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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少年非行之「處理」有別於成人犯罪之「處罰」,舉世皆然々對於有非行之 少年,應去除其標籤,並給予其自新改過之機會,以保障其自我健全成長,同時 具有普世價值,如此作法之原因無他,只因他的名稱叫「少年」,等於是一群心 理與生理上未成熟的小孩々因此,其違反刑罰法律行為,是否評價為「犯錯」, 抑或為「犯罪」之行為,仍有可議之處。

我國之少年法制將少年事件分為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前者,以保 護處分為處遇政策々後者,則以刑事處分為處遇政策。二者,方法上雖有不同,

然於促少年改過遷善之目的則一致。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 條規定〆「為保障少年 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特制定本法。」即彰此旨。

有學者認為之所以如此區分,係因所謂保護處分是一種以教育、福祉為內容之教 化育成處分,為使非行少年達到改過遷善、健全育成之目的,其方法著重於性格 之矯正,環境之調整,與刑事處分截然不同。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第一項 研究範圍

本論文為研究探討國防部軍事聯招考詴簡章其中之消極資格限制,是否對於 法政策基本權有牴觸之處,論文中將以法政策學來說明其對於限制受保護處分少 年消極資格之問題及其所受之影響,再輔以少年福利及權利保護政策所應保障未 成年人之考詴及工作等基本權與其比例原則來逐一探討,故研究範圍上,以此些 陎向為主要研究探討之範圍。

而以法律政策學而言,法律政策學是一門以法律和政策的關係為研究物件 的新興的邊緣學科,法律政策學乃一上位的、高階的概念,在法律系統中即為法 理學,乃在探究法之原理原則,惟其與法理學不同者乃在於法律政策學著重於實 務陎、強調應用,如何將法之理論概念與社會問題相結合以達有效解決問題之效 果乃其一大重心。所以本文欲建立法律政策學分析之理論與架構, 並探討法律 政策分析之定位與欲達到之功能。

進而,再以法律政策學所建立之架構,法律之研擬、法律之制定、法律之執 行效果三層次架構, 去探討國防部軍事院校招生簡章,其簡章之研擬、制定之 招生目標為何,然後,再以法律系統論去分析其所造成之問題。

第二項 研究限制

1.案例蒐集之限制

基於保護少年,讓少年之觸法行為不至於未來被標籤化,因此,少年法特別 規定審理不公開、少年事件保密、紀錄塗銷等規定,不僅保障少年的名譽,更可 以讓少年有重新做人、不被標籤的機會9

本論文整理之案例內容,因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第 1 項之規定「任何 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式方式揭示有關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 記事或照片,使閱者由該項資料足以知悉其人為該保護事件受調查、審理之少年 或該刑事案件之被告。」々同條第 2 項規定「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依法

9 參閱陳慈幸、蔡孟凌著(2013)《少年事件處理法學理與實務》,頁 19。

予以處分。」10

又依個人電腦處理資料保護法第 6 條第 1 項之規定〆有關醫療、基因、性生 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不在此限。暨其第 4 款之規定〆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 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經一定程序所為蒐集、處理 或利用之個人資料。11

2.文獻資料之限制

有關文獻之蒐集方陎,除國內外相關論述之文獻及國軍教育條例等法規較無 問題外,因涉及國防部招生簡章之規定,筆者已多次聯繫國防部國軍人才招募中 心,均無法獲知其具體之擬定方式,僅係該中心之人員答稱,因軍事聯招變陏已 多次,均係沿用及引用歷年之招生規定,且各軍種招生簡章之承辦人各異,至於 確切之擬定情形,已無從考證,並稱「應可能是為了利於軍事機關內部管理及軍 紀上之安全考量所訂定。」々因此部分,關係到對於保護處分少年消極資格限制 之理由,故僅能以該中心之人員所答覆之內容,推知其理由亦無悖於通常是事 理,推定其為真實,如有其他之考量因素,而該答覆之內容,亦應為其中考量之 要素之一。為查證上述推論是否真實,筆者已另於 102 年 4 月 30 日書函(詳附 錄四)向國防部查詢該消極資格之訂定方式及程序為何,國防部於 102 年 6 月 3 日國人培育字第 1020009227 號(詳附錄五)函復說明,係對於國家安全及管理 上考量無訛。

3. 訪談的限制

本研究設計的訪談內容乃採半結構式,限於時間與財力無法採取無結構性的 質性訪談及訪談場域空間問題,以致在訪談所蒐集的資料可能不夠深入,此為本

10民國 86 年 10 月 29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少年事件處理法全文 87 條條文。其第 83 條「(第 1 項)

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記事或照 片,使閱者由該項資料足以知悉其人為保護事件受調查、審理之少年或該刑事案件之被告。(第 二項)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依法予以處分。」

11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於 99.05.26 修正公布之全文,除第 6、54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 院定之外,其餘條文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施行。

研究限制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