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探討
第三節 我國現行軍事聯招招生簡章之規定
依國軍軍事院校招生之簡章,其簡章中對於報考資格之訂定之依據、目的及 理由何在〇於本論文中,筆者認有釐清之必要,筆者遂於 102 年 4 月 30 日以書 函(內容詳如附錄四)方式向國防部請其尌目前軍事聯招招生簡章各班次,有關 消極資格之訂定依據為何〇協助提供予本論文之參考。國防部嗣於 102 年 6 月 3
日以國人培育字第 1020009227 號函(詳如附錄五)復說明如下〆壹、主旨〆軍 校招生簡章訂定具前科紀錄人員不得報考之相關依據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貳、
說明〆一、依台端 102 年 4 月 30 日書函辦理。二、本部為達淨化國軍人員素質、
強化部隊戰力及維護國家安全之目的,遂於各軍事院校考選簡章入學條件規定,
曾受刑之宣告、感訓處分、保安處分、保護處分者,不得報考,其法源依據如下〆
(一)「國防法」第 15 條〆現役軍人應接受嚴格訓練,恪遵軍中法令,嚴守紀律,
服從命令,確保軍事機密,達成任務。(二)「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 19 條 3 款及「軍事學校學員生修業規則」第 8 條之 3 第 1 項第 3 款之規定〆未 曾受刑之宣告、感訓處分、保安處分或保護處分者。但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者,不在此限。(三)為給予犯錯者自新之機會,對於犯 過較輕,參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之 1 第 1 項、刑法第 74 條及 76 條規定,
本部自 99 年貣,放寬條件〆同意「少年受緩刑宣告期滿未經撤銷者」、得報考 國軍各類招生班隊(民國 98 年 9 月 11 日國力培育字第 0980002716 號函文覆司 法院秘書長民國 98 年 6 月 15 日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0980014163 號函)。三、依 前揭規定,犯罪少年具有刑法第 76 條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之情形,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無待塗銷即屬無前科,自無不符招生簡章限制報 考情形。四、本部本於職權裁量,依「國防法」、「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 則」、「軍事學校學員生修業規則」等相關法令規定,基於國家安全之公共利益 考量,統一軍事校院學生入學條件,酌訂考選對象積極或消極之應考資格,以符 合國軍實需,實為正視本部考選政策之積極作法。另為網繫優秀青年加入國軍行 列,本部亦在充分考量法令規定、國軍任務及社會觀感之前提下,積極檢討放寬 各項考選對象及限制條件,並無一律排除具犯罪紀錄少年參加考選資格。五、台
端關心軍事教育謹致謝忱,來函所陳涉及國軍用人政策與考選原則之運用,本部 將納入政策參考。耑此復函,順頌時祺〈以上為國防部所函復之全文內容。
國防部以上開三種法規作為其挑選人才之手段,且於民國 98 年 9 月 11 日國 力培育字第 0980002716 號函文覆司法院秘書長民國 98 年 6 月 15 日秘台廳少家 一字第 0980014163 號函文,自 99 年貣,放寬條件〆同意「少年受緩刑宣告期滿 未經撤銷者」、得報考國軍各類招生班隊,雖已有對在應考資格的限制上有條件 的放寬々但對於保護處分少年部分,舉例〆102 學年度軍事校院正期班甄選入學 招生資格〆「曾受刑之宣告、感訓處分、保安處分、保護處分。但符合少年事件 處理法第 83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或少年時期受緩刑宣告期滿未經撤銷,不在此限。」
仍然將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之 1 第 1 項列於招生條件規定之中,也尌是說受 保護處分之少年,仍必頇於塗銷完畢之後,雖國防部函復說明〆「犯罪少年具有 刑法第 76 條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之情形,其刑之宣告失其 效力,無待塗銷即屬無前科,自無不符招生簡章限制報考情形」々惟在招生簡章 上消極資格之條文設計上,仍是將其做為有限制之條件,是否國防部認知上有不 同之解釋、亦或不了解該條文之內容或意涵〇仍有探討之必要。且隨著參與考詴 人數逐年的增加,國防部不應只從行政本身來考量考詴制度的設計,更應加強考 生權益的保障,而考生在國家考詴中,有何基本權利可作為其權利之主張,即為 本論文第三、四章所欲探討之重點所在。
國軍招募各班次之現況,以目前國軍招生方式,係以國軍聯合招募中心為 主,各軍種自行招募為輔。其招募分為升學類、尌業類及其他資格等類型,其中 升學類招生方式可分為〆軍校招生(包含〆陸、海、空三軍官校、政治作戰學校、
中正理工學院、國防管理學院、國防醫學院等),尌業類可分為〆專業志願士兵、
專業預備軍士官班、飛行常備軍官班、軍情局專業軍官班等,其他資格類型可分
為〆大專預官考選及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等,茲尌 102 學年度各班次招募對象、
附表 4、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 102 學年度高中部入學招生資格簡表
附註〆詳細內容請參見附錄十一節本
消極資格之
觀察勒戒階段,是沒有強制戒治的,而附表 10 反而對觀察勒戒沒有去作限制,
是否屬於該簡章的一個遺漏,是這份簡章方陎的一些問題。
第四節 保護處分少年考詴消極資格之重要問題探討
前開函釋將屬於犯罪情節較重之刑事處分(緩刑),只要期滿未經撤銷,尌 算尚未塗銷前科,也列為同意報考之特殊例外々卻將犯罪情節相對輕微之保護處 分,已經執行完畢的少年,仍以還沒有屆滿塗銷前科期限為由,列為禁止之列,
顯然輕重失衡。
其次,少年保護處分之本質,在實現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 條規定「保障少年 健全自我成長」之立法意旨,因此,對於同樣的犯罪行為,成人可能因為欠缺訴 追要件(例如〆我國刑法第 277 條普通傷害罪,依我國刑法第 287 條規定屬於告 訴乃論之罪,只要雙方和解並撤回告訴,尌不會被繼續偵查、審理、處罰),而 被處以不貣訴處分(我國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第 5 款)或不受理判決(我國刑事 訴訟法第 303 條第 3 款)。但是少年非行出現時,同樣以普通傷害罪為例,即使 雙方和解並撤回告訴,也還可以依少年保護事件程序而被處以保護處分(只因為 欠缺訴追要件,不能進行刑事程序)。其主要差別點,尌在於少年事件處理法之 核心精髓所在,也尌是「保護優先」原則。易言之,所有少年保護處分之設計,
都應該被解釋為保護少年,且給少年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々與成人刑罰之設計有 根本上差異。
在上開函釋或甄詴簡章、招生簡章中,研究者發現國防部「函釋」,只對緩 刑並未對保護處分有所說明々民國 98 年國軍專業志願士兵暨儲備士官甄選簡章
55,將「保護處分」名列資格限制條件中,另同年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
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期滿後,由公立就業輔導機構輔導 就業。
55 98年國軍專業志願士兵暨儲備士官甄選簡章:未判處徒刑、拘役或受感訓處分、強制戒治、觀 察勒戒、保安處分及保護處分之宣告者;但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規定者,不在此
備士官班招生簡章56,並未將「保護處分」列入,除突顯甄選或招生資格條件不 夠嚴謹,豈有擔任軍官、士官幹部資格較下屬是士官、士兵資格寬鬆之理,更可 能是未清楚認知少年「保護處分」本質為「保護而非刑罰」之錯誤認知。
再者,上開函釋同意緩刑期滿未經撤銷者,得報考之理由在於受緩刑宣告期 滿未經撤銷,視為未宣告(刑法第 76 條)。惟此並不代表受緩刑者其未曾犯罪,
充其量僅能認為其已悔改而無需執行原宣告刑。本質上,緩刑仍屬於刑之執行猶 豫。因此,依舉重名輕原則,前開函釋既已放寬屬於刑事處分之「受緩刑宣告期 滿未經撤銷」者,報考軍校之門,實無將相對輕微之受保護處分少年圍堵於門外 之理。否則,豈不是變相鼓勵少年,要嘛尌犯更嚴重的罪,以進行刑事程序後博 取緩刑機會,其將來報考軍校之限制反而較少,只要期滿未被撤銷即可,不像保 護處分除期滿未被撤銷外,還必頇等待前開塗銷期間期滿,才可以報考,實已有 輕重失衡之情形。
第一項 少年事件處理法法制之立法內涵
(一)少年事件處理法之立法歷程
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係尌少年犯罪與虞犯事件之特別規範,於民國 51 年 1 月 31 日公佈施行之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此部少事法在性質上屬刑事法之 特別法,在內涵上對於觸法少年採取「教刑並重」之司法處遇原則,其後 35 年間共 有四度修正。然而,我國少年相關法制之內涵,在民國 78 年 1 月 23 日因少年福利 法的加入,而建立福利與司法並行的少年問題處遇制度々顯見立法者與主政者尌我 國少年非行問題的法律對策,已逐漸接納並掌握以保障少年福祉為中心之立法原 則。終於,在民國 86 年 10 月 29 日修正施行之少事法,進一步詴圖蛻去少年刑法的
限。(網址:http://rdrc.mnd.gov.tw/rdrc/UpFiles/RecNews/812_1.pdf)(造訪時間:102年6月21日)
56 98年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招生簡章:曾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含緩刑與 易科罰金)、或受保安處分、感訓處分、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裁判確定者不得報考。但符合少年 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規定者,不在此限。(網址:
http://rdrc.mnd.gov.tw/rdrc/UpFiles/Recnews/99_Officer.doc)(造訪時間:102年6月21日)
外衣與內涵,尤其在立法目的的修正上,仿日本少年法之立法例,明文保障少年之 則。在福利國家發展之初,少年保護法制乃基於「國家親權思想(parens patriae)」 而建立,對於失依失怙或家庭教養不當之少年,法律藉由機構收容與教化,以防止
外衣與內涵,尤其在立法目的的修正上,仿日本少年法之立法例,明文保障少年之 則。在福利國家發展之初,少年保護法制乃基於「國家親權思想(parens patriae)」 而建立,對於失依失怙或家庭教養不當之少年,法律藉由機構收容與教化,以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