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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臺北市攤販管理現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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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實務目的

攤販可說是台灣特有的庶民文化,因此攤販管理的問題並非臺北市獨有,然 而過去公部門對於攤販管理政策的思維,仍然是以政府為中心,故本研究之實務 目的如下:

1. 藉由文獻檢閱以及深度訪談,瞭解臺北市市場處與其列管攤販集中場自 理組織之間在面對攤販管理問題時,是以何種互動模式運作。

2. 嘗試找出有效提升公部門與攤販自理組織間公私協力關係的因素,提供 公部門作為未來研擬攤販管理政策之參考。

第二節 研究問題

依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第 15 條規定,集中場自理組織應執行(1)攤販營 業秩序之維持、(2)集中場清潔衛生之管理、(3)有關規費之催繳、(4)違規或無 證攤販之查報、(5)糾紛之協調、(6)設備之規劃、設置、管理以及(7)其他有關 管理及交辦事項等,顯見自理組織對攤販集中場的管理具有重要影響,但相同的 法規在實際適用時,也會因為攤販集中場的條件以及其他因素,導致自理組織與 市場處之間形成不同的互動模式,因此本研究欲探究之問題如下:

一、 在市場處與自理組織建構公私協力關係的過程中,哪些因素會影響到市場 處與自理組織之間的互動模式?

二、 市場處與自理組織所建構的公私協力關係,並非每次都能夠達成目標,究 竟是哪些因素影響到協力關係的運作成效?

三、 市場處如果要和自理組織建立良好的公私協力關係,必須注意哪些因素?

第三節 臺北市攤販管理現況簡介

臺北市的攤販管理政策,若以事業主管機關區分,可以民國 74 年作為分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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嶺;民國 74 年前,以警察局為主管機關,對於攤販的態度由「取締與輔導並重」,

但隨著時空背景的變化,逐漸轉變為「以勸導取代取締,以輔導就業為重點」(郭 聰欽等,1996);民國 74 年後,警察局除了無證攤販、妨礙道路交通以及居住安 寧之攤販取締外,其他關於有證攤販、列管攤販集中場管理等業務,全數移交由 臺北市市場管理處(已於民國 96 年 9 月 11 日更名為臺北市市場處)負責。

市場處執行攤販管理政策的主要法令依據為「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後為 因應地方制度法修正,於民國 100 年提送臺北市議會審議,修正名稱為「臺北市 攤販管理自治條例」,但除了修正名稱及略作文字修正以外,規範內容與「臺北 市攤販管理規則」並無差異;由自治條例的內容分析臺北市的攤販管理政策,仍 然具有社會救濟性質(第 6 條)2,並且為避免攤販對市容產生負面影響,政策方 向以限制有證攤販成長為主(第 16 條)3;想在臺北市內合法擺攤營業,必須符合 第 6 條的規定情形,才能向市場處申請攤販證;而且攤販證並非永久有效,必須 每 3 年換證一次,否則將會自動失效;此外,由於攤販證具有政府特許權的性質,

因此也禁止任意將攤販證轉租、販賣;若是未領有攤販證之非法攤販,則依法應 由警察局嚴加取締;由於申請資格限制嚴苛,故近年已未再新增有證攤販。

目前臺北市市場處負責管理的合法攤販種類繁多,除了一般領有攤販證的有 證攤販外,另外有民國 74 年時由警察局移交的列管攤販,還有部分集中場的攤 販與市場處簽訂行政契約;有證攤販可依其營業地點分為有證零星攤販和攤販集 中場內的有證攤販兩種;列管攤販和簽訂行政契約的攤販則皆於攤販集中場內營 業,截至民國 101 年底,臺北市內共有 46 處列管攤販集中場,有證攤販 1,909 攤,列管攤販(含簽訂行政契約攤販)共 2290 攤。由於有證攤販依現行法規需要 每三年換證一次,而且有證攤販若是違規營業,可依照自治條例第 18 條規定予

2 攤販管理自治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申請攤販營業許可證,應在本市設籍六個月以上,並符合下 列規定之一者為限:一、經核准接受救助之低收入戶。二、原發證或登記有案之攤販。三、身 體殘障。四、能提出民國七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曾為攤販之具體證明且年滿五十歲,無 其他收入,家庭賴其生活。

3 攤販管理自治條例第 16 條:觀光地區、重要街道或市場周圍二00公尺內,不得擺設攤販,

違者,嚴予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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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廢證,因此在有證攤販的部分,相關法規已有明確規範可供市場處管理人員作 為執法依據;但攤販集中場內還有許多並未領有攤販營業許可證,也未與市場處 簽訂行政契約的列管攤販,這些列管攤販雖然也被視為合法攤販,但目前相關法 規對於這些列管攤販並未有明確規定,除了依衛生環保相關法規由權管單位逕行 取締以外,並沒有其他有效的管理手段,必須依靠攤販集中場自理組織協助市場 處管理,因此在實務運作上,如何與攤販集中場自理組織之間維持良好的互動關 係,以確保攤販集中場內的營業秩序,就顯得十分重要。

表 1-1 臺北市市場處列管臨時攤販集中場

行政區 集中場名稱

松山(5) 饒河街;民權東路 3 段 103 巷;南京東路 5 段 59 巷 27 弄;新東街;八德路 3 段 106 巷。

大安(4) 臨江街;安居街 9 巷;中華玉器藝術文化交流協會;臺北市玉石文物協進會。

文山(2) 景美街(日);興德路兩側。

中山(10) 遼寧街〈朱崙公園〉;遼寧街〈遼寧公園〉;晴光;八德路 2 段 174 巷;雙 城街;五常街;合江街;北安路 476 巷及 518 巷;榮星;四平街。

大同(2) 延平北路 3 段;寧夏路。

萬華(10) 西園路二段 320 巷及同巷 55 弄;廣州街;長順街 14 巷;西園路二段 140 巷;梧州街;德昌街;西昌街;富民路 57 巷;東三水街;華西街。

內湖(2) 湖光;麗山。

北投(2) 新北投;關渡宮。

士林(4) 華榮街;社中街;承德路四段 40 巷;福華廣場。

中正(4) 南昌路二段;城中;東門市場外;南機場。

南港(1) 南港路一段 171 巷

資料來源:臺北市市場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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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理論基礎

知識是一種結構化的經驗與價值,讓我們能夠以過去的知識為基礎,整合及 評估新的經驗與資訊(孫本初,2010:711)。文獻回顧的目的,就是為了讓我們 能夠瞭解前人的經驗與成果,並作為未來從事相關領域研究的基礎。本章將先回 顧有關攤販管理以及公私協力的相關研究文獻,再介紹公私協力的相關理論,藉 由檢閱攤販管理以及公私協力的研究文獻,將兩者連結並建構臺北市市場處與攤 販集中場自理組織執行攤販管理政策的公私協力關係。

第一節 攤販管理相關文獻回顧

攤販係指於戶外場所定點或不定點,以各種型態之營業工具銷售貨物或提供 勞務以達營利目的者(張大為等,2011),因此攤販不同於在室內營業之市場攤商;

由於攤販具有低資本、高報酬及回收快等特性,進入門檻遠較其他行業低,且機 動性高,因此成為失業、創業、轉業者的最愛(吳豐山等,2010),但攤販也會對 交通、衛生環境、稅收、經濟造成影響,因此必須設法解決這些問題。本研究在 搜尋有關「攤販管理」的相關文獻後,發現過去有關攤販管理政策的研究大多以 政府研究報告為主,學位論文及期刊論文的研究十分稀少且年代久遠;因此再以

「攤販」為關鍵字,搜尋與攤販管理相關之研究文獻。經檢閱攤販管理研究的相 關文獻後,茲將其區分為不同面向並分述如下:

一、 政策執行現況

此面向的主要研究目的,是為了瞭解公部門目前的攤販政策以及執行成效,

並試圖給予改進管理制度的意見。劉水深、呂勝瑛、黃營杉(1984) 透過民意調 查、法規制度分析以及實地訪談等方式,探討臺北市攤販管理的現況,認為攤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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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夠滿足消費者對低價物品及方便性的需求,因此難以有效遏止;政府若僅是興 建市場收容攤販,並無法有效減少攤販數量,應由減少消費者對攤販之需求、輔 導攤販轉型並增加稅賦、設置專責單位等方式著手。李本誠(2001)以中壢市的十 大攤販聚集區為對象,研究中壢市的攤販管理政策,並由管理機制未法制化,管 理人力未專業化、管理設施未現代化、管理成本未經濟化等四個問題探討,最後 提出公辦民營化、分類分級化、成本公平化以及管理效率化等四項攤販管理可行 模式。吳豐山等(2010)將台灣各縣市既有的攤販管理相關法規進行分析,並就國 外的攤販管理制度進行探討,並歸納國內相關研究文獻後,提出中央應統一立法、

規劃輔導既成攤販、輔導攤販生存發展以及訂定合理租稅機制等四項建議。

前述研究以探討政策執行現況為主,吳定與紀世訓(1985)則是由政策過程的 角度出發,檢視臺北市攤販管理政策的發展歷程與執行情形,研究發現政府忽略 教育及輔導的治本方式,而著重取締及圍堵的治標作法。張大為等(2011)以臺北 市政府辦理攤販管理與取締案為研究對象,檢視臺北市政府對於市內 21 處違法 攤販集中區段的規劃整頓過程,並提出短期與中期的政策執行方向建議。蘇進雄 (1996)由績效管理的角度探討臺北市攤販管理,從管理面、組織面、政策面、經 濟面、政治與法律面、教育與文化面以及社會面等進行分析,歸納出攤販管理績 效不彰的十二項原因,並給予十二點政策建議。陳應芬(1986)不以公部門的角度 進行探討,而是以非正式部門的角度切入,建構出合理的攤販管理目標為改善並 提高臺北市民現有生活環境品質、兼顧社會救濟與社會安全、確保市民消費權益 以及維持商業服務機能之正常運作等。王振霄(2005)則是從行政首長的更迭對攤 販管理政策的影響進行探討,藉由臺北市從官派首長至民選首長以降的攤販管理 政策演變進行分析,並以問卷調查、實地訪談和法規分析,歸納出臺北市政府對 攤販管理的政策轉變方向,並提出十二項建議。

除了由政策執行現況與政策過程的角度研究攤販管理政策外,另有學者從多

除了由政策執行現況與政策過程的角度研究攤販管理政策外,另有學者從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