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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影響公私協力運作成效因素分析

第一節 影響運作成效因素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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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影響公私協力運作成效因素分析

在探討過市場處與攤販集中場自理組織建構公私協力關係時,是如何受到自 理組織心態和能力的轉變影響而形成不同的互動模式後;本章將探討市場處與自 理組織在建構公私協力關係時,有哪些因素會影響到公私協力關係的運作成效;

以下將先依據訪談資料,檢視在理論上影響公私協力運作成效的因素,應用於市 場處與攤販集中場自理組織之間的協力關係時,是不是確實會影響雙方的運作成 效,接著將影響互動模式與影響運作成效的因素予以歸納,並進一步探討應該要 如何建構良好的公私協力關係,最後再針對本章的探討內容作出總結。

第一節 影響運作成效因素之分析

本研究在整理公私協力的相關文獻後,於第二章歸納出欲檢視公私協力的運 作成效是否良好,可以從「明確的共同目標」、「完備的法制規範」、「充分的溝通 協調」、「平等的互動過程」、「足夠的組織能力」等五個因素判斷,本節將依據第 二章所提出的影響因素為基礎,逐項檢視訪談內容與理論是否契合,分析在理論 上會影響公私協力關係運作成效的因素,是否會影響市場處與攤販集中場自理組 織之間公私協力關係的運作成效。

壹、 明確的共同目標

多數學者認為清晰、明確的共同目標是公私協力成功的要件之一(吳英明,

1996:42-43;孫本初,2007;林淑馨,2012;572-574),但訪談資料所呈現的 結果卻與理論有所出入;經過整理受訪者的看法後,市場處與自理組織之間雖然 都擁有明確的目標,但雙方的目標並未完全一致(G1:13-14;G3:23-24;G5:

15-19;N6:35-40);本研究於先前分析市場處與自理組織之間的互動模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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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提到雖然自理組織並不屬於營利組織,但其存在的目標是希望集中場內的生 意興隆,可以讓所有攤販都能夠賺錢,因此雙方的目標是有差異的。

沒有辦法百分之百一樣,但有一半以上應該是要一樣;

一樣的部分就是要自己管理好自己的團體。(G4:22-23)

本研究曾於第四章歸納出自理組織的偏好目標,並將其與市場處的偏好目標 加以比較;相較於市場處,自理組織的目標顯然較為多元,雖然部分目標可能與 市場處相同,像是維持秩序、排解糾紛、自治自理等,但最終目標仍然是為了確 保攤販的生意興隆,並促進當地的繁榮;是以本研究認為雙方的目標其實是「各 自明確,但不一定相同」;亦即市場處的目標是維持攤販的營業秩序,避免引發 民眾不滿,而自理組織的目標則是為了讓攤販能夠穩定的做生意,不受外力干擾;

雙方的目標都十分明確,但也很容易產生衝突,因此在雙方的目標相牴觸時,溝 通協調就顯得十分重要(G3:14-15;G4:38-40);由於雙方的目標都十分明確,

但卻有著公益性與私益性的差異,因此在偏好目標有落差的時候,市場處與自理 組織就必須透過溝通協調,在能夠顧及雙方目標的情況下協調出折衷的解決方案,

一方面是為了政策目標的達成,另一方面也是因為自理組織必須考量到攤販的配 合度,若是市場處的方案陳義過高不易落實,強行推動反而會引起攤販的不滿與 反彈,甚至會促使攤販進行一連串的抗爭活動(N3:58-62;N5:120-124)。

如果要達成一定的效能的話,變成協會這邊的角色就會 非常重要,因為我在協助這個過程…不管是做什麼事,都是 先求有再求好。一下子就要達到那個目標,可能多數人達不 到,可是你先把幾個人帶到一定的程度…當這個氣氛跟氛圍 形成了以後…前面可能慢慢爬,後面可能變成跑的…不怕慢,

只怕等,就是不要在那裏原地踏步,我們辦每次的活動,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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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想法就是先求有,我相信政府也是一樣。(N3:62-71)

此外,市場處與攤販成長背景的差異也影響到雙方對於目標的認知;由於攤 販政策的內涵具有一定的社會救助性質,目前的合法攤販大多屬於社會中低階層,

教育程度也較低,因此不太能夠瞭解市場處的政策目標;對攤販以及自理組織而 言,做生意遠比配合市場處推動政策重要,加上部分自理組織對於公部門的觀念 還停留在戒嚴時期的專制政府,這也會影響到雙方目標的調和(N3:205-206);

就此而論,市場處和自理組織在協力關係中的目標,還是有差異的。

所以我還是說…需要溝通啊,他們真的是不懂為什麼…

為什麼我不能買賣…什麼…很多的為什麼不知道啦,可是他 們可能…還是覺得政府官員高高在上,並不願意直接把心裡 的話說出來,那我們就沒有辦法真正幫他…解決他的問題。

(G3:135-138)

就訪談結果來看,市場處和自理組織之間在建構公私協力關係時,雙方的目 標其實無法完全一致;也許在形式意義上相同(維持秩序),實質內涵卻存有差異 (公益性與私益性);但雙方若是能夠藉由持續的溝通協調,找出雙方都能接受的 推動方案,對於管理政策的推動以及實際的運作成效並不會有太大的減損;因此 就本研究而言,與其說「明確的共同目標」會影響運作成效,倒不如說是「可行 的推動方案」對運作成效的影響較為重要(N2:113-115;N4:136-139;N5:

96-101)。

貳、 完備的法制規範

在分析受訪者對於臺北市攤販管理相關法制規範的意見之前,本研究將先概 略說明目前臺北市攤販管理的相關法制規範。目前市場處對於合法攤販和攤販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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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場自理組織權管業務的相關法規眾多11;因此單就法規數量而言,臺北市對於 攤販管理的法制規範似乎相當完備且規定明確,像是自治條例第 13 條及第 15 條就針對攤販的營業行維和自理組織的義務作出規範;設置注意事項第 4 點亦明 訂自理組織所應執行的事項;乍看之下,在法制規範眾多的情況下,對於市場處 和自理組織的權利義務、營業秩序以及其他相關規定都能夠有所依循(G1:

117-118),但在實際訪談後,卻發現目前的法制規範並不如想像中完備。

在訪談資料的部分,雖然多數的受訪者皆認同目前的相關法制規範十分清楚 明確,但也認為這些法規已經年代久遠,並沒有隨著時空環境的變遷而作出適時 的修正(N1:180-186;N6:145-153;N7:163-167),因此目前臺北市攤販管理 的相關法制規範其實是不合時宜的,也造成市場處的管理人員在執行業務時,時 常會發生許多執法上的困擾(G4:87-94);因為市場處若是要完全依照法規執行 業務,絕對會對攤販的生計造成非常嚴重的影響。

很清楚啊,就做不到,因為如果依法行政他們就不用玩 了,他們做不到。可是我剛剛說了,我們的目標並不是要打 壓或是打死他們,我們只是要他在一個限定之內,一個規範 去約束他們的營業的行為。(G5:155-157)

對市場處而言,目前攤販管理法規的主要問題是標準太高不易落實(G2:

119-120;G3:133-138),再來就是欠缺針對攤販以及自理組織違規行為的罰則 (G1:130-134;G3:142-145;N3:152-157),而目前合法攤販分為有證攤販、

列管攤販和簽訂行政契約的攤販,基礎的權利關係無法統一也對市場處的管理運 作造成許多不便(G3:161-163)。如果完全依照法規處理,由於目前市場處針對

11 目前市場處與攤販管理相關的法規計有《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臺北市臨時攤販集中 場設置管理要點》、《臺北市攤販臨時集中場自理組織設置注意事項》、《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 第十六條所指觀光地區、重要街道一覽表》、《臺北市建國假日玉市市集輔導管理辦法》、《臺 北市各類攤販攤架及設備規格要點》、《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對申請變更攤販營業許可證審 查作業要點》等,法規種類繁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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攤販的處罰手段僅有廢證一途,若直接廢證勢必影響到攤販的生計,將會促使攤 販反撲或是引起抗爭(G4:97-104),因此為避免執行法規引發攤販的不滿與反彈,

市場處通常會傾向不告不理的方式,即使有民眾檢舉,也會盡可能避免依據法規 將攤販廢 證, 而是透 過 勸說或 由 自 理組織 出面 的方 式 引 導攤販 改善 (G4:

107-112G5:31-43)。

我們當然可以用法規去壓、去要求他嘛,因為這個是…

照規矩講是不對的嘛,可是我們如果真的這樣子用的話…很 多是可以註銷耶,所以依我個人作為就是…要求他們能夠改 就趕快改…通常他們會配合,因為他們不會跟管理人員對著 幹。(G5:157-170)

而在自理組織這一方面,法規的陳義過高也讓自理組織感到窒礙難行,雖然 相關法規都有規範自理組織應該執行的事項,但因為多數自理組織的幹部本身就 是攤販,也是依靠攤販的支持當選幹部,不論是從自己的立場出發,或是要對會 員進行管理規範,都會因為規定不易落實而感到困擾(N6:155-156);像是攤販 營業時間的限制(N2:136-141;N5:60-61)、集中場內攤販種類太多而產生的管 理困境等(N1:189-191;N7:168-198),因此最後也多是依靠自理組織的勸導和 自我約束,或是與市場處協調折衷方案,比較不願依循相關法令規範處理(N2:

130-133;N4:94-96)。然而,即使自理組織不願意配合市場處,目前相關規定 對於自理組織也沒有明確的處罰規定,僅有改選會長一途,但改選會長將干涉自 理組織運作的自主性,因此市場處為避免紛爭,也不太願意動用這條規定,最終 還是要回歸到持續不斷的溝通。

很瞭解,市場處想做什麼一定照公文走的啊…那有時候 我們跟他們拜託,也會幫忙跟派出所協調,為了一些衝突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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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說像交通問題…大家都可以協調,讓我們提早一小時變五 點出攤。(N5:54-57)

沒有,都還是要靠管理員跟他們溝通。因為改選會長算 是很嚴重的事…由市場處主導改選會長。(G1:137-138)

沒有,都還是要靠管理員跟他們溝通。因為改選會長算 是很嚴重的事…由市場處主導改選會長。(G1:137-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