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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第三節 影響未婚男女擇偶迷思之多元迴歸分析

本節主要分為二部分,第一部分探討未婚者知覺父母對子女的擇偶看法 與擇偶迷思之相關情形;第二部分探討各相關變項對擇偶迷思之解釋力,進 行階層迴歸分析,敘述如下:

一、 知覺父母對子女的擇偶看法與擇偶迷思之相關情形

假設三 未婚者的擇偶迷思,與知覺父母對子女的擇偶看法有顯著相關。

本研究之知覺父母對子女的擇偶看法量表指的是未婚者主觀知覺到父 親與母親對於子女選擇配偶具迷思看法的得分情形。而擇偶迷思則包含「婚 前先同居」、「只有唯一」、「愛就足夠」、「擇偶靠緣份」、「特質互補」、「完美 的他(她)」、「婚姻成功的完全把握」和「擇偶民間禁忌」八個面向的得分。

採皮爾森積差相關分析知覺父母對子女的擇偶看法量表與擇偶迷思量表各 面向之相關情形,其相關係數介於.09~.31 之間(表 4-3-1)。

研究結果發現,知覺父母對子女的擇偶看法只與婚前先同居一面向無顯 著相關,而與只有唯一(r=.20,P<.001)、愛就足夠(r=.16,P<.001)、

擇偶靠緣份(r=.18,P<.001)、特質互補(r=.12,P<.05)、完美的他(她)

(r=.15,P<.01)、婚姻成功的完全把握(r=.12,P<.05),以及擇偶民間 禁忌(r=.31,P<.001)七個面向之間,均呈顯著正相關。顯示父母對於其 子女選擇結婚對象越具有似是而非、偏向迷思的想法,未婚者在擇偶中會越 認同世界上只有唯一一位適合的婚姻對象、只要兩人相愛便能婚姻幸福、遇 到適合的對象需靠緣份、結婚的對象應與自己的人格特質差異較大、結婚對 象需具備完美的特質、進入婚姻前必須先對個人的配偶角色有十足的把握或 保證未來的婚姻幸福,以及選擇的對象應避免同姓,或需八字、年齡、生肖 相合等七大迷思信念。

綜合上述,假設三獲得部分支持。研究發現未婚者知覺到父母對於子女 擇偶越具迷思信念,則其個人也越具有擇偶的迷思。此結果與Sim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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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aman、Conger 和 Chao(1992)發現親職信念具代間傳遞的研究結果一致,

也與Madon、Guyll、Spoth 和 Willard(2004)對於父母預期和子女行為有 相同的研究結果。由於目前尚未有研究探討知覺父母對子女擇偶看法與擇偶 迷思各面向之間的關係,因此值得後續進一步的探究。

表4-3-1 與擇偶迷思之相關係數表 (n=458)

同居 唯一 愛夠 緣份 互補 完美 把握 禁忌 知覺父母

擇偶看法 .09 .20*** .16*** .18*** .12* .15** .12* .31***

***p<.001,**p<.01,*p<.05

同居:婚前先同居、唯一:只有唯一、愛夠:愛就足夠、緣份:擇偶靠緣份、互 補:相反特質的互補、完美:完美的他(她)、把握:婚姻成功的完全把握、禁忌:

擇偶民間禁忌

二、 影響擇偶迷思之多元迴歸分析

假設四 未婚者的背景變項(性別、年齡、教育程度、父母婚姻狀況、

家庭社經地位、戀愛經驗)、知覺父母對子女的擇偶看法對擇偶迷思有 顯著解釋力。

在進行多元迴歸分析之前,需先進行自變項間的多元共線性的診斷。多 元共線性的診斷可從變項間的相關係數、容忍度(Tolerance)、自變項間的 變異膨脹係數(VIF),以及整個迴歸模式的條件指數(CI)來做檢驗(吳明 隆、涂金堂,2008)。以皮爾森積差相關分析各有關變項與擇偶迷思各面向 之間的關係,發現各相關變項與擇偶迷思各面向呈現相當程度之相關,其相 關係數界於-.26~.31 之間(表 4-3-2);容忍度界於.62-.98 之間;變異膨脹係 數均界於1.00-2.00 之間;整體模式的條件指數均低於 35,表示自變項間無 多元共線性的問題。

從各變項的相關分析發現,知覺父母對子女的擇偶看法與擇偶迷思各面 向間均呈現低度到中度的相關,因此本研究採取階層迴歸的分析方式,將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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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背景變項(性別、年齡、教育程度、父母婚姻狀況、戀愛經驗、家庭社經 地位)設定為階層一,以強迫進入法進行迴歸分析,再將知覺父母對子女的 擇偶看法設定為階層二,投入迴歸模型,計算其對擇偶迷思各面向的預測力

(表4-3-3)。

(一) 婚前先同居面向

影響未婚者婚前先同居信念迴歸模式的考驗,在階層一個人背景變項的 考驗中達顯著水準(F=4.14,p<.001),決定係數(R2)為.06,然而,在 階層二投入知覺父母對子女擇偶看法的變項後,其解釋力增加量並未達顯著 水準(F=2.08,p>.05),也就是知覺父母對子女擇偶看法不會影響未婚者 對於婚前先同居的信念。由於此違反階層迴歸的意義,所以該迴歸模型無法 解釋,但為配合其他面向的迴歸分析方法,此仍予以呈現,只是再以強迫進 入法(enter)分析所有自變項對依變項的解釋力。

以強迫進入法進行的迴歸考驗達顯著水準(F=3.89,p<.001),決定係 數(R2)為.07,也就是所有依變項能有效解釋未婚者婚前先同居信念共 7%

的變異量,其中以「性別」和「戀愛經驗」為顯著有效的解釋變項。表示男 性,以及有談過戀愛的未婚者較同意婚前同居為檢視婚姻能否幸福的好方 法。

(二) 只有唯一面向

影響未婚者只有唯一信念迴歸模式的考驗,在階層一個人背景變項的考 驗中達顯著水準(F=2.96,p<.01),決定係數(R2)為.04,也就是個人背 景變項能有效解釋未婚者只有唯一擇偶信念共4%的變異量,其中以「性 別」、「教育程度」為顯著有效的解釋變項。表示未婚女性和教育程度為大學、

技術學院或專科者,較同意世界上只有一位適合的結婚對象。

在階層二中投入知覺父母對子女擇偶看法的變項後,其解釋力增加量達 到顯著水準(F=16.99,p<.001),而整體模式的考驗也達顯著水準(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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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p<.001),決定係數(R2)提高到為.08,也就是所有依變項能有效解 釋未婚者只有唯一擇偶信念共8%的變異量。在加入知覺父母對子女擇偶看 法變項後共提升了4%的變異量,表示知覺父母對子女擇偶看法能解釋未婚 者4%的只有唯一信念,而其他的變異量由「性別」和「教育程度」能有效 的解釋。亦即知覺到父母對於子女的擇偶看法傾向具有不真實的擇偶信念,

以及女性、教育程度為大學、技術學院或專科的未婚者,較認同世界上只有 唯一一位真正相愛且適合一起進入婚姻的伴侶。

(三) 愛就足夠面向

影響未婚者只要愛就足夠信念迴歸模式的考驗,在階層一個人背景變項 的考驗中達顯著水準(F=2.04,p<.05),決定係數(R2)為.03,亦即個人 背景變項能有效解釋未婚者愛就足夠信念共3%的變異量,而其中以「性 別」、父母婚姻狀況為「已婚且同住」為顯著有效的解釋變項。表示未婚男 性,和相對於父母婚姻狀況為離婚或分居,父母已婚且同住者較認同兩人相 愛便能進入婚姻。

在階層二中投入知覺父母對子女擇偶看法的變項後,其解釋力增加量達 到顯著水準(F=9.81,p<.01),整體模式的考驗也達顯著水準(F=3.05,

p<.01),決定係數(R2)為.05,也就是所有依變項能有效解釋未婚者愛就 足夠信念共5%的變異量。然而,在加入知覺父母對子女擇偶看法變項後共 增加了2%的變異量,表示知覺父母對子女擇偶看法只能解釋未婚者 2%的愛 就足夠信念,其他大部分的變異量由父母婚姻狀況為「已婚且同住」能有效 的解釋。因此,知覺到父母對於子女的擇偶看法傾向具有不真實的擇偶信念 和相對於父母離婚或分居,父母婚姻狀況為已婚且同住的未婚者,傾向同意 只要彼此相愛便足以進入婚姻,並能使婚姻幸福。

(四) 擇偶靠緣份面向

影響未婚者擇偶靠緣份信念迴歸模式的考驗,在階層一個人背景變項的 考驗中達顯著水準(F=2.48,p<.05),決定係數(R2)為.04,也就是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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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變項能有效解釋未婚者擇偶靠緣份信念共4%的變異量,其中以父母婚 姻狀況為「已婚且同住」為顯著有效的解釋變項。表示相對於父母婚姻狀況 為離婚或分居,父母已婚且同住的未婚者,較同意緣份到了,結婚的對象自 然會出現。

在階層二中投入知覺父母對子女擇偶看法的變項後,其解釋力增加量達 到統計水準(F=16.87,p<.001),而整體模式的考驗也達顯著水準(F=

4.36,p<.001),決定係數(R2)為.07,也就是所有依變項能有效解釋未婚 者擇偶靠緣份擇偶信念共7%的變異量。在加入知覺父母對子女擇偶看法變 項後共增加了3%的變異量,也就是知覺父母對子女擇偶看法能有效解釋未 婚者3%的擇偶靠緣份信念,而其他的變異量由父母婚姻狀況為「已婚且同 住」和「戀愛經驗」能有效的解釋。表示知覺到父母對於子女的擇偶看法傾 向具有擇偶迷思,以及相對於父母婚姻狀況為離婚或分居,父母已婚且同住 和無戀愛經驗的未婚者,則會越認同能遇到適配的結婚對象需要靠緣份。

(五) 相反特質的互補面向

影響未婚者相反特質的互補信念迴歸模式的考驗,在階層一個人背景變 項考驗中未達顯著水準(F=.16,p>.05),表示個人背景變項無法解釋擇偶 迷思中相反特質的互補面向。

在階層二中投入知覺父母對子女擇偶看法的變項後,雖然其解釋力增加 量達到統計水準(F=7.58,p<.01),決定係數(R2)增加了2%的變異量,

但整體模式的考驗仍未達顯著水準(F=1.09,p>.05)。表示在加入知覺父 母對子女擇偶看法變項後,仍無法有效解釋擇偶迷思中相反特質的互補面 向。

(六) 完美的他(她)面向

影響未婚者完美的他(她)擇偶信念迴歸模式的考驗,在階層一個人背 景變項考驗中達顯著水準(F=2.81,p<.01),決定係數(R2)為.04,也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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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個人背景變項能有效解釋未婚者完美的他(她)信念共4%的變異量,其 中以「性別」為顯著有效的解釋變項。顯示出未婚女性較同意結婚對象應具 備完美的特質。

在階層二中投入知覺父母對子女擇偶看法的變項後,其解釋力增加量達 到統計水準(F=11.80,p<.001),而整體模式的考驗也達顯著水準(F=

在階層二中投入知覺父母對子女擇偶看法的變項後,其解釋力增加量達 到統計水準(F=11.80,p<.001),而整體模式的考驗也達顯著水準(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