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碳市場概論
3.4 強制性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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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強制性市場
3.4.1 定義與分類
管理當局為達成國際公約的減量承諾或自行訂定的減碳目標,針對能源密集 (energy intensive)產業的大型排放設施(installations),特別是電力業,以法律或相 關強制規定施以溫室氣體排放的限制(通常以 Cap and Trade 的方式實施),這些排 放設施為了滿足強制減排義務進行的碳交易,即構成強制性的碳市場,依市場涵 蓋範圍的大小可劃分為以下三類:
1. 區域型(regional):區域內的多個國家聯合起來,組成跨國的強制性市場,EU ETS 是世界上區域型的唯一代表。
2. 國家型(national):以單一國家為單位,在該國境內全面實施強制性碳交易所 形成的市場,例如瑞士排放交易體系(Switzerland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
紐西蘭排放交易體系(New Zealand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 NZ ETS)及韓國 排放交易體系(KETS)等。
3. 次國家型(sub-national):由國家部分地區實施的強制性碳交易所形成,但尚 未 成 為 全 國 性 的 碳 市 場 , 美 國 東 北 部 區 域 性 溫 室 氣 體 倡 議 (Regional Greenhouse Gas Initiative, RGGI) 、 加 州 總 量 管 制 與 排 放 交 易 (California Cap-and-Trade Program)、東京都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Tokyo Cap-and-Trade Program)及中國北京市、上海市、重慶市、天津市、湖北省、廣東省及深圳 市等 7 個碳交易試點屬之。
3.4.2 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Cap and Trade)
依據美國環境保護署(U.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2003)的定義,
Cap and Trade 是一個以市場為導向(market-based)的政策工具,由管理當局設定 一定期間內所有排放者得以排放的總量上限(cap),再將它以配額(allowances)的 形式分配給排放者,每單位配額代表排放者可以排放特定數量的權利,配額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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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總和即等於排放量的上限。在該期間內排放者必須按規定方式測量並報告其排 放的數量,該特定期間結束後,排放者必須提交相當於其實際排放量的配額,排 放者可藉由交易配額的方式(購入或賣出)滿足其需要,如果實際排放量超過排放 者持有的配額,將遭到管理當局施以一定程度的處罰。
Cap and Trade 的一個重點即在配額的分配,國際上配額分配的方式主要分 為無償(免費)分配和有償分配兩種,有償分配通常以拍賣(auctioning)方式進行,
無償分配又可分為歷史法(grandfathering)和基準線法(benchmarking),前者顧名思 義是以納入管理的排放設施在過去一定年度的歷史排放量資料作為分配的標準,
確定其未來年度可獲得的配額數量,具有計算簡單、公開透明的優點,但缺點是 新加入的排放者無法採用歷史法;後者是以納入管理的排放設施的碳排放效率基 準為依據,計算其未來年度可獲得的配額數量,可適用於新加入的排放者,並避 免排放越多卻可獲得越多配額的不合理現象,但其缺點是技術難度高,不易針對 不同的產業各自訂定最佳的排放效率標準,只能適用於產品同質性高的產業(如 電力業)。
Cap and Trade 運作的模式可用一個簡化的例子說明如下:假設英國境內有 新、舊電廠各一家提供電力,圖 3-2 顯示舊電廠的 MAC 線斜率較新電廠高,代 表舊電廠的邊際減量成本較新電廠高。依照監測的資料顯示,該國 1990 年的溫 室氣體排放量為 200 噸,其中新、舊電廠各占了 100 噸,為達成京都議定書減少 排放 10%承諾,暫不考慮京都機制下,該國實施了 Cap and Trade,排放的總量 上限訂為 180 噸,兩家電廠依歷史法各獲得 90 噸的配額分配,需各減少 10 噸的 排放量。兩電廠交易後的均衡點為圖中的 E 點,在這點兩電廠 CO2減量的邊際 成本相同,整個國家的減碳成本也最低,此時新電廠減碳 14 噸,而舊電廠只需 減碳 6 噸(舊電廠減碳量之原點在右下角),不足的 4 噸可向新電廠購買配額,而 該國的總減碳量仍維持為 20 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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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2 Cap and Trade 的運作模式示意圖
資料來源:以吳聰敏(2014)為基礎修正而成
表 3-3 新、舊電廠交易前後減碳量及減碳成本對照表
電廠
交易前 交易後
減碳量 減碳成本 減碳量 減碳成本
舊電廠 10 B+C+D+F 6 C+(B+F)=B+C+F 新電廠 10 A 14 A+B-(B+F)=A-F
合計 20 A+B+C+D+F 20 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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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表 3-3 所示,在交易前舊電廠減碳成本為圖 3-2 中 B+C+D+F 的面積,新 電廠則為 A,因此兩家電廠的減碳總成本為 A+B+C+D+F。兩家電廠交易之後,
舊電廠的減碳成本(C)加上向新電廠購買配額的費用(B+F)合計為 B+C+F,較交易 前減少 D;而新電廠的減碳成本(A+B)扣除配額收入(B+F)之後為 A-F,較交易 前減少了 F,兩家電廠的減碳總成本為 A+B+C,對整個國家來說,減碳總成本 少了 D+F。
雖然 Cap and Trade 普遍為世界各國用於溫室氣體的減量政策,具有不少的 優點,但實際上仍存在一些缺點,其使用上亦有限制。Cap and Trade 的優點與 缺點詳如表 3-4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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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了價格訊號(price signal)。3. 傳統的管制政策如「命令與管制」
(Command and Control),在新排放 者加入時仍可能使排放量增加;然 在Cap and Trade下,一旦排放總量 上限被設定,即使加入新的排放者 對於Cap and Trade的接受度較高,
政治上的阻力較小。 管制機關及金融市場。摘自美國環境保護署網站:http://www.epa.gov/captrade/appropriat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