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京都議定書及其彈性減量機制
2.4 三種彈性減量機制
2.4.2 清潔發展機制(C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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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締約方任何超過其 2008-2010 年平均排放量的 AAUs 將自動被取消,受到影 響的國家為白俄羅斯、烏克蘭及哈薩克。
依據 World Bank(2013),2012 年 AAUs 的交易量估計有 1.5 億噸 CO2e,達 到了歷史紀錄,究其可能的原因,一是低迷的 AAUs 價格,從 2012 年初的每噸 4 歐元跌到年底只剩 0.5 歐元,下跌的速度較 CERs 和 ERUs 來得快;二是 AAUs 與 CERs 和 ERUs 的價差,提供了信用額度的買方操作「交換」(swap)的機會,
以較便宜的 AAUs 替換 CERs 和 ERUs。
2.4.2 清潔發展機制(CDM)
規範於京都議定書第 12 條,其目的在於協助非附件一國家的永續發展和有 益於公約的最終目標,並幫助附件一國家實現其溫室氣體的減量承諾。公約附件 一國家(投資國)可經由提供資金或技術的方式,協助非附件一國家(地主國)進行 減緩與適應氣候變化的相關計畫,藉以取得地主國核發的 CERs,1 單位的 CER 相當於 1 噸的 CO2e,可作為抵減排放量之用。
依據許峻賓(2007),CDM 的設計源於巴西在 1997 年 COP 3 協商程序前提出 的「清潔發展基金」(Clean Development Fund, CDF)的概念,他們認為已開發國 家對目前全球暖化的現象須負擔較大的責任,故提案要求未能達成減排承諾的已 開發國家依其違反規定的程度繳納罰款,並以這些罰款設立 CDF,用來協助開 發中國家進行溫室氣體減量的相關計畫。此案雖然廣受開發中國家的支持,但卻 遭已開發國家的反對,最後通過的是美國以此提案修改而成的 CDM。
CDM 是三個彈性機制中唯一納入非附件一國家的減量機制,開發中國家雖 然不承擔任何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減排責任,但可透過 CDM 參與溫室氣體的減排。
一方面,對已開發國家而言,能夠以較低的成本履行義務;另一方面,對開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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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來說,能夠以低減排成本的優勢從已開發國家獲得資金和技術,有利其永續 的發展。
CDM 的計畫必須符合以下的條件:
1. 自願參與(voluntary participation),但須經各有關締約方的同意。
2. 具有與減緩氣候變化相關的實際性、可測量性和長期的效益(real, measurable, and long-term benefits)。
3. 具備「額外性」(additionality),也就是必須證明若是在無此計畫的情況下溫 室氣體的減量不會發生。舉例來說,如果可以證明建造風力發電廠是用來取 代燃煤發電廠,該計畫即具有額外性。
CDM 的流程可歸納如圖 2-4,CDM 計畫的申請者首先要準備計畫設計書 (Project Design Document, PDD)提出衡量、監測減排量等方法,經過地主國的指 定國家機構(Designated National Authority, DNA)的批准及第三方的指定經營實 體(Designated Operational Entity, DOE)的認證後,才能把計畫提交 CDM 執行理 事會(CDM Executive Board, CDM EB)註冊,之後計畫參與者必須監測實際排放 量,由 DOE 查驗排放減量確實發生,將查驗報告提交 CDM 執行理事會後才可 發行 C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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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4 CDM 的流程圖
資料來源:https://cdm.unfccc.int/Projects/diagram.html Project Design
計畫設計
National approval 國家核准
Monitoring 監測
Verification 查驗 Validation
認證
Registration 註冊
CER issuance 發行 CERs 計畫參與者
計畫設計書(PDD)
指定國家機構 (DNA)
計畫參與者
指定經營實體 (DOE) 指定經營實體
(DOE)
CDM 執行理事會 (CDM EB)
CDM 執行理事會 (CDM 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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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CDM 也存在一些問題。Ellis and Kamel(2007)指出在申請 CDM 計畫 的複雜流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對小型計畫及貧窮的開發中國家來說,是一筆不 小的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Burniaux et al.(2009)認為 CDM 沒有對增加碳排 放的計畫相對地施予懲罰,產生了扭曲的誘因,誘使一些國家先採取嚴重汙染的 方式增加碳排放,再採行碳減量措施,以盡可能提高由 CDM 計畫獲得的減量額 度;另外一個問題是 CDM 計畫在未來可能產生的暴利,會大大降低開發中國家 採取大規模溫室氣體減量行動及加入 ETS 的誘因。
Wara(2008)以 CDM 常見的三氟甲烷(HFC-23)減量計畫為例,說明其造成不當 誘因的負面影響。HFC-23 是生產空調、冰箱製冷劑的氯二氟甲烷(HCFC-22)產 生的副產品,它在大氣中可停留很長的時間,產生的溫室效應是 CO2的 11,700 倍,1 噸 HFC-23 的減量相當於 11,700 噸的 CO2減量額度。Wara(2008)以當時的 市場價格估算,每公斤 HCFC-22 所產生的 HFC-23 減量,其淨獲利可達 3.42 歐 元(即每噸的 HCFC-22 淨獲利 3,420 歐元),高額的暴利,反而使開發中國家生產 HCFC-22 的廠商有強烈的誘因去製造額外的 HFC-23。
根據 UNFCCC 的統計,截至 2014 年底全球已註冊的 CDM 計畫件數累計達 7,589 件,共 15.22 億單位的 CERs 被核發。由於 CERs 的最大需求來源─歐盟,
自 2013 年 5 月起禁止使用不具環境完整性之 HFC-23 及 N2O 減量計畫所產生的 CERs,使得開發中國家趕在 2012 年大量發行 CERs,這一年達到了 3.39 億單位 的歷史高峰(見圖 2-5),其中有 41%來自於 HFC-23 及 N2O 的計畫。到了 2013 年,
CERs 的平均價格只有 0.37 歐元18,甚至低於某些 CDM 計畫申請過程中發生的 交易成本,許多計畫開發者退出了市場,加上歐盟對 HFC-23 及 N2O 計畫的限制 從 5 月開始,這一年 CERs 的數量降為 2.65 億(其中仍有 58%是來自於 5 月前的 HFC-23 及 N2O 計畫),較前一年減少 21.83%。完全沒有 HFC-23 及 N2O 計畫挹
18 取自洲際交易所(Intercontinental Exchange, ICE)2013 年 Daily Future sCERs 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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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的 2014 年,CERs 數量的減少更為明顯,較前一年降低了 61.70%。
在 CDM 計畫類型方面,表 2-5 顯示能源業(含再生能源、非再生能源)的計 畫占了近 75%,其次為廢棄物處置計畫占 10.8%,其他類型計畫占的比重甚低。
據 World Bank(2012)的調查指出,2011 年 CERs (含初級及次級市場)的交易 量為 19.98 億噸 CO2e、交易值達 253.13 億美元,分別占該年全球碳市場交易的 19.43%及 14.38%,交易規模僅次於 EUAs。
圖 2-5 2005-2014 年全球 CERs 的發行數量
資料來源:http://cdm.unfccc.int/Statistics/Public/CDMinsights/index.html#iss 0.1
25.7
76.7
137.9
123.4 132.4
319.5 339.4
265.3
101.6
0.0 50.0 100.0 150.0 200.0 250.0 300.0 350.0 400.0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單位: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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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5 截至 2014 年底前五大 CDM 註冊計畫類型
計畫類型 百分比
能源業(含再生能源、非再生能源) 74.7%
廢棄物處置 10.8%
製造業 4.3%
燃料(固態、油、氣態)之逸散性排放 2.5%
農業 2.4%
其他 5.3%
資料來源:http://cdm.unfccc.int/Statistics/Public/CDMinsights/index.html#reg
截至 2014 年底全球 CDM 註冊計畫累計件數最多的前五大地主國,如圖 2-6 所示,分別為中國、印度、巴西、越南及墨西哥,以中國和印度兩國的計畫件數 分占全球的 49.57%(3,762 件)與 20.31%(1,541 件)為大宗。至於投資國的部分,如 圖 2-7,參與地主國 CDM 註冊計畫累計件數最多的投資國前五名為英國、瑞士、
荷蘭、日本及瑞典,但英國與瑞士即占了超過一半的比重,分別為 32.19%(2,326 件)及 21.15%(1,528 件)。
若就累計核發的 CERs 數量來看,圖 2-8 顯示截至 2014 年底前五大地主國 分別為中國、印度、韓國、巴西及墨西哥,然而中國就占了高達 59.61%(9.07 億 單位),其餘國家除印度(13.18%)以外,所占比重均不高。由於歐盟自 2013 年開 始要求來自低度開發國家或與歐盟簽署雙邊協定的國家產生的 CERs 始可作為抵 換,使中國為首的開發中國家趕在 2012 年底前大量發行 CERs,如圖 2-9 所示,
中國、印度核發的 CERs 數量均在 2012 年左右達到高峰,但之後開始大幅度的 下降,中國甚至從 2012 年的 2.25 億單位,劇降到 2014 年的 0.41 億,降幅高達 8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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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6 截至 2014 年底前五大地主國 CDM 註冊計畫累計件數(%)
資料來源:http://cdm.unfccc.int/Statistics/Public/CDMinsights/index.html#reg
圖 2-7 截至 2014 年底前五大投資國參與地主國 CDM 註冊計畫累計件數(%)
資料來源:http://cdm.unfccc.int/Statistics/Public/CDMinsights/index.html#reg
中國 49.57%
印度 20.31%
巴西 4.37%
越南 3.33%
墨西哥
2.50% 其他 19.92%
英國 32.19%
瑞士 21.15%
荷蘭 9.05%
日本 8.14%
瑞典 6.97%
其他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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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8 截至 2014 年底前五大地主國累計核發之 CERs 數量(%)
資料來源:http://cdm.unfccc.int/Statistics/Public/CDMinsights/index.html#iss
圖 2-9 2005-2014 年中國、印度核發之 CERs 數量
資料來源:http://cdm.unfccc.int/Statistics/Public/CDMinsights/index.html#iss
中國 59.61%
印度 13.18%
韓國 8.36%
巴西 6.47%
墨西哥 1.66%
其他 10.72%
224.84
162.51
41.35
0 50 100 150 200 250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單位:百萬 中國 印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