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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歐洲碳市場

4.1 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 ETS)

4.1.2 規範的內容與運作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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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1 月再提出《2030 年氣候與能源政策架構》(2030 framework for climate and energy policies),主要目標包括:到了 2030 年,溫室氣體的排放量須較 1990 年 至少減少 40%、再生能源在總能源消費中的比例須提高到至少 27%及能源效率 要提高至少 27%。

表 4-1 EU-15 國依責任分攤協議在 2008-2012 年的減量目標

國家

EU-15 國 減量目標

國家

EU-15 國 減量目標

奧地利 -13% 義大利 -6.5%

比利時 -7.5% 盧森堡 -28%

丹麥 -21% 荷蘭 -6%

芬蘭 0% 葡萄牙 +27%

法國 0% 西班牙 +15%

德國 -21% 瑞典 +4%

希臘 +25% 英國 -12.5%

愛爾蘭 +13% EU-15 國 -8%

資料來源:http://ec.europa.eu/clima/policies/g-gas/kyoto/index_en.htm

4.1.2 規範的內容與運作的方式

2005 年 1 月 1 日,歐盟正式實施了 ETS,雖然之前已有其他的排放交易制 度,例如澳大利亞的 GGAS26(2003 年)和美國的 CCX(2003 年),但是它們僅在單 一國家內進行碳交易。EU ETS 是依據京都議定書第 4 條組成的汙染泡,是世界 上第一個也是目前唯一的跨國的排放交易體系,如第二章的表 2-2 所示,議定書

26 由澳大利亞新南威爾斯省(New South Wales, NSW)於 2003 年建立,2012 年 6 月底結束。原名 為溫室氣體去除制度(Greenhouse Gas Abatement Scheme, GGAS),於 2007 年更名為溫室氣體減量 制度(Greenhouse Gas Reduction Scheme),但官方正式簡稱仍保持為 GG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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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B 國家多數為 EU ETS 的成員國,足見 EU ETS 在全球對抗氣候變遷問題上 的關鍵地位。截至 2014 年底已有 31 個成員國,包括歐盟 28 個會員國、冰島、

列支敦斯登及挪威等 3 國,境內超過了 11,000 個排放設施受到規範,共涵蓋歐 盟溫室氣體排放量的 45%,包括電力、能源密集產業(煉油、鋼鐵、製鋁、金屬、

水泥、玻璃、陶器、造紙及紙漿等)及民航業排放的 CO2,還有硝酸(nitric acid)、

己二酸(adipic acid)、乙二醛(glyoxal)及乙醛酸(glyoxlic acid)等製作過程中所產生 的 N2O 及製鋁業產生的 PFCs27

EU ETS 是以分階段的方式進行,目前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2005-2007 年),歐盟將其定位為做中學(learning by doing)的試驗階段(warm-up period),各 成員國與受規範的廠商可據此累積經驗,歐盟也可以經由試驗的結果發現制度的 缺失。第二階段(2008-2012 年),實施期程與京都議定書的第一承諾期完全相同,

EU ETS 開始正式運作的階段。第三階段(2013-2020 年),實施期程與京都議定書 的第二承諾期完全相同,修正了第一、二階段的內容,包括改由歐盟設定整體排 放量上限(EU-wide cap)、逐步以拍賣方式取代無償發放配額等。

EU ETS 是以 Cap and Trade 的方式實施,交易的單位為 EUAs,1 單位的 EUA 相當於 1 噸的 CO2e。受規範的廠商如可超額減量,可將多餘的 EUAs 於市場出 售,而有超額排放的廠商則必須購入足額的 EUAs 以符合要求。除了 EUAs 之外,

也可以使用 CERs 和 ERUs 來抵換其排放量,計算方式為 1 單位 CER 或 ERU 可 以抵換 1 單位 EUA,惟其抵換仍有限制,例如:(1)不能使用核能設施或 LULUCF28 等活動產生的 CERs 和 ERUs;(2)在第二階段,CERs 和 ERUs 的抵換不得超過 該階段配額總數的 13.4%(約 14 億噸)。第三階段,CERs 與 ERUs 累計不得超過

27 雖然理論上 EU ETS 可含括所有的溫室氣體,但 EU ETS 僅針對可測量、可報告及可驗證 (Measurable, Reportable and Verifiable, MRV)的溫室氣體進行規範。

28 Land Use, Land-Use Change and Forestry,即土地使用、土地使用變化及林業,規範於議定書 的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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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020 年歐盟整體減量(與 2005 年排放水準相比)的 50%29;(3)從 2013 年開 始,來自低度開發國家或與歐盟簽署雙邊協定的國家產生的 CERs 始可作為抵換,

並自 2013 年 5 月起,禁止使用不具環境完整性之 HFC-23 及 N2O 減量計畫所產 生的 CERs。

在 EU ETS 同一階段期間內,EUAs 的儲存與預借(banking and borrowing)原 則上沒有限制,例如在第一階段內,2005 年未用完的配額可儲存到下一年度繼 續使用,反過來說,即使廠商前一年超量排放,不足數也可以先預借下年度的配 額來支應30。但 EUAs 跨階段的儲存則有不同的規定,第一階段並不允許未用完 的配額儲存到第二階段繼續使用,該階段的 EUAs 到 2007 年 12 月 31 日即失去 價值,而第二階段未用完的 EUAs 則可儲存到第三階段繼續使用。

受規範廠商的碳排放量經第三方驗證合格後,須於每年 4 月底前提交前一年 的排放量,如實際排放量超出其配額,不足數須提出等額的 EUAs,違反此一規 定的廠商除了會被公布姓名外,還須繳交罰款,並在次年一併補足前一年的差額。

第一階段對超出的 CO2數量每噸處以 40 歐元的罰款,第二階段增加至每噸 100 歐元,至第三階段的罰款則以每噸 100 歐元為基礎,再依照歐元區的物價指數加 以調整。

有關穩定碳價的機制方面,由於過去因未預期的經濟衰退導致配額過剩,造 成 EUAs 價格低落的問題,影響廠商投資低碳技術的意願,歐盟執行委員會於是 在 2012 年 提 案 將 第 三 階 段 初 期 的 9 億 噸 配 額 延 後 至 2019-2020 年 拍 賣 (backloading),經過多輪的討論與投票,終於在 2014 年 2 月完成了立法,歐盟將

29 依據 World Bank(2014),這個數量估計約在 16~17 億噸,由於在第二階段已使用了 10.59 億噸 的額度,因此第三階段只剩約 5.4~6.4 億噸可使用。

30 EUAs 是在每年的 2 月底前發放,而廠商只需在每年 4 月底前提交前一年的排放量,意味廠商 可以預借下年度的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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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2014 年凍結 4 億、2015 年 3 億及 2016 年 2 億的碳額度拍賣,並將這 9 億噸 的配額逐步於 2019 年釋出 3 億、2020 年 6 億,藉此拉抬碳價。另外,依據《2030 年氣候與能源政策架構》,歐盟預計在第四階段(Phase IV)進一步推出市場穩定 儲備(Market Stability Reserve, MSR),作為更長遠的價格穩定機制。

EU ETS 也嘗試與其他實施 Cap and Trade 的國家或地區連結,歐盟已經和澳 大利亞政府達成協議,2015 年 7 月 1 日起 EU ETS 將與澳大利亞的排放交易體 系初步的結合,澳大利亞的廠商可以單方面透過 EUAs 的買賣來滿足他們的減碳 需求,在 2018 年 7 月 1 日之前兩個體系將完全地連結,這意味著雙方都可以使 用和對方交易的配額來完成減排目標。除此之外,EU ETS 和瑞士也正在洽談排 放交易的連結事宜。一旦 EU ETS 與其他體系完成連結,不僅廠商更容易以有效 的方式達成減碳目標,也有助於碳市場流動性的增加及 EUAs 價格的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