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案主在信任關係中的忍

第五章 討論

第四節 案主在信任關係中的忍

本研究的結果顯示出一個相當值得注意的情形:「信任諮商員」這個類別同時 出現在案主忍的原因和案主表達條件之中。這個結果似乎意味著當案主在信任諮 商員的時候,會比較覺得能夠自在地在諮商關係中選擇忍或是表達自己的想法、

感受。陳依芬等人(2011)和林以正等人(2011)的研究都發現,當個人使用不 同忍的策略的情形越有變化,或是越能根據所處的情境選擇忍或不忍時,會對於 個人心理適應的情形越有正向助益。黃囇莉等人(2008)也指出:當個人在上下 關係中的忍發展到「伸縮自如」的階段時,個人能夠將忍做策略性的運用,而不 再全然是處於為了順應權威而不得不為的受迫處境。而由於此時忍是個人自主性

139

的調控和選擇,因此就不會像持續自我壓抑式的忍一樣,引發難以疏解的負面情 緒。就如同參與者 I 所描述的情形:「我的忍變成是、可以說讓我真的不確定是不 是忍…(略)…甚至我就覺得說它只是一個…對我有益處的一個調適(I01-024)」,

當諮商關係存在足夠信任基礎時,案主可能就比較能夠自如地調控忍的使用,在 諮商中的經驗也因此比較愉快。

這種能在諮商中選擇忍或不忍的自由,對於案主而言還有什麼好處呢?引發 案主採取忍的主要情境條件是案主覺得雙方有差異。而諮商關係中的差異雖然容 易引發案主的負面情緒,但卻也可能對他們待解決的困擾是會有幫助的。例如,

諮商員對案主個人議題從不同角度的詮釋,或是諮商員建議案主未曾想過的因應 策略,都可能是促成案主解決困擾和改變的契機。Williams 與 Levitt(2008)的研 究就指出:案主除了認為與諮商員的差異會讓他們對治療的信心受到威脅以外,

也可能會覺得差異是有正向效益的。例如,當諮商員提出與案主不同的想法時,

如果案主信任諮商員的專業和知識,他們可能就會去反思他們的價值觀和經驗,

進而認知到諮商員的看法其實相當能夠解釋他們的經驗,而這個不同的角度是案 主自己以前沒有想過的。這樣的差異經驗對案主而言可能就是極富治療價值的。

而當案主覺得能夠自在地選擇忍或不忍時,他們也可能就會比較容易從這樣 的差異經驗中獲益。在「表達條件」下的「信任諮商員」類別中,有「案主實際 感受過諮商員的開放」和「信任諮商員處理關係緊繃的能力」,似乎表示案主知道 當自己不想接受來自諮商員的不同意見時,是可以向諮商員表達的。而諮商員也 會尊重、肯定他們的選擇,案主不需要因為擔心表達會造成雙方關係的破裂而忍。

在這樣的前提之下,參與者 I 就認為因為知道自己不會被迫接受諮商員的觀點,因 此反而願意先思考看看對方與自己相異的想法,即便這些想法可能剛開始讓他覺 得不是很愉快。而他也表示自己因為採取這樣的忍,在諮商中獲得更多元的自我 覺察。由此可知,在案主足夠信任諮商員,知道諮商員會尊重、接納自己的自主 性時,他們或許也會能採取更開放的態度來面對諮商中的差異,進而從這樣的差

140

異經驗中獲得幫助。上述的過程或許就是關係良好的諮商幫助案主改變的一種機 制。

第五節 諮商員有益的介入方式

案主在選擇忍或不忍的時候,諮商員能夠提供什麼樣的幫助呢?首先,諮商 員可以放更多心思在關注案主晤談時的狀態上。在本研究結果中的「案主期望」

類別裡面,案主表示會希望諮商員能夠在他們不表達的情況下察覺他們的感受,

並且在諮商中將所觀察到的情形提出來與他們討論。然而文獻顯示如果案主想要 隱藏自己的負面感受,諮商員其實也不容易發現(Hill et al., 1993;Regan & Hill, 1992)。甚至連一些本研究的參與者也認為,自己既然都已經忍住不說了,又希 望諮商員可以主動注意到自己的內在感受,對於諮商員來說似乎不是很容易做到;

參與者 F 甚至懷疑「這個期待到底是…到底是合理還不合理?真的好像有點不太 合理(E01-156)」。也就是說,諮商員雖然可以在晤談中更留意案主的狀態,但 就算觀察力再怎樣敏銳,都不可能自行發現案主所有晤談經驗中的細微感受。然 而前述 Hill 等人的研究也發現:當諮商員越能夠正確辨認出案主隱藏的負面感受 時,案主的滿意度反而會下降。所以諮商員也毋須因是否能察覺到案主忍住的所 有負面感受而過度焦慮。

除了多留意觀察案主在晤談中的狀態之外,諮商員更可以妥善營造出讓案主 覺得能夠自由表達的晤談情境。由於本研究結果顯示:在案主表達之後,諮商員 比較容易正確回應引發案主採取忍的部分,也因而比較可能產生正向的處理結果,

因此如果諮商員能夠有效在晤談中創造出案主的表達條件,或許就會比較有機會 化解案主忍住的負面感受。而在本研究的案主表達條件中,諮商員當然不樂見案 主需要忍到忍不住的時候,才將負面感受表達出來,同時也不可能用結束關係來 引發案主表達真實感受。所以在其餘的表達條件中,可以看到如果案主足夠信任 諮商員,他們就比較願意嘗試表達。在案主足夠信任諮商員的前提下,案主會覺

141

得即使自己要表達的是與諮商員不同的意見,或者甚至是對於諮商的不滿意,諮 商員也會願意接納、瞭解案主的觀點,因此不會造成雙方關係緊張或甚至衝突的 情形發生。Williams 與 Levitt(2008)的研究也顯示出類似的結果:當案主覺得諮 商員願意瞭解與肯定他們的觀點,或是諮商員創造出包容差異的關係氛圍時,案 主會感到他們的自主性是在諮商中被尊重的,表達出雙方的差異時不需要付出破 壞關係的代價。

而在實際行為方面,諮商員如果希望建立關係的信任基礎,可以考慮主動詢 問並與案主討論他們在晤談中的感受。在本研究的結果中,「主動詢問」是案主表 示能夠協助自己信任諮商員、感覺諮商員真誠希望瞭解自己晤談經驗的方式,也 是在「案主期望」下的「諮商員主動察覺案主的感受並進行介入」和「諮商員澄 清案主的需求與想法」中,案主表示諮商員如果當時做了可能會有幫助的介入。

諮商員實際詢問的例子包括:在提出詮釋的時候,核對詮釋的內容是否貼近案主 的主觀經驗,或是主動瞭解案主對於諮商的整體感受,釐清晤談是否符合案主的 期待。Hill 等人(2003)的研究也發現,當諮商員察覺案主可能對諮商有未表達的 憤怒時,如果能夠主動詢問案主,並在諮商關係中討論,將會有助於化解案主的 感受,甚至能夠以此事件為起點,延伸探討案主平常在類似情境中的反應。

另一方面,諮商員在晤談中適度展現自己的情緒,或是在引導晤談方向時延 續先前討論的主題,也都是提供案主表達脈絡條件的可能方式。諮商員表現情緒 一方面能夠幫助案主實際觀察到諮商員在晤談中的情感狀態,而不必仰賴不知是 否準確的自行揣測,一方面也可以讓案主感受到諮商員在晤談中的真誠投入,營 造出案主也比較願意揭露真實感受的關係氛圍。主題的延續則是可以提供案主澄 清誤解的機會,讓他們不必為了表達諮商員對自己的誤解,還需要將先前的晤談 脈絡重新描述一次。

此外,諮商員還可以在案主表達負面感受的時候,避免他們擔心的負面結果 在晤談中發生。而在案主採取忍的考量當中,擔心關係破裂以及自己會受諮商員

142

的專業權威所傷害是兩個重要的因素。因此諮商員在回應案主透露自己的負面感 受時,目標應包含與案主維持連結以及避免傷害案主這兩項要點。在本研究參與 者的實際晤談經驗中,E 描述自己向諮商員提出被誤解的感受後,對方就向她道歉,

坦承對於她的經驗不瞭解,也不確定怎麼跟她討論比較好,最後也修正自己的誤 解。諮商員這樣的回應方式讓她覺得諮商員是真心想要瞭解她,因而拉近雙方的 關係。這就是一個諮商員在回應時同時維持與案主連結、加深案主對諮商員信任 基礎的例子。另外,由於案主可能會覺得諮商員以個人議題來詮釋他們在晤談中 感受到的負面經驗,是具有傷害性的回應方式,因此諮商員或許可以考慮避免在 案主表達的當下就做這樣的個人歸因,以免讓案主覺得受到傷害,同時降低他們 未來在晤談中透露負面感受的機會。本研究的這些研究結果也能與 Hill 等人(2003)

的結果相呼應:當案主表達對諮商的憤怒時,如果諮商員的目標是與案主連結,

則較有助於化解此事件。而如果諮商員是將案主的憤怒概念化為其個人內在因素 所致,則較可能導致雙方的僵局。

總結以上討論,諮商員如果能夠在晤談中營造出尊重、接納各種想法的情境,

則可能較容易建立諮商關係的信任基礎。諮商員的積極觀察和主動詢問案主在晤 談中的狀態,也可以幫助案主反映自己對諮商的滿意與不符期待之處,以利諮商 員準確回應案主的需求。此外,諮商員在晤談中適度呈現自己真實的情緒狀態,

或是促進晤談之間主題的延續,也都可能有助於案主表達自己忍住的感受。最後,

或是促進晤談之間主題的延續,也都可能有助於案主表達自己忍住的感受。最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