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二節 影響都市內部建築物重開發之因素
(Whitehand, 1978)。如果特定地區的所得水準高於其他地區之時,開發者於此 地區進行建築物重開發之後所建造的新建物,也較容易被該地區對於建築物擁有 較高購買力的居民所消費。一個地區的所得水準上升會導致該地區之租金提高,
由於租金變動對於房價的影響為正向,故房價也會跟著上升(Barlev and May, 1976)。在前述探討都市內部建築物重開發的行為中,房價上漲會使建築物重開 該地區的房價下跌(Barlev and May, 1976)。在前述探討都市內部建築物重開發 的行為中,房價下跌會讓建築物重開發的可能性降低。因此,房屋存量對於建築 物重開發之影響為負向的,一個地區當前的房屋存量越高,則建築物重開發的可 能性則會降低。Barlev and May(1976)的研究指出,住宅存量越多的地區,建 築物之拆除量則越少。在都市內部建築物重開發的過程中,必須要拆除現存建物 多樓地板面積的新建物,導致都市內部建築物重開發的可能性增加(Brueckner, 1982)。因此,一個都市內部的人口變動情形,將影響該都市房價的漲跌,也會 影響對於建築物樓地板面積之需求,使都市內部建築物重開發的可能性產生變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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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減少建築物重開發的可能性。Barlev and May(1976)的研究發現,由於紐約 曼哈頓區在西元 1962 年將實施較嚴格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所以在西元 1958 會出現建築物混合使用的情形。Bourne(1969)以多倫多市從西元 1952 年至 1962 年建築物新建及改建的資料進行實證,發現當建築物存在混合使用情形之時,其 值即會增加(Bourne, 1976; DiPasquale and Wheaton, 1996)。但是建築物的品質以 及建築物本身的價值,實際上難以用確實的數字或價格來表達,故可以使用建築 物之屋齡,來替代建築物品質以及建物使用價值之變數。
土地取得之難易度,也會影響建築物重開發決策。Whitehand and Whitehand
(1983)指出,都市內部地區新申請之建築計畫,會從早期由土地所有權人申請 之建築計畫,逐漸轉變成為由建商或開發者申請之建築計畫。建商以及開發者若 要進行重開發,則必須去向個別土地所有權人取得土地,而後進行土地整合,才 得以進行後續的建築物重開發。當市中心土地及建築物的產權狀態複雜,進行土 地整合的成本提高,將會降低重開發行為的淨現值,導致重開發的可能性下降
(Bourne, 1969)。Bourne(1976)對多倫多市的建築開發商進行問卷調查,發現 開發商於住宅開發區位選址決策中,認為影響力最大的前三選項為土地使用分區 管制、土地現存產權狀態以及土地之可取得性。這表示開發商在都市內部進行建 築物重開發之時,偏好選擇土地取得成本較低之處,以得到較高的重開發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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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itehand and Whitehand(1983)以兩個英格蘭市鎮中心之建物登記資料進行分 析,經實證研究發現,都市內部之市中心地區確實擁有較多的建築物重建。
除了都市內部之市中心地區會擁有較多的建築物重開發,從市中心地區向外 延伸之都市內部各個區域中心,也會出現較多的建築物重開發;而這些區域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