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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家長參與教育事務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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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2.3 影響家長參與教育事務的因素

趨勢,如何因勢利導,發揮合夥人的功能,值得學校行政人員、教師 與家長共同來調適。

轉變,有賴社會政治文化的配合。近年來,社會變遷與政治民主帶動 對教育自由化的訴求,家長教育權受重視,成了家長參與校務的重要 基礎。

林天佑【23】指出家長本身的教育程度、工作性質、心理因素會 對參與校務的意願產生影響。

吳璧如【15】認為,參與學校教育的家長相信自己本身具有協助 子女學習的技巧與知識,能有輔助子女在校學習成功的效能感。

石明元【2】的研究結果認為,家長受到傳統觀念的影響,對學校 過度信任且不了解參與的界線為何,自動遠離了教育的行列,讓學校 擔負起孩子的未來,以「配合者」的角色參與學校教育。

Greenwood 與 Hickman【8】指出,有些家長並不重視子女的教育,

或者覺得個人的知識能力不足、專業程度不夠,或曾經和其他老師有 過不好的接觸經驗,所以參與學校教育的意願不高。不過,一般而言,

家長也較傾向於選擇自認為可以做的成功參與模式。

綜合以上文獻,可知家長對參與的概念,還有其本身的態度與能 力都是影響家長參與的因素,如果家長能以開放性的態度,相信老師、

尊重專業,認同自己的能力來參與班上活動,共同關心孩子的教育,

一起協助教學工作。

2.3.2 教師方面

郭明科【38】提到下列影響家長參與的因素:

(1)教師的教學效能感

教學效能高的教師,較能主動邀請父母參與校務;能力強、有信心

的教師,比較不怕別人在場觀摩教學,較願意邀請家長參與教學(詹 至禹)【48】。

(2)教師的責任感

有責任感、真正關心教育、關心學生的教師,較願意花時間和家長 溝通,保持密切聯繫,以求家庭教育和學校教育密切配合。

(3)教師的價值觀和態度

家長參與校務的觀念若無法被教育人員認同,會使教育人員對家長 參與校務這個議題產生問題、挫折、不安全感,因而產生心理上的 抗拒,不願配合推展家長對校務的參與。詹志禹【48】認為教師若 有以下的觀念或態度,會妨礙家長對校務的參與:對家長持拒絕的 態度,將家長參與視為干擾;對家長持輕視的態度,認為家長能力 有限,不懂教育;對家長持自卑的態度,看不起自己;缺乏專業自 信,害怕家長批評。

(4)校長的角色與態度

校長能尊重且公平的對待家長,是家長參與校務最重要的影響因 素。

(5)時間的衝突

教師平日工作負擔已極沈重,難以尋找時間鼓勵、追蹤缺乏自信的 家長來參與校務。

(6)教師文化-保守主義、個人主義、及時主義的影響教師文化常處於 穩定、各自孤立的情境中,而形成保守、個人化和重視眼前現況的 特質。

林天佑【23】指出教師的態度對家長參與校務有直接影響,然而,

教師因為擔心被家長批評、不知如何讓家長參與、本身個性保守不知 如何與家長應對、缺乏人際溝通的技巧,使教師不鼓勵家長參與校務。

Comer&Haynes【4】認為師生互動不良,形成不愉快的學校氣氛;

親師間產生負面的互動。

綜合以上文獻,可知教師對家長參與其實是抱持著消極心態,害 怕家長的參與會對教學造成阻礙,也認為彼此的觀點不同,在無形中 會造成雙方面的壓力,所以如果老師與家長之間建立起良好的溝通管 道,讓家長清楚了解老師的教學方式,進而尊重老師的專業素養,也 讓家長有適切的管道提出建議,彼此敞開心胸,以孩子的學習為出發 點,不以己利的參與方式協助一切,應該能鼓勵老師大開班級之門,

歡迎家長走進教室。

2.3.3 學校方面

學校政策是否支持家長參與,會影響到家長參與的程度與意願,所 以學校中的教育人員、行政人員,他們的態度、行為、觀念,都是可 能影響家長參與的因素。

郭明科【38】也認為,學校方面科層體制的保守性、行政人員的 保守性、校長的角色態度、學校文化都會影響家長參與。林天佑【23】

認為學校將家長參與的態度視為干預或協助、是否能常與家長聯繫或 配合家長的時間,皆是影響主因。盧焜煌【55】指出學校資源的投入、

學校經營規模和學校所在地皆有可能影響家長參與。因為屬於比較城 市化的學校,交通較為便利,地區的社經水準較高,文化資源多、取

得容易,家長較能利用資源協助學校。

隨著時代變遷,學校對家長參與的觀念也隨著調整,在「國民教 育階段家長參與教育事務辦法」草案,明定家長有以個別身分參與學 校教育事務的權利,學校並應主動提供、告知家長學校教育資訊,包 括課程規劃、教學計畫、教學評量、輔導管教方式與權益救濟途徑,

當家長要求獲得與子女教育相關的資訊時,學校、老師不得拒絕。此 外,家長對於學校所提供的課程規劃、教學計畫、教學內容、教學方 法、教學評量、輔導與管教方式、學校教育事務及其他相關事項有不 同意見時,得以個人身分或透過家長會,向教師、學校提出意見,教 師或學校接獲意見時應主動溝通協調,認為有理由時應主動修正、調 整,無理由時也應提出說明。

若家長認為學生在校期間學習權益受損、學校教學或行政處理不 當,或對學校的建議處理不滿意,可向校內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 申訴、縣市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再申訴,若涉及學校或教師對子 女的措施有不法或不當,以致子女受到剝奪學生身分的處分,或重大 權益損害,家長更可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教育部)【34】。在草 案中已很清楚規範出親師生間的關係,學校應以積極處事的態度接受 挑戰,並與家長充分的溝通、協調與合作,明確規範出家長參與的事 項,結合家長與社區資源,共同為學校的前景努力,創造學校、家長 與老師三贏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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