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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設計

第一節 資料說明及彙整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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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設計

第一節 資料說明及彙整過程

本研究資料來源為臺北市建築管理處自民國 90 年至民國 98 年,所核發之建 築物使用執照以及拆除執照。本研究以建築物樓地板面積來計算建築物重開發程 度,由於所探討的對象為市場自然發生之建築物重開發行為,必須先排除作為公 共設施或政府機關使用之建築物新建及拆除樓地板面積,所以只選取使用執照以 及拆除執照之中,建築物用途做為住宅使用和商業辦公使用的部分。

一、 使用執照及拆除執照資料

(一) 使用執照資料說明 1. 建築類別、用途、使用分區

依建築法第九條7之規定,使用執照中的建築類別包含新建、增建、改建以 及修建四種。在這四種類別之中,只有新建以及改建兩種行為,包含在建築物重 開發的過程中。建築物用途說明該建築物之使用方式,依照建築物用途可以將建 築物進行分類,並從中選取住宅使用和商業辦公使用之建築物做為分析對象。使 用分區則代表該建築物所屬的臺北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之類別。

2. 總樓地板面積

使用執照中的總樓地板面積,代表該次建築行為所興建出來的樓地板面積數 量,為本研究之主要分析對象:經由該地區樓地板面積的變動量,來衡量建築物 之重開發程度。

3. 地址

使用執照中的地址所代表該建築物之門牌號碼,從門牌號碼即可得知該建築 物所座落的臺北市行政區。由於本研究以里為最小空間單元,所以必須確認該建

7 建築法第九條:「本法所稱建造,係指左列行為:一、新建:為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 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者。 二、增建: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但以過廊與原建築物連 接者,應視為新建。 三、改建:將建築物之一部分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高 或擴大面積者。 四、修建: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及屋頂,其中任何 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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築物位在該行政區的哪一個里。藉由「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

(http://easymap.land.moi.gov.tw/K02Web/K02Land.jsp)以及「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門牌檢索系統」(http://www.houseno.tcg.gov.tw/)之門牌檢索功能,即可以透過 門牌號碼,確認該建築物所座落的臺北市行政區里。若該門牌號碼所座落的行政 區里曾經發生過里界重新劃分,則以民國 98 年8時之行政區里為準。

(二) 拆除執照資料說明

拆除執照與使用執照的不同之處在於,拆除執照之建築類別只有拆除行為一 種,所以並不用區分建築類別。不過若只有拆除部分建築物,仍需要請領拆除執 照,即不包含在建築物重開發的過程之中。由於拆除執照中無法看出該次拆除行 為是否為部分拆除,所以必須把所有的拆除執照納入分析,而可能產生偏誤。

1. 用途、使用分區

拆除執照中之建物用途,代表該建築物被拆除時的使用現況;使用分區則標 示該筆建物被拆除當時所屬的臺北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之類別。為了符合本 研究的分析對象,亦根據建築物之用途挑選出住宅類以及商業辦公類的建築物進 行實證分析。

2. 總樓地板面積

拆除執照中的總樓地板面積,代表該建築物被拆除的樓地板面積數量,為本 研究之主要分析對象:經由該地區樓地板面積的變動量,來衡量建築物之重開發 程度。

3. 地址

拆除執照中的地址代表該建築物之門牌號碼,從門牌號碼即可得知該建築物 所座落的行政區。但是同一筆拆除執照之中,可能會包括數棟將被拆除的建築物,

所以一筆拆除執照內可能含有不只一個門牌號碼。但由於本研究以里為最小空間 單元,而橫跨數個門牌號碼之拆除執照均沒有超出里的空間範圍,所以還是可以 使用「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以及「臺北市政府民政局門牌檢索系統」, 來確認被拆除之建築物所座落的臺北市行政區里。若該門牌號碼所座落的行政區 里曾經發生過里界重新劃分,則以民國 98 年時之行政區里為準。

8 本研究之臺北市行政區里圖資來源為民國 98 年時之圖資。

的使用執照,利用 Google 地圖(http://maps.google.com.tw/)的街景功能,判 斷建築物的使用現況。另一方面,在商業辦公類別使用執照之中,使用分區

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圖層展現在 ArcMap 圖上,並使用 Calculate Geometry 功能,計算出每個土地使用分區之面積。再藉由臺北市都市計畫整合查詢系統

(http://163.29.37.171/planMap/cityplan_main.aspx),確認每個土地使用分區之類 型,即可以根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得到每個土地使用分區之容積率。

接續使用 Field Calculator 功能,將土地使用分區之面積和容積率相乘,即得到每 塊土地使用分區之法定可開發樓地板面積。將臺北市每個里內土地使用分區之可

Dye and McMillen(2007)曾以拆除許可作為建築物重開發之代理變數,假 設建築物拆除後之目的即為後續之建築物再次新建。但是在 Dye and McMillen 的研究之中,建築管理機關核發拆除許可之後並,不一定保證會發生建築物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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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現存之舊建物以獲得新的空地。換句話說,若是臺北市某個里在本研究時間範 圍內 9 年間,雖然建築管理處並沒有核發過拆除執照,但依然有核發建築物使用 執照,則本研究亦認定該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是由於建築物重開發而來,因為該建 築物之基地必然發生過舊建物之拆除行為。由於本研究採用之使用執照代表建築 物已經建造完成,不必考量 Dye and McMillen 採用拆除許可進行實證研究,而 可能出現建築物拆除後沒有發生後續的建築物新建行為,或是建築物拆除行為並 未經由建築管理機關核發拆除許可之偏誤。

空間資料(spatial data)與一般數值資料之差異在於,空間資料會因為其所 在的位置而產生各種特性。根據地理學第一定律「凡事皆相關,距離越接近者相 關程度越大」(Tobler, 1970),可以明白在一組空間資料之中,兩個鄰近的空間單 元可能會存在一定程度之關聯,而產生空間相依性(spatial dependency)。空間 相依性表示鄰近空間單元之同一屬性值存在相似或是互異的傾向(Odland, 1988),

代表該空間單元之屬性值將由鄰近空間單元之屬性值而定。在固定空間範圍之中 的不同區位,空間相依性之傾向均相同時,表示空間相依性之結構呈現穩定的狀 態;若空間範圍中空間相依性之傾向,在不同區位呈現不同的特性,則表示該空 間範圍出現了空間異質性(heterogeneous)。

空間單元屬性值之空間相依性,在不考慮資料於空間中區位的傳統統計方法 上,將會產生空間自相關之問題(spatial autocorrelation)。空間自相關是指屬性 質之相關性是由於該要素的地理次序或地理位置所造成(Wong and Lee, 2005:

330),但必須是空間資料彼此之間產生系統性的空間變異(Upton and Fingleton, 1985:13)。當空間資料存在顯著的高度空間自相關之時,代表資料之屬性值間 具有相似的特徵,並發生空間上的聚集現象。若是空間資料之空間自相關程度微 相關則會打破這樣的假設(Anselin and Griffith, 1988)。當空間自相關存在之時,

同一空間範圍內的觀察值可能會包含相似的訊息,導致變數之間關係被重複觀測 或誇大,使參數估計所反映出的相關性變得更加顯著。因此,空間自相關之存在 將可能造成統計上不顯著的參數估計表現為顯著,從而導致變數關係之錯誤判斷

(Wong and Lee, 2005:333)。所以在對空間資料進行統計分析之前,必須要先 檢測是否存在空間自相關。

關於空間自相關之檢測方式,分成全域型空間自相關(Global Spatial

Autocorrelation Statistics)指標以及地域型空間自相關(Local Indicators of Spatial Association:LISA)指標兩種類型。全域型指標之作用在於檢測整體研究範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