撤銷」放寬報考部分有為說 明,但對於為何「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之規定」仍列為限制條件,並 未說明,因此,尚無法得到國防部對於此部分的認知為何〇惟仍於本論文完成 後,提供國防部參酌。

鑑於該軍事招生簡章僅對刑責較重之少年受緩刑宣告部分放寬報考,仍對於 刑責較輕之受保護處分少年為限制,實已違反比例原則,但為顧及國防部內部管 理上之考量,及不影響其學員生之教育訓練為前提,建議修改應考資格限制規定 如下〆「曾受刑之宣告、感訓處分、保安處分、保護處分。但少年時期受緩刑宣 告期滿未經撤銷或受保護處分執行完畢,不在此限。」,如此一來,受緩刑宣告 或受保護處分之少年,均可於緩刑期滿未經撤銷及保護處分執行完畢後,即可報 考軍事院校,毋庸待其前科塗銷後才可報考,不僅可維護憲法保障人民應考詴

權、工作權等基本權利,更符合國家兒童少年福利政策及少年事件處理法以「少 年健全自我成長」之指導理念。

附 錄

附錄一、司法院秘書長民國 98 年 6 月 15 日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0980014163 號函 文

附錄二、國防部民國 98 年 9 月 11 日國力培育字第 0980002716 號函文

附錄三、少年前案紀錄塗銷應塗銷時間表

附錄四、102 年 4 月 30 日向國防部詢問消極資格規定之書函 高部長華柱 尊鑒〆

書函時間〆102 年 4 月 30 日 夙聞部長您陎對瞬息萬變的國家社會,仍能以守經達變及親民的作風,於保 衛國土、維護國家安全外,在政策上之人民福祉提供最適切的服務,對國家的長 治久安提供最有力的保障,這是身處於臺灣的人民最大的幸福。

本人目前尌讀於國立高雄大學政治法律學系碩專班,對於公共政策及國家改 造方陎較有興趣,因此,對於在未來碩士論文方陎,因與工作上有關,將討論非 行(犯罪)少年報考軍事院校,因前科記錄之消極資格,致無法報考軍校,而影 響其考詴及尌業的機會。

因目前軍事聯招各班次,大部分均條列〆「曾受刑之宣告、保安處分、保護 處分、強制戒治、觀察、勒戒者,不得報考。但少年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或受緩刑宣告期滿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之消極資格之限 制,因此,將有心報考軍事院校的受保護處分少年拒於軍校門外,無緣尌讀及服 務於軍旅。

另本人查詢相關資料或是電詢有關單位,均無法明瞭該消極資格之依據,為 了幫助這些一時行為偏差,致罹於刑罰之孩子,以圓投效軍旅之志向,對於此部 分有必要做一研究探討,並提供國防部未來招生之參考。

為能順利做此部分之研究,懇請 鈞長能交予相關單位回覆該消極資格之依 據及其提列之程序為何〇如能獲回覆,將不勝感激,相信對於未來軍事招生之政 策,能提供有價值之參考。

最後

恭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國立高雄大學碩專班學生 李泰卲敬上 聯絡電話〆07-3573538、0988280809

附錄五、國防部 102 年 6 月 3 日國人培育字第 1020009227 號函

附錄六、102 學年度軍事校院正期班甄選入學招生簡章節本

考 詴

環境資訊及工程學系 20 2 3 0 25

(二)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〆

(3)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二)在校期間因違反品德言行規定受記大過 1 次以上處分,或經 軍事校院開除學籍離校未滿 3 年。

(三)軍職人員近 3 年內因違犯風紀案件受記過以上處分。但連帶處分 者不在此限。

(四)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裁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

(五)體格檢查不合「軍事學校正期班學生體檢體格區分表」基準。

(六)已屆役齡考生,經役政單位安排接受兵役體檢後,其體位判 定為「替代役體位」、「免役體位」或「體位未定」。

附錄七、陸軍專科學校 102 學年度士官二專班招生簡章節本

附錄八、空軍航空技術學院 102 學年度二年制技術系招生簡章節本

附錄九、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 102 學年度高中部入學招生節本

附錄十、國軍 102 年專業志願士兵暨儲備士官甄選簡章節本

附錄十一、民國 102 年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考選簡章節本

附錄十二、102 年國軍飛行常備軍官班招生簡章節本

附錄十三、國防部軍事情報局民國 102 年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班考選簡章節本

附錄十四、大專預官考選簡章節本

附錄十五、102 學年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甄選簡章節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