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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美國與中國碳市場

5.2 中國碳市場

5.2.1 發展碳市場的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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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中國碳市場

5.2.1 發展碳市場的動機

中國既非受京都議定書規範的已開發國家,其發展碳市場背後的動機為何?

中國在改革開放後經濟大幅成長,空氣汙染的情形日益嚴重,由第一章表 1-1 可 知,其 CO2 排放量居世界之首,潛在的碳交易商機非常龐大。除此之外,宋國 誠(2009)認為,中國尚有爭奪未來新興碳金融市場話語權的戰略思考。中國過去 透過 CDM 大規模地參與碳市場的活動,但這樣的方式處在整個產業鏈的最底端,

所創造的 CERs 被已開發國家壓低價格購買後,經過他們的金融機構包裝,竟成 為價格更高的衍生性金融產品販售;已開發國家還透過吸引中國的金融機構參與 他們的碳金融市場,賺取其資本利潤。中國逐漸體認到在 CDM 的發展有限,需 結合經濟發展的現狀,設計合理的碳交易制度,引導國家朝向低碳經濟,在未來 的全球碳市場取得話語權。

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2013)以石油為例,指出歐、美為了抗衡 OPEC,通過 交易市場的建立,英國的布蘭特原油(Brent Crude Oil)與美國的西德州中級原油 (West Texas Intermediate, WTI)期貨價格,成為了全球最重要的石油定價基準;同 樣地,碳排放權作為一項全球新興的商品,相對於歐洲的 ETS、美國的 CCX,

中國不能像石油那樣被動的作為價格的接受者,要建立起有影響力的碳市場。另 一方面,美元作為國際原油的計價單位,使美國能夠以貨幣的發行來影響國際油 價,未來中國可複製美國的經驗,推出「碳交易-人民幣」模式,讓人民幣成為 全球碳交易中廣泛被接受的結算貨幣。

5.2.2 背景與法律依據

2006 年 12 月由中國科學技術部等 6 部委聯合發布的《氣候變化國家評估報 告》,是中國第一部有關全球氣候變化及其影響的國家評估報告,分為氣候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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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歷史和未來趨勢、氣候變化的影響與適應、減緩氣候變化的社會經濟評價等 3 個部分。2007 年 6 月,中國國務院率先開發中國家公布了《中國應對氣候變化 國家方案》,明確到 2010 年應對氣候變化的具體目標、基本原則、重點領域及 政策措施。2009 年 11 月,國務院再宣布 2020 年每單位 GDP 的 CO2排放量要比 2005 年下降 40-45%的控制目標。其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 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簡稱十二五規劃)於 2011 年 5 月出檯,計劃到 2015 年每 單位 GDP 的 CO2排放量要比 2010 年降低 17%,係 2020 年之前的中程控制目標。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簡稱國家發改委)在 2011 年 10 月發布了《關於開展 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選定北京市、上海市、重慶市、天津市、湖北 省、廣東省及深圳市等 2 省 5 市作為碳交易的試點,並於 2013 年 6 月起陸續展 開 7 個試點的碳交易。2011 年 12 月,國務院印發《“十二五”控制溫室氣體排 放工作方案》,對於 2011-2015 年中國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各項工作任務做了整 體的部署,其中有關「探索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場」的要求,包括:建立自願減排 交易機制、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加強碳排放交易支撐體系建設等項目。

除了推動 7 個試點的碳交易,中國也嘗試發展國內的自願性市場,為此,國 家發改委於 2012 年 6 月發布了《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其重 點如下:

1. 適用的溫室氣體同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規範的六種溫室氣體(第 2 條)。

2. 所交易減排量應基於具體項目,並具備真實性、可測量性和額外性(第 3 條)。

3. 國家發改委作為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的國家主管部門(第 4 條)。

4. 國內外機構、企業、團體和個人均可參與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量交易(第 5 條)。

5. 國家對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採取備案管理。參與自願減排交易的專案、專 案產生的減排量均需在國家主管部門備案和登記,並在經國家主管部門備案 的交易機構內交易(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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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經備案的減排量稱為「(中國)核證自願減排量(Chinese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 CCER)」,單位以「噸二氧化碳當量(tCO2e)」計(第 21 條)。

7. 自願減排項目減排量經備案後,在國家登記簿登記並在經備案的交易機構內 交易。用於抵消碳排放的減排量,應於交易完成後在國家登記簿中予以註銷 (第 22 條)。

國家發改委在 2014 年 9 月發布的《國家應對氣候變化規劃(2014-2020 年)》,

除了重申 2020 年的控制目標外,也明確提出相關的政策措施和行動,其中一項 即是「建立碳交易制度」,包括:推動自願減排交易活動、深化碳排放權交易試 點、加快建立全國碳排放交易市場、健全碳排放交易支撐體系、研究與國外碳排 放交易市場銜接等具體工作。

2014年11月,在中國北京舉行的APEC(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峰 會 期 間 , 中 美 聯 合 發 布 了 《 中 美 氣 候 變 化 聯 合 聲 明 》 (China-U.S. Joint Announcement on Climate Change),美國計劃於2025年實現在2005年基礎上減排 26%-28%的減排目標,並盡全力達成減排28%;中國則規劃在2030年左右讓二氧 化碳排放量達到高峰,並盡全力提早達成,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 的比重也將提高到20%左右。

另一方面,為了讓全國的碳排放權交易有同樣的法規基礎,建立起統一的碳 交易框架,國家發改委在2014年12月發布了《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為 建立全國性的碳市場跨出了一步,其重點摘述如表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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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重點排放單位應每年編制其上一年度的溫室氣體排放報 告,由核查機構進行核查並出具核查報告後,在規定時間 內向所在省級碳交易主管部門提交排放報告和核查報告。

3. 省級碳交易主管部門應每年對其行政區域內所有重點排放 單位上年度的排放量予以確認,並將確認結果通知重點排 放單位。經確認的排放量是重點排放單位履行配額清繳義 務的依據。

4. 重點排放單位每年應向所在省級碳交易主管部門提交不少 於其上年度經確認排放量的排放配額,履行上年度的配額 清繳義務,並可按照有關規定,使用CCER抵消其部分碳排 放量。

資訊公開 1. 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應即時向社會公布:納入溫室氣體 種類;納入行業;納入重點排放單位名單;排放配額分配 方法;排放配額使用、存儲和登出規則;各年度重點排放 單位的配額清繳情況;推薦的核查機構名單;經確定的交 易機構名單等。

2. 交易機構應建立交易資訊披露制度,公布交易行情、成交 量、成交金額等交易資訊,並即時披露可能影響市場重大 變動的相關資訊。

處罰 規範於第40~46條,包括行政處罰、追究刑事責任等。

資料來源:整理自《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