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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歐洲碳市場

4.1 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 ETS)

4.1.3 EUAs 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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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2014 年凍結 4 億、2015 年 3 億及 2016 年 2 億的碳額度拍賣,並將這 9 億噸 的配額逐步於 2019 年釋出 3 億、2020 年 6 億,藉此拉抬碳價。另外,依據《2030 年氣候與能源政策架構》,歐盟預計在第四階段(Phase IV)進一步推出市場穩定 儲備(Market Stability Reserve, MSR),作為更長遠的價格穩定機制。

EU ETS 也嘗試與其他實施 Cap and Trade 的國家或地區連結,歐盟已經和澳 大利亞政府達成協議,2015 年 7 月 1 日起 EU ETS 將與澳大利亞的排放交易體 系初步的結合,澳大利亞的廠商可以單方面透過 EUAs 的買賣來滿足他們的減碳 需求,在 2018 年 7 月 1 日之前兩個體系將完全地連結,這意味著雙方都可以使 用和對方交易的配額來完成減排目標。除此之外,EU ETS 和瑞士也正在洽談排 放交易的連結事宜。一旦 EU ETS 與其他體系完成連結,不僅廠商更容易以有效 的方式達成減碳目標,也有助於碳市場流動性的增加及 EUAs 價格的穩定。

4.1.3 EUAs 的分配

第一、二階段 EUAs 的分配是透過國家分配計畫(National Allocation Plans, NAPs),各成員國應各自擬定其 NAPs,並交由歐盟執行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再 往上加總成為 EU ETS 的總排放上限,是一種由下而上(bottom-up)的概念。成員 國在 NAPs 中應說明所需的配額及如何將配額分配給廠商,且第一階段至少 95%

的配額必須無償分配,第二階段則至少為 90%。各成員國大多以最直接的歷史法 作為兩階段的無償分配,其餘的配額則以拍賣的方式賣出。

EU ETS 第一階段 EU-25 國 EUAs 的分配情形如表 4-2 所示,這 3 年的總排 放許可量為 65.73 億噸 CO2,平均每年可排放 21.92 億噸,其中以德國被允許的 總排放許可量 14.97 億噸最多(平均每年 4.99 億噸),占全體的 22.8%,接下來依 序是英國的 11.2% 與波蘭的 10.9%;受規範的排放設施數目總計有 11,428 個,

其中仍以德國 1,849 個占第一,義大利、法國分居二、三名。由於第一階段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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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靠的排放數據,總量上限的設定具有不少推估與猜測的成分,導致在這階段配 額有超量分配的情形。

相較於第一階段,第二階段得以前階段已驗證的排放資料設定更精確的總量 上限。第二階段 EU-27 國 EUAs 的分配情形如表 4-3 所示,各成員國在 NAPs 提 出的平均每年排放許可量總計 23.25 億噸 CO2,為了避免重蹈前階段超量分配的 覆轍,歐盟執行委員會在第二階段對 EUAs 的分配採取更謹慎的態度,經其審核 後共削減了 10.5%,每年僅核給 20.81 億噸,其中仍以德國被允許的每年排放許 可量 4.53 億噸最多(21.8%),接下來依序是英國(11.8%)與波蘭(10%);若以個別 國家削減量比率來看,僅丹麥、法國、斯洛伐克及英國之排放量未被削減,削減 比率較大的前三名拉脫維亞(57.1%)、愛沙尼亞(47.8%)及立陶宛(47%)均為東歐國 家。

資料來源:European Commission(2005);Reilly and Paltsev(2005)

資料來源:European Commission(2007)

31 保加利亞與羅馬尼亞為 2007 年 1 月 1 日加入歐盟的新會員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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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階段 EUAs 的核配方式改採全歐盟總量管制,由歐盟設定整體排放量上 限,分為固定設施與民航業兩類發放配額,前者的配額為一般配額(general allowances),後者則為航空業配額(aviation allowances)。為了避免固定設施的配 額擴張將進而影響 ETS 的成效,固定設施僅能以一般配額作為履行義務之用,

惟民航業可使用的配額範圍則不設限。

1. 固定設施:2013 年的排放上限設為 20 億 8,430 萬 1,856 噸,其後至 2020 年 每年減少 3,826 萬 4,246 噸(第二階段每年平均配額發放數量的 1.74%),依此 計算,2020 年的碳排放量預計將比 2005 年減少 21%;另外,為了達到前述 2030 年的目標,自 2021 年起,每年排放上限減少的數量從 1.74%提高到 2.2%,

預計 2030 年的碳排放量將比 2005 年減少約 43%。

2. 民航業:第三階段每年的排放上限固定為 2004-2006 年民航業年平均排放量 的 95%32,約為 2 億 1,034 萬 9,264 噸(由於 2013 年 7 月克羅埃西亞的加入,

此數字須再重新調整)。

此外,鑑於拍賣被認為是最透明且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的分配方式,故第三 階段開始的 EUAs 將主要以拍賣的方式核發,電力業的配額將 100%採拍賣方式,

民航業則是 15%,至於其他產業以拍賣方式核發的比例則從 2013 年起逐年增加。

雖然第三階段仍存在無償分配,但歐盟制定了更趨於一致的分配規則(harmonised allocation rules),分配方式則改以產品(product)為基礎的基準線法,即以產業前 10%排放效能最佳的設施生產該產品的平均值為基準。

32 民航業納入 ETS 規範的第一年(2012 年),排放上限訂為 2004-2006 年平均排放量的 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