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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主的忍對諮商的影響

第五章 討論

第三節 案主的忍對諮商的影響

在本研究的結果中的「案主忍或不忍與案主知覺的諮商員介入方式之互動結 果」的三個主要類別內,「案主沒有表達,也沒有感受到諮商員的介入」是有最 多種可能負面結果的情形。換句話說,當案主一直忍住自己對諮商的負面感受,

沒有向諮商員表達,而也沒有感受到對方對自己的負面感受做出任何處理的時候,

這樣的情形對案主來說可能會衍生出多種不利的結果。而如此的研究結果並不讓 人意外。陳依芬等人(2011)和林以正等人(2011)的研究同樣發現類似的結果:

如果個人直接表達的比例越低,或是忍的使用情形越缺乏變異性,則對於個人的 心理適應情形有越負面的影響。黃囇莉(2002;黃囇莉等人,2008)也表示,採 取自我壓抑式的忍雖然在短期之內可能有息事寧人的正向效果,但如果是長期持 續地使用,則可能會對個人的身心累積出許多不利的影響,甚至造成性格、精神 和自主性等層面的多重傷害。

在諮商關係中,我們可以藉由本研究的結果看到下列情形:當案主持續在諮 商中忍住自己的負面感受不表達,而也沒有感受到諮商員的介入時,案主的自我、

諮商關係品質和諮商成效三個方面都可能會面臨負面的衝擊。

在案主自我的部分,由於持續的忍並沒有辦法幫助案主在諮商關係中紓解負 面情緒,案主會因為覺得自己的感受一直沒有在關係中被看見,造成負面情緒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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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地累積。而在負面情緒持續累積,未受適當排解、消除時,案主就可能會感受 到諮商不但沒有如自己原先預期的幫助解決困擾,反而還造成額外的傷害。案主 還可能對自己產生負面的感受,例如責怪自己沒有妥善面對和處理諮商關係中發 生的問題,或是懷疑自己之所以會在諮商關係中經驗到負面感受,其實追根究柢 是自己個人的議題在作祟。

至於在諮商關係方面,由於諮商員並未做出任何調整,引發案主負面感受的 情形也就不斷出現,造成案主對於諮商員的期待和信任感下降。案主也會因為持 續累積的不滿意,開始控制自己在諮商中呈現真實感受的程度,減少積極投入晤 談工作中的程度,把自我逐漸從諮商關係中區隔出來,造成關係呈現虛性和諧(黃 囇莉,1999)的狀態,而案主自己也不滿意這樣的關係品質。此外,同樣由於案 主會控制真實的自我在諮商中顯現的程度,諮商員也就缺少了一個得知案主對其 個人議題或諮商的感受之管道,因而難以提供符合案主需求的幫助,導致案主感 受不到明顯的諮商成效。

忍的核心目的是為了避免衝突與維持關係和諧,但諮商關係之所以會開展,

是因為案主為了解決困擾而尋求諮商員的協助。所以當案主儘管沒有在諮商中得 到期待的幫助,卻仍然持續使用忍的時候,他們實質意義上就是為了求取關係的 和諧,因而犧牲達成個人當初尋求諮商所期待達成的目標,也就是犧牲掉諮商關 係之所以會開始的原因。有些案主因此在描述忍對於諮商的影響時,認為受到影 響最多的其實是自己身為案主的權益,也就是自己的需求在諮商中被照顧、困擾 獲得解決的權益。

在案主持續忍住不表達,而同時又感受不到諮商員介入的負面結果中,似乎 可以看到一個負向循環的情形。當案主對諮商員的信任和期待下降時,他們可能 就會開始隱藏自己真實的感受和想法。而在案主減少真實自我的呈現程度之後,

諮商員就更不容易察覺到案主的真實狀態和需求,也更難以將諮商方式調整成案 主希望的情形。如此一來,引發案主負面感受的因素很可能就會繼續存在於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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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而案主在感受不到諮商員做調整的情況下,不滿意就容易繼續累積,對諮商 員的信任和期待也就不停地下滑。最後,當案主對諮商員的信任和期待降低到一 定的程度時,他們也就不再指望諮商員能夠幫助自己解決困擾,諮商關係也就失 去持續下去的主要原因了。案主因此就會開始思考或決定結案。

而在「案主沒有表達,也沒有感受到諮商員的介入」的少數正向結果中,案 主覺得諮商員也是人,因此能夠接納對方的限制,以同理式的忍包容對方的不完 美。然而本研究中有此類經驗的參與者都有從諮商中獲得幫助,因此無法確定沒 有獲得幫助的案主是否也能夠如此體諒諮商員。至於在「忍有幫助」方面,有一 位參與者是堅忍收到了自己期待中的效果。另一位則是覺得可以將同理式忍的經 驗應用至其他人際關係當中,幫助自己提升包容體諒他人的能力。

案主如果一直持續忍住不說,也的確有可能會感受到諮商員「心有靈犀」,針 對自己的感受做出回應。但是從研究案主負面諮商經驗的文獻來看,如果案主想 要隱藏負面感受,諮商員能掌握到的部分其實很少(Hill et al., 1993;Regan & Hill, 1992)。所以如果案主不說,諮商員能夠回應的機會其實不高。

另一方面,如果案主能夠將自己的負面感受表達出來,在本研究的結果中最 可能引發諮商員做出減少差異的調整。而在「案主有表達」這個類別的結果中,

所有的正面效益都來自於諮商員在案主的表達之後做出減少差異的介入。Rhodes 等人(1994)的諮商誤解化解歷程研究也有類似的結論:案主的表達雖然不一定 能促成誤解順利被化解,因為諮商員有可能仍然堅守立場、不改變自己的想法,

但仍然是化解的必要條件。在所有雙方成功化解誤解的歷程中,案主都有向諮商 員表達自己的感受。

但在本研究的結果中,案主的表達卻也可能引發其他案主與諮商員的互動之 後不會發生的結果,同時也是案主採取忍的時候主要希望避免的情形:與諮商員 接近發生衝突。換句話說,將感受表達出來對案主而言是最有機會讓自己的感受 或需求被諮商員注意的方式,但同時也是人際風險很高的策略,可能會引發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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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強烈的焦慮和其他負面情緒、降低諮商員的效能感(Coutinho et al., 2011),讓他 們較難以冷靜的態度和具彈性的方式來應對案主的表達,而是較容易防衛、僵化。

本研究中這樣的情形都發生在案主不滿意到主動提出結案之後。而諮商員面對案 主所表達的需求未滿足、諮商與自己期待不同等情形,皆仍然以堅持自己的先前 的立場或做法來回應。因此案主對於衝突的顧忌並不是非理性的;即便一般社會 大眾對諮商員的印象可能是較溫和與願意包容接納他人的專業人員,但諮商關係 中確實還是有發生衝突的可能。因此案主在諮商中的忍也就是有意義的防範衝突 措施。

總結本節的討論,如果案主在諮商關係中是持續採用自我壓抑、完全不表達 的忍,則降低諮商員正確察覺與介入案主負面感受的機會,因而容易形成負向的 循環,對於案主的自我狀態、諮商關係品質,以及案主能夠獲得的諮商成效帶來 不利的影響。相對而言,如果案主在諮商中向諮商員表達自己真實的負面感受,

是最有機會協助諮商員注意並減少雙方差異的方式,最可能直接消除引發案主忍 的情境。但案主在選擇直接表達時,也需要承擔相當大的風險,因為直接表達也 同時是最容易引起雙方衝突的起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