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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跨國倡議運動對「農民權」的倡議

第三節 從糧食主權到農民權概念的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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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從糧食主權到農民權概念的轉變

「世界上的農民們需要一份保障農民權的國際公約。」(Via Campesina, 2009)

這是 La Via Campesina 2009 年向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所提出的《農民權利宣言

─婦女與男子》中的第一句話,顯示了農民之路對這個議題的目標,就是產出一 份正式保障農民權的國際公約。

2012 年 9 月 24 日,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接受了由玻利維亞、古巴、南非等 23 國同意通過的有關「對農民人權以及其他鄉村工作者權利的提升」的決議

(A/HRC/21/L.23),另有 15 個國家反對,9 個國家棄權。這個決議創立了一個 開放式的政府間工作小組,目的是為了協調產出一份聯合國農民及鄉村工作者權 利宣言(Human Rights Council, 2012)。

一、為何需要農民權?

農民之路為何選擇不僅是訴求現有的人權,而期盼另外創造「農民權」?從 傳統的自由主義(Liberalism)立場來看,集體權與個人權是無法相容的,因為 它似乎潛在帶有對個人自由的威脅。然而從社群主義(Communitarianism)的觀 點來看,個人與社群及社會是分不開的,因此除非少數族群的生存權及認同權獲 得保障,個人的權利將無所歸屬(Johnson, 1995: 187; Lerner, 1991: 29)。

為了要在倡議運動中運用人權議題框架以達到目標,讓支持者感到共鳴並促 使他們採取行動,農民之路的會員組織必須採取發展出一種權利概念是去強調訴 求的「集體面向」;是去仔細考慮食物和農業在各層次的治理情形;並且提供工 具去對抗新自由主義資本主義對農業的影響。(Claeys, 2013:847)

農民之路所草擬的第一份農民權宣言草案中,許多項權利有相似的內容已經 被列在過去的人權公約中,例如「農夫及女農」結社及表達的自由、人身安全、

免於政治迫害的自由以及免於歧視(Vía Campesina 2009, Vía Campesina A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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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其他被列在宣言中的權利,則顯示出倡議團體希望將現有規範更進一步 突破現在的限制,例如有權利「拒絕基因改造作物」或企盼參與國際經濟決策過 程資訊的需求(Edemlman and James 2011, 93)。

為了達到以上目標,農民之路採取了一種權利論述。「權利在農民之路大多 數的論述中佔有重要位置,不論是在地農民對獲得種子、土地和資源的掙扎,或 是在國際場域中對糧食和農業貿易的抗爭,權利讓原本在政治、文化和意識型態 上有巨大差異的農民和小型的農民團體有了共同語言。而糧食主權本身也常被形 容為是『基於權利的』。」(Patel 2007; Houtzager, 2005; Rosset and Martinez, 2010;

Borras, 2008)而農民之路並未僅使用現有的、已受到普世認可的人權去形塑其 訴求,例如已被規範近人權架構中的食物權,儘管食物權在過去 25 年中已受到 一定的認可及能見度,但他們並不僅滿足此,而是提出「人們擁有糧食主權的權 利」(Claeys, 2012:846)。

Claeys 認為糧食主權並不是針對個人的權利,權利擁有者包括個人、社群、

地區和民族、領土和國家,分為內在及外在面向(Jones, 1999:102)。在內在面 向部分,糧食主權的訴求與人們的內在自決相關,例如人自由地選擇其政治、經 濟及社會體系,也顯示了農民運動廣泛認知的他們對於(農業和經濟相關的)決 策無法發聲,糧食主權權利是一個讓農民再次去確認他們在社會中的定位以及重 新取回對相關政策掌握的方式(Claeys, 2012:849)。

至於外在面向,擁有糧食主權的權利試圖喚起對許多集體人權的重視,例如 自覺的權利、對自然資源的永久自主權利、發展的權利,以上各項權利都在兩次 世界大戰之間促進了去殖民化的發展,農民之路再次提出並試圖重新讓大家重視 這些權利,並將這些權利放進已經變動的當今的國際脈絡中,他們指出:「我們 並不是在追求政治的獨立,而是經濟的獨立,如今,去殖民化已經不是關於一個 國家和另外一個國家的關係,而是有關國家和跨國公司的關係,對倡議者來說,

南方國家有權利發展本身的農業,但卻沒有種植也沒有出口的權利,當〈聯合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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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權宣言〉」(the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UN General Assembly, 1986)將發展主要視為國家的責任,倡議運動卻並未將主權國家視為社會改變的 主要驅動者。

雖然農民之路一開始主要運用糧食主權作為對抗新自由主義宰制下農業的 主要工具,也運用其他的一些新人權,近十年來,他們也提出了例如「對土地和 領土的權利」、「(決定)農業生產方式的權利」、「決定農業生產的價格和市 場的自由」、「捍衛農業價值的權利」以及「(維持)生態多樣性的權利」(Via Campesina 2008),這些權利被列入 VC 所提出的農民權宣言中,以造成更深遠、

長期的「農業轉變」(agrarian transformations)(Borras, 2009:5)。農民權宣言 的提案,整體來說受到農民之路社會運動的支持,但也有批評的聲音出現,其中 的一個主要考量,就是原本所提出糧食主權作為國際貿易架構替代方案會不會因 為農民權的提出而被忽略或放棄,在農民之路所提供農民權宣言的草案中,第五 條第 9 項認可了「擁有糧食主權的權利,但在第五條中並未提供糧食主權的定義,

此外,爭取對農民的新人權認可,或可強化農民之路的集體認同 (Clayes, 2013:7)。

二、推動農民權的限制和挑戰

Claeys 特別指出,面對傳統的自由主義人權傳統,社會運動者將會遇到以下 三個限制。首先,當代的人權建制是奠基於西方、自由主義及個人主義上的權利,

可 能 會 讓 倡 議 本 身 遠 離 他 們 「 本 身 的 在 地 文 化 理 解 」 ( own local cultural understanding)(Merry, 1997:32);其次,這些建制均著眼於國家的義務,較 少著眼於私領域及跨國領域的責任;最後,人權強調經濟自由-可以被理解為對 經濟資源的使用、取得及控制─但是是以福利和結果的平等為代價。(Charvet and Kaczynska-Nay, 2008:11-12)他認為這種強調個人權利的觀點,對於農民之路用來 對抗資本主義及新自由主義是不利的,因此農民之路才未完全接受既有的人權觀 念,例如食物權(right to food)去形塑其訴求,而是試圖創造新的人權(Clay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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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至於從糧食主權的倡議到農民權的倡議有什麼樣的挑戰?Claeys 認為,以策 略角度來說,有三個彼此相關的挑戰,首先是人權法律框架與國家體系的組織及 法律框架緊密相關(Kolben, 2008:477),依賴由上而下的社會改變,這種必須由 上而下改變的方式可能與倡議運動以及他們的「集體行動的劇本」(例如抗議)

有所牴觸(Tilly, 1986);其次,由於運用人權論述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層次(Riles, 2006),人權論述中的專有名詞及在特定領域中解釋並解決衝突的方式可能會影 響到在社會運動集結並組織運動的努力;最後,人權訴求往往以被納入實際的法 條中的方式建構(Stammers, 2009:106),但同時被組織化的人權訴求可能也會 影響原本人權訴求中的顛覆性。

農民之路要如何去面對這個問題呢?他認為農民權與糧食主權的性質不同,

前者專注於認同問題,而後者則更強調分配式的訴求(distributional claims),

VC 的農民權宣言來自農民的社會和文化特色,強調維持「傳統食物文化」的重 要性(art. 3.5)以及一種奠基於家戶和社區的生活方式的價值(art. 10.4; art. 10.5),

他們歡慶與自然的和諧並將農民定義為「與土地和自然有直接和特殊關係的人」

(art. 1),這樣強調「土地之人」(people of the land)的說法,讓來自不同社 會政治和經濟環境的運動者可以找到共同的立足點。

然而,其中也潛藏著帶來「農民基本教義派」(peasant essentialism)的危 險(Bernstein and Byres, 2001:6),一旦認同被納入法律規範後,可能會排除原 本支持的族群的多元性。歷史上,新人權的法制化往往會帶來「特定性的制度化」

(institutionalization of particularity)(Stammers, 2009:102,111)。

要如何避免這樣的問題發生? 根據過往其他制定人權標準的經驗,要在長 期成功,那些涉入制定過程者必須建立一個較廣泛、具包容性的立足點,並主動 與 政 府 、 公 民 社 會 團 體 、 專 家 、 受 害 者 、 受 益 者 及 聯 合 國 專 門 機 構 接 觸

(International Council on Human Rights Policy, 2006:66),VC 對於建立同盟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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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性了然於心,也透過推動生態農業運動,某種程度上主動與原住民團體、消費 者、農業及工業工作者建立聯繫(Altieri, Funes-Monzote, and Petersen 2011, Holt-Giménez(ed.) 2010; Rosset 2011),但 VC 是否能建立起足夠堅強的同盟關係 並獲得其他鄉村地區及都市工作者的支持,如果他維持強調「農民」會員的基調

(Claeys, 2013:8)?

Claeys 認為如果糧食主權概念曾被視為農民運動締結同盟的成功載體,農民 權的爭取可能會變得更加複雜,因為爭取農民權可能會讓農民之路未來的定位由

「反資本主義」轉為「反對(對農民群體的)歧視」(Claeys, 2013:8)。

三、通過農民權宣言的意義

國際人權建制有全球性的面向,但也會出現國家選擇性地遵守其中某些部分 的情形。整體而言,不具拘束力的宣言和國際會議雖然宣稱人權是普世的(也就 是說,適用於所有人)、互賴的以及不可分割的,但人權和國際勞工組織公約具 約束力的本質,讓國家選擇性地去決定是否批准這些文件,比如說,只有少數的 國家批准了 1990 年聯合國通過的〈移駐勞工及其家屬權利保護國際公約〉17和 1978 年國際勞工組織的〈鄉村工作者公約〉(Edelman and James, 2011)。

由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無拘束力的宣言,往往早於須由國家批准的公約(具有 較明確和嚴格的內容)出現,後者對會員國來說具有拘束力,會受到相關機構甚 至是國際法院的監督。但在國家正式批准公約前,宣言是政府間機構的的規範模 式,有時甚至可是為某種習慣國際法(Edelman and James, 2011)。

國際人權公約架構中包含為了各種不同範疇的群體所制定的公約,從所有人 類到受歧視的種族團體(ICERD 196518)、兒童(CRC198919)、移工(ICRMW 199020

17(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All Migrant Workers and Members of their Families)。

18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