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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訴訟要件─受保護處分少年考試資格限制之檢討

第三節 訪談結果整理

第一項 深度訪談對象與選取說明

在介紹本研究之訪談對象之前,先針對本研究的訪談對象,也尌是樣本的選 取方式做一說明。為使本研究能多方瞭解各界對於有前科之少年報考軍事院校之 看法,因此訪談對象,包含國中學務主任、身教組長、老師、少年家長及法院少 年保護官等對象々且鑑於本研究被訪談對象的條件特殊,且不易取得情況下,是 採取質性的研究方式,樣本數量不可能很大,因此,所採用之滾雪球取樣法是一 種非隨機式抽樣的方法(non-probability sampling technique)。適用在被調 查對象的條件特殊且不易搜尋情況下,僅能透過人際關係相互引介下,類似滾雪 球般從一個人推薦找到下一個人,逐漸累積到足夠的調查樣本為止稱之。且本研 究為保障受訪談當事人個人身分資料,相關資料均以代號列示於附表 11〆

附表 11 受訪談成員代號及背景資料

代號 個人身分 服務領域 備註 A01 少年小剛 國民中學三年級

A02 少年之祖父 退役老榮民 A01 為本論文第一章案例一 現在保護少年小剛之人 A03 少年小德 高級職校二年級

A04 少年之父親 餐廳廚師 A02 為本論文第一章案例二 少年小德之法定代理人 A05 少年小智 高級中學一年級

A06 少年之父親 鐵工廠負責人 A03 為本論文第一章案例三 少年小智之法定代理人 A07 老師兼主任 國民中學學務處

主任

少年小剛尌讀學校之學務處 主任

A08 老師兼組長 國民中學身教組 長

少年小德尌讀學校之身教組 長

A09 老師 國民中學導師 少年小智尌讀學校之導師 A10 少年保護官 司法、教育 少年法院之調查保護官

第二項 訪談題目之擬定

為了解有計畫參加軍事聯招之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與 其尌讀學校之老師等人,對於國防部軍事招生所規定之消極資格限制之想法,有 進行訪談之必要,並為使訪談之順利進行,擬訂相關訪談之題目以利訪談之順利 進行。訪談之題目擬定如附表 12。

附表 12 訪談題目一欄表

人,如果我可以忍耐軍中的團體生活,他是非常贊成

讓他久久不能釋懷,深怕影響他未來的前途。

除於門外,連報名考詴之機會都沒有,已剝奪其考詴權

秀人才摒除在外,建議再研究開放限制的規定。

A10

國防部限制刑責較輕的保護處分少年報考軍事院 校,頇待其塗銷後才准予報考,反而是刑責較重徒刑執 行完畢,於緩刑期間未經撤銷者,准予馬上報考,顯然 已經輕重失衡,有加以改善之必要。

上開 10 位受訪談人當中,除A06 係當鐵工廠負責人及A08 為學校身教組長 二人均是直接與受管理人陎對陎接觸之人,贊成有限度及範圍限制條件外,餘 8 人均不贊成對報考軍事院校設有限制條件。

據此論之,對於自身負有管理職責之階層,仍是希望對於其未來所管理之 人,能先經由篩選出較為優秀之人,以便於其未來之管理々但對於有基本權利受 到限制或是有教育立場之人,則大部分均表示不同意,因少年之前科,致其報考 資格受到限制。

惟國防部鑑於其肩負國家安全及管理上之考量,對於受保護處分少年報考軍 事院校所為之限制,亦應予尊重々未來對於消極資格之限制是否為修正,則有待 國防部再為評估及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