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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三節 研究限制與後續研究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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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皆是由攤販集中場內的攤販選出,因此未來如何協助自理組織提升對於攤販的 約束力,是市場處必須要思考的方向;此外,目前仍有部分攤販集中場尚未成立 自理組織,導致管理上產生許多困難。市場處應該思考如何協助這些攤販集中場 成立自理組織,並培養自理組織的運作能力以及對攤販的約束力,未來才能夠讓 自理組織協助市場處推動攤販管理政策,避免攤販違規營業破壞當地的環境衛生 清潔和居住安寧,並能夠進一步落實由自理組織自治自理的目標。此外,攤販集 中場周邊往往有許多住戶或是社區團體,透過各種管道向市場處反映攤販營業對 當地居民造成的諸多不便,更有部分自理組織無法與當地居民或里辦公處、學校 家長會以及大樓管委會等組織融洽相處,因此引起許多紛爭,也增加管理上的難 度;因此市場處在培養自理組織的能力之餘,也要設法輔導自理組織和周邊的社 區團體相處融洽,藉此降低民眾不滿並進一步鼓勵自理組織融入社區活動,讓自 理組織與周邊住戶能夠建立和諧的互動關係。

由於目前自理組織的成立以及運作,大多依照《臺北市攤販臨時集中場自理 組織設置注意事項》執行,因此市場處應先檢討成立自理組織以及規範自理組織 運作的相關規定是否有不合時宜或是不足之處,並加以修正,減少管理人員執行 業務時依法行政的難度,並應設法輔導自理組織建立透明健全的財務制度與組織 運作制度,漸進式的提升自理組織的運作能力,再進一步輔導自理組織登記成立 社團法人,讓雙方在法律關係上可以對等互動,才能逐步讓自理組織承擔更多的 公共責任。

第三節 研究限制與後續研究建議

本研究透過訪問市場處的攤販管理人員以及攤販集中場自理組織的代表,試 圖瞭解臺北市攤販管理政策的公私協力關係,並歸納出建構良好的公私協力關係 所應注意的要素;但由於不同攤販集中場之間的營業型態不同,加上市場處管理 人員與自理組織代表之間,或是不同的自理組織代表之間的價值觀差異,因此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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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相同的問題可能會有截然不同的看法,導致研究結果產生許多限制。以下將提 出本研究的研究限制,並提出後續研究建議供未來其他研究者作為欲從事相關研 究時的參考。

壹、 研究限制

本研究在分析深度訪談資料以及整理相關研究文獻資料時,由於質化研究的 侷限性,仍然不可避免地將會產生下列研究限制:

一、推論上的限制

本研究以臺北市市場處和攤販集中場自理組織的公私協力關係為研究對象;

由於臺北市的攤販集中場並非每一處皆有成立自理組織,且攤販管理除攤販集中 場外,尚有零星攤販之管理,因此本研究之結果可能無法適用於未設有自理組織 之攤販集中場與零星攤販。

二、 研究對象的限制

本研究以臺北市列管攤販集中場內有設立自理組織且較具規模的攤販集中 場為研究對象,但自理組織的規模、會員數量以及財力,都可能會對管理面造成 影響,且攤販具有強烈屬人性,因此針對這些攤販集中場自理組織訪談所得出的 研究結果,可能無法適用於其他縣市的攤販管理。

三、 訪談人員身分的限制

深度訪談雖然可以藉由與訪談對象的面對面接觸,從受訪者的表情以及細微 的肢體動作,更加深入研究情境之中;但也可能因為訪談人員的身分、詢問方式 或是受訪者的個人主觀意見,而使訪談資料的分析出現偏誤;由於研究者於市場 處負責攤販規劃業務,受訪者可能會因為研究者的身分,而未能將本研究所欲探 知的真相據實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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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研究範圍的限制

本研究的目的,在於瞭解市場處與自理組織之間的互動模式與運作成效會受 到何種因素影響,偏向於整體性的探討,因此未能專注於微觀面的討論,亦即無 法瞭解市場處與個別的攤販集中場自理組織之間所形成的互動模式,對於公私協 力關係的運作成效會產生何種影響,此亦為本研究的研究限制之一。

貳、 後續研究建議

本研究著重於探討市場處與不同攤販集中場自理組織之間形成的公私協力 關係,並檢證理論上影響雙方協力關係互動模式與運作成效的因素,是否與實務 運作相符;但臺北市或是其他地方政府除了攤販集中場以外,也有許多零星攤販;

因此以下將針對本研究在進行文獻檢閱以及訪談過程中的其他相關發現,提出四 點研究建議,提供未來有興趣從事相關研究的研究者作為參考:

一、 零星攤販的管理

本研究以臺北市市場處與攤販集中場自理組織之間的協力關係為主要研究 對象,但是在臺北市的轄區範圍內,除了經過核准的 46 處合法攤販集中場外,

尚有許多零星攤販分別散佈於各處;零星攤販雖然不像攤販集中場必須成立自理 組織與市場處互動,但是零星攤販在營業時所會產生的各種問題,基本上與攤販 集中場相去不遠,因此市場處除了由管理人員直接與零星攤販互動並進行管理之 外,是否還可以透過其他的方式維持零星攤販的營業秩序,避免影響周邊環境衛 生或打擾民眾居住安寧,值得進一步探討。

二、 民意代表或地方意見對於協力關係的影響

本研究發現市場處在與自理組織建構協力關係的過程中,時常會有當地居民、

里長、民意代表或是一些當地的組織團體涉入其中,這些參與者雖然會對市場處 與自理組織的協力關係產生許多影響,但是並不一定會加入協力關係當中;由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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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旨在探討市場處與自理組織之間的協力關係,因此未能進一步探討這些情 形,後續或許可以從政策網絡的角度出發,探討鄰近攤販集中場的社區團體、民 意代表或是一般民眾的意見,對於市場處與自理組織之間協力關係的運作會產生 何種影響。

三、 公私協力關係運用於管理面對於績效的影響

近年已有許多研究開始探討公私協力關係對於組織績效或是政策執行成效 的影響(陳恆鈞、張國偉,2006;王千文、陳敦源,2012);但在本研究中,市場 處的部分受訪者曾經提及管理人員與自理組織合作共同管理攤販,雖然確實能夠 減輕管理人員的負擔,但由於攤販集中場內的秩序良好,少有紛爭產生,因此績 效比較看不見(G3:168-172);由於本研究之目標在於瞭解影響市場處與自理組 織之間的互動模式以及運作成效的因素,而非探討公私協力關係的實際績效為何,

且探討公私協力關係運作成效另涉及績效指標的建構,因此有關公部門與攤販集 中場自理組織之間建構公私協力的互動模式時,應如何評比其管理績效,有待進 一步的研究驗證。

四、 不同攤販集中場之間的比較研究

本研究受限於時間以及研究者的能力,因此僅針對臺北市內 7 處較具規模,

且平時與市場處互動較為密切的的自理組織作為研究對象;為了更進一步瞭解市 場處與個別攤販集中場自理組織之間的公私協力關係,本研究建議日後可以從自 理組織的人數、運作能力等要素作為區分基礎,將不同的自理組織分類,並比較 不同的自理組織與市場處之間的公私協力關係,其運作成效是否有所差異,甚至 可以更進一步比較不同縣市的攤販集中場自理組織,探討這些自理組織在和公部 門形成協力關係的過程當中,有哪些雷同或相異之處,藉此探討不同地區的攤販 管理方式,作為未來公部門研擬相關政策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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