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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研究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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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目前各國政府皆面臨財政困窘以及無法有效滿足人民需求的危機,因此為了 減少不必要的支出,並且有效解決公共問題,與私部門建構公私協力關係,運用 私部門的資源提供公共服務並解決公共問題,已經是無法避免的趨勢;臺北市市 場處受限於人力以及預算的不足,又必須維持攤販集中場的營業秩序,降低攤販 違規營業的情況,避免對當地的衛生環境與交通秩序造成負面影響;在這種雙環 困境之下,唯有設法結合攤販集中場自理組織的力量,建構公私協力關係並且合 作管理攤販,才能夠有效達成政策目標,並同時促進當地商機與繁榮。本研究為 了瞭解市場處與攤販集中場自理組織建構公私協力關係時,影響雙方協力關係互 動模式與運作成效的因素,檢閱有關攤販管理以及公私協力關係的理論與研究文 獻,並針對市場處各行政區的攤販管理人員與不同攤販集中場自理組織的代表進 行深度訪談,試圖瞭解市場處在推動攤販管理政策時,是如何和不同的攤販集中 場自理組織維持協力關係,並檢證理論上影響公私協力關係互動模式以及運作成 效的因素,在攤販管理實務運作上是否也會產生影響;最後並進一步分析兩者在 概念上的相似之處,提出建構良好公私協力關係的要素。本章將先說明經過分析 訪談資料後所得到的研究發現,接著提出相關政策建議,作為市場處未來與不同 的攤販集中場自理組織建構公私協力關係時的參考,最後則對未來可能的研究方 向提出建言,供其他研究者作為後續研究的參考。

第一節 研究發現

經過探討公私協力以及攤販管理相關理論與研究文獻,並且與市場處管理人 員和攤販集中場自理組織代表分別進行深度訪談、分析相關的訪談資料後,本節 將依據第一章所提出的研究問題,分別說明本研究在分析深度訪談資料後所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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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研究發現:

一、 影響市場處與自理組織之間形成不同互動模式的因素

本研究在檢閱相關研究文獻後,將影響公私協力關係互動模式的因素分為心 態、能力與結構等三項,但在進行深度訪談後發現,雖然心態與能力對市場處與 自理組織之間互動模式產生的影響,但是在結構的部分,由於市場處與攤販集中 場自理組織屬於上下級單位的關係,因此並無法觀察出結構對於雙方的互動模式 有什麼特別明顯的影響。

(一) 自理組織的心態與能力會影響雙方協力關係的互動模式

本研究以 Najam(2000)所提出的 4C 模式為區分基礎,試圖瞭解市場處和攤 販集中場自理組織建構公私協力關係時所形成的互動模式,並進一步探討影響雙 方互動模式的因素;研究發現市場處與自理組織建構公私協力關係時,會因為自 理組織心態與能力的強弱,而分別產生合作、互補、吸納、衝突等四種不同的互 動模式;本研究將自理組織的心態區分為協力意願與溝通意願兩個面向,在自理 組織能力足夠的情況下,會因為自理組織的心態而形成合作或是吸納的互動模式;

而當自理組織的能力不足時,亦會因為其心態的不同而形成互補模式或是衝突模 式;值得注意的是,自理組織的能力與心態並非固定不變,市場處可以藉由各種 不同的管道與自理組織進行溝通協調,使自理組織的心態能夠更願意與市場處共 同管理攤販,也能夠透過各種資源上的挹注或是利用政策宣導與教育訓練等方式,

提升自理組織的能力,並建構出合作無間的公私協力關係。

(二) 本研究並未發現結構對於雙方互動模式的影響

依據先前的文獻檢閱以及研究架構,本研究將結構認定為會影響公私協力互 動模式的因素之一,但是在分析訪談資料後,市場處與各個攤販集中場自理組織 雖然在平時的互動上,並未有特別明顯的上下之分,但是在相關法律規範下,市 場處仍然屬於自理組織的上級機關;在正常的情況下,自理組織也許能夠在不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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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處發生衝突的情況下,對於偏好目標及策略討價還價,但若是市場處有不得 不配合執行的政策目標,像是近期配合中央政府的禁宰活禽政策以及臺北市政府 的觀光政策,此時自理組織較難有拒絕配合的空間,因此本研究認為就相關法律 規範的角度來看,雙方仍然是主管機關以及受管轄單位的關係,加上多數攤販與 自理組織仍然認為受市場處管轄對其營業較有保障;因此在本研究中,並未發現 結構會對雙方的互動模式造成何種影響。

二、 影響市場處與自理組織公私協力運作成效的因素

本研究在檢閱相關文獻後,認為理論上會影響公私協力運作成效的因素有明 確的共同目標、完備的法制規範、充分的溝通協調、平等的互動過程以及足夠的 組織能力;但在分析深度訪談資料後,攤販管理的實務運作與公私協力的理論並 未完全一致。

(一) 目標不一致與相關法規的缺失並未影響到協力關係的運作成效

許多學者認為明確的共同目標是公私協力關係能否順利運作的重要因素之 一(吳英明,1996;林淑馨,2006;孫本初,2007),但在本研究中,市場處與不 同的自理組織之間時常會處於偏好目標不一致的狀況之下;然而,雙方仍然能夠 維持協力關係的運作;簡言之,只要雙方的偏好目標沒有完全牴觸,其實是可以 透過溝通協調的方式找出能夠同時滿足雙方偏好目標的策略,因此本研究認為在 雙方目標皆十分明確的情形之下,兩者的偏好目標是否會完全牴觸,遠比是否一 致更為重要,因此市場處與自理組織的偏好目標是否相同,對於公私協力的運作 成效並無影響。

此外,在法規部分,目前臺北市攤販管理的相關法規雖然對於攤販以及自理 組織作出多規範,但經過訪談後發現,目前的法令規範其實存有許多漏洞和缺失;

不過這些缺失並未對雙方協力關係的運作成效產生太大的影響,因為市場處與自 理組織仍然可以透過持續不斷的溝通協調,在相關法規不完備的情況下,協調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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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彼此能夠接受的遊戲規則,讓協力關係得以穩定運作;因此,雖然理論上法 制規範是否完備會影響到公私協力關係的運作成效,但是在本研究中並未發現法 制規範對運作成效會產生何種影響。

(二) 推動方案是否可行將影響到雙方的運作成效

在臺北市市場處與攤販集中場自理組織的公私協力關係中,雙方的偏好目標 雖然明確,但卻時常會有不一致的情況,然而雙方在偏好目標上的分歧並未影響 到協力關係的運作成效;如果市場處所提出的推動方案可以有效的達到政策目標,

也能夠被自理組織接受,那麼在不牴觸自理組織的偏好目標並且不損及攤販利益 的情況下,自理組織還是會配合市場處推動相關政策;由此可知,明確的共同目 標雖然能夠減少雙方在協力關係中的意見衝突以及磨擦,但是在多元目標並存的 現代社會中,公私協力關係的參與者想要在複雜的政策領域中尋求一個明確的共 同目標,其實是十分困難的;因此本研究認為與其花費過多的時間與心力協調大 家都能接受的共同目標,倒不如設法在不會破壞彼此偏好目標的情況下,尋找出 一個能讓各方參與者都能夠接受的推動方案,才能夠有效的提升協力關係的運作 成效。

(三) 充分的溝通協調能夠提高協力關係的運作成效

在建構公私協力關係的過程中,所有的參與者都必須透過持續進行溝通協調,

藉此確立協力關係內的互動規則,並找出彼此都能接受的推動方案,才能夠有效 達成目標、提高協力關係的運作成效;市場處為了在目前有關攤販管理相關法規 不合時宜的困境下提升協力關係的運作成效,持續透過各種正式與非正式的管道,

與自理組織之間進行溝通協調;而在本研究案例中,不論是市場處或是自理組織,

都偏好透過非正式的溝通協調來取得共識,一方面是市場處顧慮正式的溝通管道 可能會在無意中使事態擴大,反而難以迅速解決,另一方面也是因為自理組織的 幹部和代表大部分也是由攤販擔任,平時忙於營業,為避免出席會議影響到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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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生意,而較無意願浪費太多時間在正式的會議;因此雙方主要是透過非正式的 溝通進行協商,召開正式會議的目的,通常僅是為了補足欠缺的行政程序;而市 場處與自理組織透過頻繁的溝通協調,建立起長期的互信與互賴關係,並提高協 力關係的運作成效。

(四) 平等的互動過程能夠讓協力關係的運作更為融洽

公部門與私部門建構公私協力關係的時候,如果無法讓私部門在互動過程中 與公部門處於平等的地位,則雙方難以形成真正的公私協力關係;在本研究中,

市場處與不同的自理組織互動時,市場處雖然屬於自理組織的上級機關,但是在 協力關係的運作過程中,仍然盡可能使雙方處於平等的狀態之下,並避免使用相

市場處與不同的自理組織互動時,市場處雖然屬於自理組織的上級機關,但是在 協力關係的運作過程中,仍然盡可能使雙方處於平等的狀態之下,並避免使用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