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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知覺父母對子女的擇偶看法

本節共分為四大部分。第一部份,解釋知覺的定義。第二部份,定義知 覺父母對子女的擇偶看法,並由擇偶條件、擇偶偏好的相關研究,以及親子 性溝通與異性交往之親子溝通的內涵,探究知覺父母對子女擇偶看法之內 涵。第三部份,從社會學習理論及相關實證研究,說明知覺父母對子女擇偶 看法的重要性。

一、 知覺的定義

「知覺(perception)」的產生不僅靠感官的生理基礎,而是一種心理 作用。指個體根據感覺器官對環境中刺激所收集到的訊息產生感覺後,經腦 的統合作用,將感覺傳來的訊息加以選擇、組織並作出主觀解釋的歷程(張 春興,2006)。在個人行為形成之前,都有一段內化過程,主要受到刺激的 影響。刺激對不同人有不同意義,因此,不同個體對外在的刺激可能產生不 同的反應方式(王純娟, 1990)。因此,在某刺激情境下,要了解某人對 其所產生的知覺,不能只憑刺激情境的特徵,而需看當事人自己認為看到、

聽到的是什麼(張春興,1990)。日常經驗中,較複雜的知覺受到學習與經 驗的影響,而每個人的學習與經驗歷程不同,導致個人對不同事物、情境產 生不同的感覺,從而作為知覺解釋的根據,形成個人不同的觀點(張春興,

1990)。

綜上所述,知覺非單純受到刺激情境特徵的影響,而是個人從感覺器官 接收到刺激後,進一步經由內化作用而產生對情境、事物的主觀解釋,是生 理加上心理的作用歷程,透過對刺激事物的詮釋,產生個人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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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知覺父母對子女擇偶看法之意涵

(一) 知覺父母對子女擇偶看法的定義

擇偶(mate selection),為個人選擇異性為婚配對象的過程(高淑貴,

1991),也就是選擇婚姻伴侶(marital choice)(彭懷真,2003)。人們對 配偶伴侶的挑選往往受到社會規範和文化風俗的影響,而在傳統的社會中,

伴侶的挑選通常是憑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決定的,不是一個人可以決定的事

(蔡文輝,2003),雖然在今日開放、自由的社會風氣中,人們多透過約會、

交友的自由戀愛方式尋找、選擇伴侶,但由於婚姻伴侶的挑選是人生大事,

父母親期望孩子能有好歸宿,因此,會產生許多對於子女選擇結婚對象的看 法。

本研究探討知覺父母對子女的擇偶看法,為子女知覺到父母對於其選擇 婚姻伴侶的看法,此外,由於依變項為擇偶迷思,為偏負向、屬於較不合理 的信念,為方便知覺父母對子女擇偶看法與擇偶迷思二變項間的比較,因 此,知覺父母對子女擇偶看法量表的題項偏向父母對於子女擇偶所抱持較不 合理的想法。本研究將知覺父母對子女的擇偶看法定義為「子女由感覺器官 接收,進一步透過心理的內化歷程所感受並解釋父、母對子女選擇伴侶相關 議題的看法、期待。」

(二) 知覺父母對子女擇偶看法的內涵

過去尚未有直接探究知覺父母對子女擇偶看法的研究。在子女的知覺 上,多數研究是透過子女知覺親子之間的互動情形來了解父母的看法,而在 父母對子女擇偶看法的內涵方面,只能從擇偶條件、擇偶偏好的相關研究,

以及親子間關於性議題或異性交往溝通的測量面向或題項中,選擇、歸納並 轉換成與擇偶相關的內容。因此,本研究將引用擇偶條件、擇偶偏好,和親 子間性溝通與異性交往溝通的文獻,並根據本研究目的,統整出知覺父母對 子女擇偶看法的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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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過去擇偶條件與擇偶偏好的量化研究,發現主要有二種擇偶條件或 擇偶偏好的分類方式,一為將擇偶偏好分為個人條件、能力條件、情感條件 與社會條件等四面向(吳芳玉,2007;林秋萍,2002;胡育瑄,2006),另 一種分為生理條件、心理條件與社會條件等三面向(江淑玲,2005;林儒君、

林璟玲,2007;徐新娣,2004;彭懷真譯,1983)。而洪櫻溶(2005)歸納 過去研究,自行編制擇偶偏好的測量工具,其擇偶偏好內涵包括:生理條件、

內在特質、能力條件、情感取向與家庭取向等五面向。此外,吳佩倫(2007)

的研究中僅將擇偶偏好區分為內在條件與外在條件二項,視其對愛情品質的 中介影響。雖然各研究者對於擇偶條件或擇偶偏好所定義的內涵或使用的面 向名稱不一,然而,其中均包含外在的生理條件,例如:年齡、外貌、身材、

智力、衣著打扮等;外在社會條件,例如:教育程度、經濟能力、家世背景、

社經地位等;內在心理條件,例如:人格特質、品行、人際關係、個性、態 度、價值觀等。由於擇偶條件、擇偶偏好是擇偶議題研究中最常探究的變項,

而條件也確實是人們在選擇伴侶時最常被提及的,因此,本研究將參考擇偶 條件與擇偶偏好中的面向,並轉化成知覺父母對子女擇偶看法的內涵。

親子間性溝通的相關研究中,魏慧美(1998)為探究親子性溝通對子女 性態度與性行為的影響,設計出親子性溝通量表,測量父母與子女討論性議 題的範圍、內容。雖然在其量表中無直接檢視擇偶議題溝通的面向,但其中 異性交友,以及性別角色二面向中,均有擇偶議題溝通的相關題項,例如:

是否會與父母會談論有關擇偶對象的條件、是否會與父母會談論有關適婚年 齡等。而在異性交往之親子溝通的相關研究,異性交往之親子溝通量表為李 育忠(2000)參考魏慧美(1998)問卷中的親子性溝通部分及其他相關文獻 所編製出的,包括婚姻/性溝通、父母干涉、子女告知三面向,其中婚姻/性 溝通面向中包含測量擇偶議題溝通情形的題項,例如:我的父母會和我聊到 結婚對象的條件、我的父母會和我聊到婚前同居的事…等。在後續研究中,

羅樊妮(2004)、林儒君(2005)和林儒君、林璟玲(2007)進一步引用或 稍加修訂李育忠(2000)的異性交往之親子溝通量表,分別探究與異性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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態度、婚姻態度、擇偶偏好之間的關係。而林儒君(2005)在大學生異性交 往之親子溝通與婚姻態度的研究中,將李育忠之異性交往之親子溝通量表進 行因素分析,萃取出四個面向,分別為親子間對性溝通、親子間對婚姻的溝 通、父母干涉、子女告知,其中親子間對婚姻的溝通一面向,便包含了如上 述的擇偶議題溝通的題項。由於上述的親子性溝通量表,以及異性交往之親 子溝通量表均包含擇偶議題的問項,因此,本研究亦參考其題目的出題方 向,並將其轉化成知覺父母對子女擇偶看法的內涵。

綜上所述,知覺父母對子女擇偶看法的內涵,包括對選擇伴侶條件的要 求,例如:內外在等條件的完美;雙人的關係,例如:二人之間的相處是否 相契合或互補、期待彼此之間有完美的關係、愛情的重要地位等;婚前同居 的觀念。另外,由於傳統的民間信仰,與流傳已久的文化、信念,型塑出華 人獨特的擇偶觀念,例如:緣份宿命、擇偶民間禁忌等,對擇偶的歷程產生 深遠的影響,因此,知覺父母對子女擇偶看法的內涵中也包括緣份宿命觀,

以及擇偶民間禁忌的題項。簡而言之,知覺父母對子女擇偶看法的內涵包 括:伴侶條件的要求、雙人的關係、婚前同居的觀念,以及華人的緣份觀,

與傳統民間禁忌等五個面向。

三、 知覺父母對子女擇偶看法的重要性

根據Bandura 的社會學習理論提出交互決定論(reciprocal determination)

與觀察學習(observational learning)二個概念,前者主張人類行為的產生來 自於個人、環境與行為三者之間的交互作用,也就是在社會環境中,環境因 素、個人對環境的認知以及個人行為三者之間彼此交互影響(施良方,

1996)。而觀察學習的觀點,認為個體通過觀察他人行為,會形成如何從事 某些新行為的觀念,並在以後用這種編碼信息指導行動,而觀察的面向不只 是行為的本身,也會觀察行為所產生的結果,所以由榜樣活動或其結果的符 號表徵,引導之後的行為表現(施良方,1996)。家庭是人出生以後第一個 接觸到的社會群體,不但是一個滿足人們生理需求與教導人們適當行為舉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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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場所,也是型塑人格的重要群體(林松齡,2000),此外,父母親與孩子 的關係最為緊密,也是孩子生活中最重要的楷模對象,其價值信念、行為舉 止對子女有莫大的影響。因此,從社會學習理論的觀點可知,早期與家庭成 員的互動所形成的概念會深植在個人的價值體系中,對未來的人際關係、異 性交往,乃至於婚姻伴侶的選擇等造成影響。

Acock 和 Clair 回顧 1975-1986 年家庭對青少年影響的相關論文,指出並 非父母實際行為本身,而是子女對父母行為的知覺,才會影響子女(引自朱 瑞玲,1989)。李閏華(1993)指出,子女從父母婚姻學習來的婚前因素,

會對他本身的婚姻行為產生不同變化,因此,若要了解子女如何受到父母影 響,必須從子女本身的知覺為主,才能將其與個人所受的影響相連結。

Simons、Beaman、Conger 和 Chao(1992)在研究中探討親職信念對兒童的 代間傳遞,也發現父母的親職信念會透過親職行為傳遞給子女。而個人的信 念大部分在兒童時期由父母身上所接收,孩子會透過自己的經驗和觀察父母 某種行為方式的結果,將從父母身上所學得的規則和原則應用到個人生活情 境中。

從社會學習理論及相關實證研究可了解,透過觀察與經驗到父母對於子 女選擇結婚伴侶的想法,會影響到子女的擇偶信念,並成為個人行為表現的

從社會學習理論及相關實證研究可了解,透過觀察與經驗到父母對於子 女選擇結婚伴侶的想法,會影響到子女的擇偶信念,並成為個人行為表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