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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都市內部建築物重開發之因素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二節 影響都市內部建築物重開發之因素

(Whitehand, 1978)。如果特定地區的所得水準高於其他地區之時,開發者於此 地區進行建築物重開發之後所建造的新建物,也較容易被該地區對於建築物擁有 較高購買力的居民所消費。一個地區的所得水準上升會導致該地區之租金提高,

由於租金變動對於房價的影響為正向,故房價也會跟著上升(Barlev and May, 1976)。在前述探討都市內部建築物重開發的行為中,房價上漲會使建築物重開 該地區的房價下跌(Barlev and May, 1976)。在前述探討都市內部建築物重開發 的行為中,房價下跌會讓建築物重開發的可能性降低。因此,房屋存量對於建築 物重開發之影響為負向的,一個地區當前的房屋存量越高,則建築物重開發的可 能性則會降低。Barlev and May(1976)的研究指出,住宅存量越多的地區,建 築物之拆除量則越少。在都市內部建築物重開發的過程中,必須要拆除現存建物 多樓地板面積的新建物,導致都市內部建築物重開發的可能性增加(Brueckner, 1982)。因此,一個都市內部的人口變動情形,將影響該都市房價的漲跌,也會 影響對於建築物樓地板面積之需求,使都市內部建築物重開發的可能性產生變 化。

將減少建築物重開發的可能性。Barlev and May(1976)的研究發現,由於紐約 曼哈頓區在西元 1962 年將實施較嚴格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所以在西元 1958 會出現建築物混合使用的情形。Bourne(1969)以多倫多市從西元 1952 年至 1962 年建築物新建及改建的資料進行實證,發現當建築物存在混合使用情形之時,其 值即會增加(Bourne, 1976; DiPasquale and Wheaton, 1996)。但是建築物的品質以 及建築物本身的價值,實際上難以用確實的數字或價格來表達,故可以使用建築 物之屋齡,來替代建築物品質以及建物使用價值之變數。

土地取得之難易度,也會影響建築物重開發決策。Whitehand and Whitehand

(1983)指出,都市內部地區新申請之建築計畫,會從早期由土地所有權人申請 之建築計畫,逐漸轉變成為由建商或開發者申請之建築計畫。建商以及開發者若 要進行重開發,則必須去向個別土地所有權人取得土地,而後進行土地整合,才 得以進行後續的建築物重開發。當市中心土地及建築物的產權狀態複雜,進行土 地整合的成本提高,將會降低重開發行為的淨現值,導致重開發的可能性下降

(Bourne, 1969)。Bourne(1976)對多倫多市的建築開發商進行問卷調查,發現 開發商於住宅開發區位選址決策中,認為影響力最大的前三選項為土地使用分區 管制、土地現存產權狀態以及土地之可取得性。這表示開發商在都市內部進行建 築物重開發之時,偏好選擇土地取得成本較低之處,以得到較高的重開發利益。

Whitehand and Whitehand(1983)以兩個英格蘭市鎮中心之建物登記資料進行分 析,經實證研究發現,都市內部之市中心地區確實擁有較多的建築物重建。

除了都市內部之市中心地區會擁有較多的建築物重開發,從市中心地區向外 延伸之都市內部各個區域中心,也會出現較多的建築物重開發;而這些區域中心

區提供可直接建築開發之空地6。Bourne(1976)的實證研究結果指出,開發商 對於新建物之開發區位選址決策會受到該地區所占空地比例所影響。而這些歷經 明芳,2003)。不過 Lin(2005)以台北市內湖重劃區於市地重劃前後土地面積 及財產權狀態之資料進行分析,發現市地重劃之方式仍然能夠某種程度地減少土 地共有之情形,並使個別建築基地之面積變大。由於土地之單價與其面積之間將 呈現非線性之關係,於不同的土地市場情形中隨著土地面積越大,土地之單價可 能會降低或是提高。Lin and Evans(2000)證實,於台灣之土地市場情形中,大 面積土地之單位地價高於小面積土地之單位地價。故於政府主導之土地開發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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