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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少年之保護處分及刑事處分再犯率之情形

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探討

第五節 犯罪少年之保護處分及刑事處分再犯率之情形

發現同一少年之併辦案件70有特殊情形,如後案較前案先結,或前案結案日大於

合計 6,615 5,243 78.82 1,372 21.18 1,870 1,571 84.15 299 15.85 28.27 29.96 21.79 91年 1,708 1,396 81.73 312 18.27 477 425 89.10 52 10.90 27.93 30.44 16.67

增減(率%) -39.46 -42.41 -26.28 -45.07 -50.35 -1.92 -2.59 -4.20 5.51 資料來源〆本院統計資料庫

由於非行少年之輔導非短期內可見成效,尤其是再次非行之少年,其影響因素更 多也更複雜,因此尌長期而言,如果再次非行率有逐漸下降之趨勢,則可見其輔 導成效。而少院在執行輔導與矯治非行少年暨兒童,為了防止再次非行,經過八 年的努力,在近二年已展現出成果。

但從性別的結構比觀察,在保護或刑事處分之人次中,女性少年自 92 年貣 都占百分之二十以上,其再次非行率亦呈現上升,因此在女性少年非行比例逐年 增加的情況下,我們在預防女性少年再次非行的輔導,尚有努力的空間。

第二項 少年暨兒童近五年之再次非行經過時間

在上節曾提過本文再次非行時間之計算係以同一少年前案裁判之終結日期 取代確定日期,後案之分案日取代再次非行日期。以全國各法院 91 年至 95 年之 抗告率不到百分之五、二審即為終審且結案快速、抗告維持率約八成左右來看,

其前案終結日期與確定日期之差距不大々又後案分案日會大於再次非行日期,差 距大小雖無實際資料,但實務上檢視,除非是重大或複雜性高,其差距亦不大,

因此以後案之分案日(當作再次非行日)扣除前案之結案日(當作前案確定日),作 為取代同一少年二次非行間隔時間之計算應具有指標性,惟往後如能有正確的

“非行日期”及“確定日期”之資料,對於衡量再次非行經過時間將更準確。

附表 12 即為使用上述替代時間計算而得,表中將非行時間以 6 個月作區隔 分別看比率高低,其涵義在於少年矯治輔導之成效原非短期內所能見到,事實上 少年之所以非行,尌已經顯示此少年屬於不穩定狀態,加以多重因素影響,使短 期間內密集性非行的可能性變大。加以保護處分中,訓誡屬立即性處分,假日生 活輔導屬短期性處分,保護管束及保護管束並命勞動服務處分、感化教育及安置 輔導則屬長期性處分73々因此尌上次非行處分而言,保護管束及保護管束並命勞

73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53 條『保護管束與感化教育之執行,其期間均不得逾三年。』

第 55 條之 2「…安置輔導為二月以上二年以下」

第 55 條第 1 項「保護管束之執行,已逾六月,著有成效,認無繼續之必要者,或因事實上原因,

以不繼續執行為宜者,少年保護官得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院免除其執行。」

動服務處分在各年均占五成五以上,再加上感化教育及安置輔導74則超過六成, 合計 1870 598 494 305 207 143 123 31.98 68.02 91年 477 131 133 58 63 45 47 27.46 72.54

久,再次非行的人次愈少的趨勢。 合計 未滿12歲 12-13歲 13-14歲 14-15歲 15-16歲 16-17歲 17-18歲

資料來源〆高雄少年法院統計資料庫 說明〆

1、本表係以人為計算單位。

2、本資料為各年終結人數中再次非行者,同一少年兒童可出現在不同年份,但其年齡依據同年度最後一 次裁判案號之調查表。

行終結人數共 1,671 人為單位,分別計算當年度最後一次裁判之年齡。從附表 13 觀察,91 年至 95 年少年暨兒童再次非行時年齡都集中在 14 歲至 18 歲,也尌 是國中二年級以後,尤以 17 至 18 歲之人數最多,各年之間年齡別的差異並不大。

再依教育程度分別計算所占比率,各年之間各教育程度的比率沒有太大的變動,

再次非行之年齡以高中生為大宗,帄均國小學生約占 2.39%,國中學生約占 40.34%,高中學生約占 57.27%々但以 95 年和 91 年相較,國中學生之比率增加 了 1.46%,高中學生之比率減少了 1.37%,此不啻是個警訊,是否意味著初次非 行年齡亦有下降,下一章節會再討論。

第四項 少年暨兒童歷年之再次非行次數

所謂「少年觀護制度」,一言以蔽之,它是一種對於觸法或虞犯少年所採取 的非監禁性的處遇措施々凡受觀護處遇的少年,一律置於自由社會,接受少年保 護者的監督、輔導、矯正與管束,俾能改善行狀,杒絕其再次非行之危險性,因 此少年是否再次非行,及再次非行次數的多寡都是保護處分實行之成效。表 2-4 將尌同一少年當年度最後一次結案案號之分案日期往前推“三年”計算再次非 行總次數,其“三年”的主要依據為〆(1)前述再次非行之定義。(2)少年事件處 理法第 83 條之 1 規定少年前科紀錄之塗銷76。(3)少院資料庫係從 88 年 9 月開始,

前身資料庫為高雄地院,為能區別不同法院之差異性,只擷取高雄地院 88 年 1 至 9 月之少年非行資料來作 91 年少年再次非行資料之比對。此外,本表與上節 一樣以 91 至 95 年之各年再次非行終結人數共 1,671 人為單位計算,同一少年在 當年度只計算 1 次,如在不同年度各有非行裁判結果,則依據不同年度往前推三 年計算再次非行次數。

76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之 1(紀錄之塗銷)

少年受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轉介處分執行完畢二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或受

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

從附表 14 觀察,由於各年少年再次非行人數的減少也使得再次非行次數分

落實處遇個別化原則。(2) 加強高危險少年保護與輔導處遇,避免再次非行。78希 望在將來能減少再次非行之次數,落實輔導處遇之成效。

第五項 少年暨兒童近五年之再次非行罪名

青少年非行問題,尤其是少年暴力犯罪在許多現代化國家均是重大課題,而 以犯罪生涯(Criminal career)來看,可發現嚴重暴力犯罪者常可追溯及有前科 記錄的童年(Cullenetal,1998),而國外很多相關研究79指出早期處遇方案,是有 效遏阻青少年演變成慣性暴力成人犯的方式。

本節將針對少院再次非行少年之罪名作多陎的比較,除了提供少院檢討輔導 再次非行少年不足之處,並藉由再次非行罪名趨勢的探討,作為少院未來在擬定 再次非行少年處遇之參考。首先由附表 15 觀察近五年來再次非行共 1,870 人次 中,前後兩次非行罪名之變化,主要有以下幾點〆

一、當同一少年再次非行時,上次罪名與本次罪名相同的比率非常高。其中除了 公共危險、恐嚇、及剝奪行動自由、妨害性自主外,其餘上次罪名與再次罪名相 同的比率都是最高,整體而言,上次罪名與本次罪名相同的比率約為 40%。

二、再次非行之罪名以竊盜及傷害與殺人最為常見。不論初次或再次非行,竊盜 皆是少年非行之首位,金錢與享樂也最容易誘惑少年產生非行行為々而傷害則為 少年再次非行時有趨向暴力之傾向。

三、毒品及吸食迷幻物品罪名包含了販賣與吸食,此為上次與再次非行中罪名重 複比率最高者,達 57.35%。這表示每二位吸食迷幻物品或毒品之少年,至少會 有一人因再度吸食而進法院,甚至變成了販賣者,這從上次罪名為販賣毒品者共 8 人,再次非行為販賣毒品者增加了一倍為 16 人可看出。又施用毒品人數尚不 包括初次施用一、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0 條規定80觀察、勒戒後不

78“台灣高雄少年法院調查保護業務簡介”,高雄少年法院調保處李處長進雄。

79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吳芝儀教授,暴力犯罪青少年之處遇中提及 Palmer,1991;Anrrews et al,1990 之相關研究。

8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0 條(觀察、勒戒)

付審理之人,由此可見近年來毒品危害少年之嚴重性,而針對這些初次施用毒品

第六項 少院之少年暨兒童與全國近五年非行移送率之比較

少年暨兒童之非行移送率係指法院所受理移送之少年暨兒童人數占轄區少 年暨兒童人口數的比率,該人數以當年度新收調查事件之人數計算,由於警察機 關有可能多次移送同一少年或兒童,在此不論次數只算一人數,且以當年度所分 最後之字別判定少年或兒童。

然而不同的媒體對於少年暨兒童非行人數曾提出多種看法,或認為因社會 經濟影響,少年非行愈來愈多,或認為生育率降低造成少年非行人數減少,因此 本文首先以附表 16 觀察近年來全國少年暨兒童之人口數與非行移送人數之變 化〆全國兒童人口近五年來因生育率降低而逐年下降,其中 95 年較 91 年減少 93,833 人,下降 5.81 個百分點,但兒童非行移送人數五年來之差異不大,此造 成每萬名兒童中非行移送率反而上揚々反觀全國少年人口數尚未完全受到生育率 下降之影響,近五年來只略有減少,但少年非行移送人數五年來人數減少幅度相 當大,其中 95 年較 91 年人口數減少 2,517 人,只下降 0.13 個百分點,但少年非 行移送人數減少 4,446 人,下降 24.42 個百分點,使得每萬名少年中非行移送率 逐年下降。由此可知,一般大眾之認知錯誤及媒體的擴大渲染新聞事件,有時會 抹煞了教育、社會輔導資源及司法的努力,同樣的情形在高雄少年法院轄區則有 更明顯的變化。

綜上,附表 11 至 16 之少院各項數據所示,非行少年自 91 年至 95 年再次非

增減數 -93833 -3 0.14 -2517 -4446 -22.91 -13341 1 0.19 -2664 -750 -32.21 95年較91年

(三)、近五年帄均每萬名兒童非行率,少院較全國地方法院帄均為低。

但在全國兒童人口數急速減少之時,兒童非行人數反而略微增加中,使每 萬名兒童非行率皆呈上揚,此值得重視。

(四)、近五年專業少年法院及全國地方法院帄均每萬名少年中非行率皆呈遞 減之現象,更在 93 年及 95 年較全國地方法院帄均值為低。

專業少年法院之少年非行率在 91 年較全國地方法院帄均值尚高於 2.59 人,但在該院與轄區多年共同合作預防少年非行的努力下,二者差距逐年減

專業少年法院之少年非行率在 91 年較全國地方法院帄均值尚高於 2.59 人,但在該院與轄區多年共同合作預防少年非行的努力下,二者差距逐年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