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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總場確認完論壇共識之後,隨即由主辦單位全國廢核行動平台舉辦「政 府啟動核廢討論 全民面對核廢 民間核廢論壇 共識發布記者會」,記者會中說明 民間核廢論壇舉辦的背景與目標、論壇議程及最終的共識意見,並秉持資訊透明 公開原則,將全國總場論壇公布的定稿資料及分區論壇的大場結論、小組結論彙 整、論壇照片集錦等資訊,公開於《民間核廢論壇》資料彙整區(縮網址:
https://goo.gl/78ZBwt),提供社會大眾參閱。這種強調資訊公開的做法同時也是 作為給官方參考的示例,若未來政府機關舉辦類似活動,需要以民間核廢論壇所 採取的形式及處理資料的透明公開原則作為最低標準。
弱弱相殘困局中的對立與妥協
全國場次的民間核廢論壇,由於匯聚了來自各地區、不同背景的與會民眾,
在地區不同的背景文化、歷史脈絡發展之下,對於我國核廢政策的發展有著不同 的想像。
本研究在第伍章處理各個分區論壇之間的共識意見與不同側重面向的梳理,
從彙整歸納出的脈絡中得知即便在價值光譜上,所有的與會者都偏向反核一側,
但就選址條件、場址境內外選擇、專責機關與地方權利等子議題仍有十分多元且 不同的看法。因此當民間核廢論壇把各地區的與會者放在同一個場合中,價值的 衝突勢難避免。
全國場次修改共識意見草稿的階段中,對於是否在選址條件中明確納入「原 住民族基本法」的名稱引起與會者的激烈討論。本節將簡述總場論壇中對原基法 的精彩討論與各地區代表的不同觀點,就結論而言,最終會議共識選擇不放入「原 基法」字樣,但保留原基法中保護原住民族精神的文字。
這場爭論將民間核廢論壇與會者的異質性突顯出來,從各地代表對原基法的 不同想像,到分別闡述地區在原基法有無情況下的經驗剖析與說理過程,與會者 最終達成彼此之間的理解並在討論中願意妥協退讓,形成會議的共識結論,展現 常民經驗的匯流過程,在持續互動中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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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原基法爭議簡述
原住民族基本法(下稱原基法)的名稱為何會在民間核廢論壇的共識結論中 引起爭議?不了解地區脈絡的人,恐怕難以理解為什麼在核廢論壇中會有人反對 共識結論中出現「原基法」三個字,他們並非反對原基法保護原住民族的精神,
但就是不願意讓「原基法」出現在結論之中。
究其根本原因,無外乎是過去核廢處置政策中,地區與地區在非你即我的弱 弱相殘結構下對壘產生的結果。
陳瑞樺(2015)指出核設施選擇廠址的條件往往加上對人口密度的但書限制,
要求核設施的所在之處必須遠離人口密度高的地區,這項預設災難發生時減少損 害的限制打破了核能科技官僚宣稱「絕對安全」的神話,也成為弱勢地區之間相 互廝殺的緊箍咒,更是造成犧牲體系的重要節點。限制人口密度的多寡使得我國 核設施的場址選擇始終在弱勢地區之間流轉,北海岸、台東、蘭嶼、金門、屏東、
花蓮……這些地區用電量少,使用核電的需求沒有都會地區高,卻必須要承受都 會地區高用電量產生的廢棄物。
以蘭嶼核廢料遷出的議題為例,到底低放射性廢棄物能夠放在台灣的哪個角 落,傷透政府官員的腦筋,台電提出原廠運回的選項,將蘭嶼核廢料運回三座核 電廠中進行存放,難道不是加重北海岸、屏東地區民眾所承受的負擔?對地方民 眾來說,他們知道自己承擔核廢料貯存的犧牲痛苦,推己及人,難以直接陳述將 這樣的犧牲丟給其他地區的民眾承受,這種想法也展現在境內外選擇的子議題中 格外保守的共識意見中。然而官方政策中人口密度的規範卻是逼迫弱勢地區選擇 的枷鎖,是造成弱弱相殘局面的關鍵。
原基法明文保證原住民族的權益,第31 條條文內容言明:「政府不得違反原 住民族意願,在原住民族地區內存放有害物質。」這項條文對原住民族地區(台 東、蘭嶼)來說是杜絕核廢料放置在家園的保命符,不過長期處於弱勢狀態的原 住民族有專法的保護,其他漢人群聚的弱勢地區卻沒有。若是保障了原住民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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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是否就只能選擇漢人的弱勢地區?原基法的保障對這些弱勢地區來說儼然 成為了催命符。
二、 從抗拒到妥協的參詳過程
對於原住民族權益保障的討論屬於核廢論壇的全國共識結論,在最初的草稿 版本中並沒有提到原基法的名稱:「在遴選場址時,涉及原住民地區,應充分重 視原住民族權益,不得違反其意願。」與會民眾建議在草稿中明文指出原基法第 31 條的法條內容,以充分保障原住民族權益。
這項建議的提出,開啟了民間核廢論壇中對於原基法是否納入的激烈討論,
參與討論的地區代表包括北海岸、台北 NGO、蘭嶼、屏北、台東等地區。詳細 的討論脈絡列於附件一 全國總場論壇原基法爭議討論過程中供參。簡單摘要討 論的脈絡,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各自陳述經驗
贊成明文原基法跟反對明文原基法的代表各自陳述自身經驗,前者指出原基 法是保護原住民族的重要法條,對於資源弱勢的原住民族來說,原基法的強調對 原住民族是最好的。反對方則陳述強調原住民族保障反而造成漢人弱勢地區情緒 焦慮的現象,並指出過去曾有政治人物藉著原基法的規定,欺凌漢人弱勢地區的 經驗,強調不放原基法是基於互相體諒的原則,理解彼此情緒上的焦慮。
討論原基法精神
由於是否明文寫出原基法始終難以下定論,因此與會民眾就原基法本身的條 文精神進行討論:「重點是權益維護被重視」,指出如果共識結論中能夠體現原基 法的精神,是否不直接寫出原基法也能達到保障原住民權益的情況。
理解與妥協
由贊成寫出原基法的一方表達理解與妥協,為了「取得(論壇共識)最大公 約數」,同意寫出「原住民族群相關法律保障」就是在講「原住民族基本法」的 情況下,能接受不明文寫出原基法第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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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基法的爭議始末看來是以贊成原基法明文寫出的一派主動退讓,以形成核 廢論壇的共識結論作為結束,但是這樣的處理方式僅能夠適用於民間核廢論壇,
這是由於與會代表願意在理解雙方顧慮的前提下,為了「顧全大局」而做出的選 擇,同樣的爭議在其他場域的討論中不見得能順利落幕。在弱勢與弱勢的對立之 下,如若不能指出一條得以包容各種價值的選擇條件,民間社會的撕裂勢難避免。
民間核廢論壇強調各地反核社群之間的聯繫與包容,在原基法的爭議中希望地區 之間能互相理解彼此的情緒落差,在權力的呈現上增加更多的彈性與協調的可能 性,以柔軟的態度來面對尖銳的政策,這樣的做法是增進社會支持力量的手段,
通過說理、商量的審議討論,促成民間反核社群緊密的網絡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