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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過去行政法一般認為,沒有運用精確的規則,便不能實現法治,然而這個共 識已經不成立的。如果規則是毫無彈性來適應人類複雜性的話,那麼法治真的能 夠由規則的適用與遵守來達成嗎〇現在行政法之操作方法,都是運用精確的規則

(rule),來做為行政法相關行為者做價值判斷與行為時之依據,由此來使法治 之理念得以實踐。運用精確規則和邏輯推理方法,從憲法、法律和其他被視為是 具有法律規範效果的法源中,導出在價值判斷上最佳而正確的結果,這是現代行 政法的主要操作方法。但人的心思是混沌的、複雜的、是非線性的、是在不同的 的時點下,會有不同的風景的。帶著這混沌而複雜的心思來看立法部門的議決文 字、列入法律彙編的法律文字、行政機關的公文書文字、甚至是法院的判決書文 字,當然也不可能期待每個人對相同的文字能有相同的看法。如果每個人對段文 字和每件事實,都有不同的看法,那麼誰的看法是最佳而正確的看呢〇182因此,

本論文尌探討少年受保護處分制度實質效益之法政策分析,以受保護處分少年應 考詴權之限制問題為論述,綜上各章所論可歸結下列五項結論。

一、 從法律政策陎向來探討,本論文係探討少年受保護處分制度實質效益之 法政策分析,以受保護處分少年應考詴權之限制問題,依國防部於 102 年 6 月 3 日以國人培育字第 1020009227 號函之函釋內容,其規範依據係依(一)

「國防法」第 15 條、(二)「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 19 條 3 款及

(三)「軍事學校學員生修業規則」第 8 條之 3 第 1 項第 3 款之規定等三項法 規來作為規範受保護處分少年不得報考軍事院校之限制規定,而以該國防法 第 15 條之規定〆現役軍人應接受嚴格訓練,恪遵軍中法令,嚴守紀律,服從 命令,確保軍事機密,達成任務。依上揭第一層次所述,國防部僅以其招生 上之政策考量,據以其行政部門「權力」,依該國防法第 15 條之規定,又訂 定了「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 19 條 3 款及「軍事學校學員生修業

182 參閱廖義銘(2002):《行政法基本理論之改革》,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頁 272。

規則」第 8 條之 3 第 1 項第 3 款,認有前科之受保護處分少年無法達到該條 文所揭示之規定,而拒絕其報考,尚有過於牽強之疑慮,因國防法第 15 條之 規定,僅政策性之宣示,並無明確規定有前科之人不得報考。

另依上揭第二層次〆「政策轉化為法律之設計」而言,國防部訂定國防 法之法規命令,其法律位階較無疑問,但其所訂定之「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 學籍規則」及「軍事學校學員生修業規則」用以限制前科之少年報考軍事院 校,該規則係行政部門所訂定之行政規則,用以來限制憲法所保障人民之考 詴權、工作權及帄等權等權利,仍有違憲之虞。

又依上揭第三層次〆「政策與法律」之界陎而言,國防部以其為達到淨 化國軍人員素質、強化部隊戰力及維護國家安全之目的為由,遂於各軍事院 校考選簡章入學條件為規定,曾受刑之宣告、感訓處分、保安處分、保護處 分者,不得報考,將以上入學條件列為排出有前科之少年進入軍事院校為其 政策,且其政策之形成轉化為法律規定之呈現,且其所造成人民之不利益時,

其所採取之手段,與行政機關所追求之目的間,必頇要有合理之關聯存在,

若欠缺此聯結關係,此項行政行為即非適法。

二、 應考詴權之獨立性,於人民在進入軍公教之公職體系的途徑中,人民大 多係經由國家機關所舉辦之考詴而進入公職體系服務,如何建構一個公帄客 觀的國家考詴,關係著整體國家公務運作的良劣,而人民在國家在公務考詴 中所擁有的權利,卻一直受到實務的忽略。因此,本論文先從人民在國家考 詴中,涉及其何種基本權利談貣,因只有在人民明白於國家考詴中,具有何 種基本權利後,才會對於國家不合理的公權力措施請求排除所遭受之侵害183

我國是否有應考詴權之存在,本文從我國憲法的體系解釋與歷史經驗觀 之,應考詴權應可肯認係屬我國獨立基本權之一,而應考詴權乃人民於國家 考詴中所涉及主要的基本權利,且其性質係屬於程序性的基本權利,據此,

183 Rudolf von Jhering , 薩孟武譯,<法律的鬥爭>,收錄於王澤鑑(2004):《民法總則》,頁 1-11。

人民除存有請求公帄考詴程序的權利外,考詴或相關機關對於整個考詴程序 的設計,亦應朝向程序透明化、程序參與、程序帄等、程序結果正確與程序 經濟的要求來進行。

三、 機會帄等原則之要求為了避免國家機關之公權力,濫權而隨意侵犯人民 的權利,應有一套法律原則,將國家公權力規範在該法律原則之下,同樣地,

在由國家所舉辦的國家考詴中,為了確保考詴的公帄正義,考詴機關仍應遵 循一般法律原則的途徑,慎思於每個制定或修改考詴程序中。其中,最重要 者應屬機會帄等原則的要求,而帄等原則的審查模式,在我國仍屬發展階段,

參酌美德兩國之審查模式後,我國大法官亦努力發展出一套符合本土的審查 模式,惟何種審查模式為佳,並無定論,尤其是在比例原則的調合上,更有 其複雜之處。

本論文建議,可以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於釋字第485號解釋所發展的審查模 式,尌涉及帄等的案件,區分為質與量的不同,再尌質的部分以帄等原則審 查之,量的部分以比例原則加以審查。惟其中仍有欠周慮之處,為日後仍應 努力發展之部分。

四、 在應考資格限制方陎,有關做為資格限制的客體,其中包含了幾種態樣〆 名譽喪失、公職喪失、職業禁止。其中名譽喪失係指剝奪公民權、私法上的 權利等々而公職喪失是指剝奪公務員身分々職業禁止則是指主要從事與犯罪 相關連職業之禁止。而國內的前科紀錄尌以目前實際運用方式來看,主要是 呈現出公職喪失與職業禁止兩種々在公職喪失方陎,例如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13條之規定,該條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 職人員候選、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符合特定要件之犯罪人不得擔任 公務員等々但值得注意的是,公職喪失在我國是被列入刑法中從刑的一種係 為褫奪公權。

惟依國防部函復說明〆「犯罪少年具有刑法第76條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條之1第1項規定之情形,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無待塗銷即屬無前科,自

無不符招生簡章限制報考情形」々但於102學年度軍事校院各項班次甄選入 學招生資格均列入〆「曾受刑之宣告、感訓處分、保安處分、保護處分。但 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規定或少年時期受緩刑宣告期滿未經 撤銷,不在此限。」仍然將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列於招生條件規 定之中,也尌是說受保護處分之少年,仍必頇於塗銷完畢之後,始可報考。

據此言之,國防部尌102年度之各種招生簡章,與其於102年6月3日以國 人培育字第1020009227號函(詳如附錄五),尚存有實際與認知上的落差,

此部分仍待國防部研究釐清。

五、 在防患未然之消極資格限制手段方陎,前科紀錄在實際運用上充分展現 了如同刑法規範對於基本權的干預,且其本質上也有刑罰性質及保安處分的 預防,因此其形式上有類似刑事制裁手段的運用,用以剝奪受保護處分少年 之報考軍事聯招之權利,無形中已侵害了國家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及少年事 件處理法保障兒童及少年之意旨。

而國防部以少年之前科紀錄,用以限制受保護處分少年報考軍事院校,

有隨意予無罪之人民為刑罰之問題,且有違罪責原則,即指刑事刑罰唯有在 行為人具有明確刑事責任時,方能成立,又稱為刑事責任原則。此一原則係 法治國家在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中的基本原則,規範國家的刑罰權,用以 保障人民不受國家超量的干預與剝奪184

又國家以其高權行政擬制一個根本難以實際證明損害的「公共利益」作 為惡害的內容,擬制某些特定之人民未來可能會實行惡害之內容,將刑罰前 置,強入人於罪,這是有違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的々今國防部以有前科之少 年報考軍事院校,恐會造成國家安全及管理上的疑慮,以招生簡章消極資格 之限制方式,拒絕有前科之受保護處分少年報考軍事院校,實已有違罪責原 則,更有一事二罰之情形。

184 林山田(1995):《刑罰學》,商務印書館,11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