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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刑法上「信用」概念之分析

第三章 德國妨害信用罪之分析

第三節 德國刑法上「信用」概念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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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是個人在社會上應該、且被期望成為什麼211。刑法上要保護的名譽,可以說是 自身在社會的投射,「即使它只是一個錯覺」。這說明名譽的定義可以說是外在 社會的觀感;它聚焦在別人的看法以及個人所為之行為外界給予何等的回應,個 人的名譽是一種人們與社會相關並根據事實所為的判斷212。名譽並非來自於本人 自身的觀點,而是其他人對於個人的評價,讓公眾熟悉且了解這些言論觀點如何 指涉這個人213。因此,名譽是讓社會群體裡的資訊接收者,可以提醒人們去留意 這種評價是否與公眾利益有關。因此,名譽保護,不論是私人或是公眾的利益皆 會出現,目的都是在保護個人,免於侮辱,進而符合社會的構成條件,這就是刑 法上名譽保護的責任214

第二款 本文見解

由上述說明可知,「名譽」一詞淵遠流長,具有相當的歷史性,可追溯至羅 馬法和日耳曼法的時代,且持續影響迄今。,然而,要要給予名譽概念正面的定 義,也一直都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

德國刑法上對於名譽概念的探討,論證過程非常精采,經過歷史的變遷、時 代的流轉之後,本文認為,名譽概念隨著封建社會的瓦解,市民社會的興起,已 進入一個具有普遍人性尊嚴的時代。因此可以說,現今德國刑法上,所要保護的 名譽,是一種接近對於人格尊嚴的社會效果,一種「尊重請求權」,這也可一併 回應德國基本法對於名譽概念的定義:「身為人,都有與生俱來之人性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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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能夠給予名譽概念有較為清楚的輪廓之後,便能理解,在德國刑法侮 辱罪章中,為何將「妨害信用罪」單獨規定於德國刑法第 187 條第 2 句,將之從 名譽概念中獨立出來。本文認為,若現今多數德國刑法學界,認為名譽概念之核 心乃「尊重請求權」,則「信用」自然不在其射程範圍之內。

第三節 德國刑法上「信用」概念之分析

若要對刑法上的信用保護加以解釋,首先必須得研究保護之客體「信用」概

211 Harro Otto, Persönlichkeitsschutz durch strafrechtlichen Schutz der Ehre, in: Festschrift für Erich Schwinge zum 70, Geburtstag, 1973, S. 71 ff., 81 ff.

212 Jörg Tenckhoff, Die Bedeutung des Ehrbegriffs für die Systematik der Beleidigungstatbestände, 1974, S. 56.

213 Günther Jakobs, Die Aufgabe des strafrechtlichen Ehrenschutzes, in: Theo Volger (Hrsg.), Festschrift für Hans – Heinrich Jescheck zum 70. Geburtstag, 1985, S. 643 ff.

214 Günther Jakobs, Die Aufgabe des strafrechtlichen Ehrenschutzes, in: Theo Volger (Hrsg.), Festschrift für Hans – Heinrich Jescheck zum 70. Geburtstag, 1985, S. 643 ff.

215 徐偉群,論妨害名譽罪的除罪化,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博士班博士論文,2005 年,頁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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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為何。本文以下將分析德國刑法上信用的概念,以及妨害信用罪之立法歷程。

第一項 概述

信用的名稱出現在各式各樣的德語詞語組合中:信用誹謗、信用欺騙、信用 貸款業務、信用證券、高利貸信用等。本文在此只討論透過誹謗或是侮辱的言辭 所損害的信用,排除了語言學對「信用」的闡釋與對「信用概念」的解釋。

在定義信用時,必須從當事人出發。我們可以觀察信用的外部形式,並大致 歸納出:對一個人來說,因為他滿足了特定的前提,這個特定的情況是可以直接 獲得商業上的利益或機會,社會大眾便會認為這個人「享有信用」。另一方面,

當事人是否「享有信用」,也涉及到一個人在財產法上的給付能力與意願。不過,

當然還沒有談到關於信用的本質。確定的只是,信用,是一種外部評價,必須要 在群體間討論才有實益。這是討論信用這個名詞的先決條件。不論是商業上的優 勢或是機會,都可做相同解釋216。接下來,本文會逐一闡明這個關係的形式。

信用的存在,指的是當事人之間必須要有下列關係:第一,已經有一個契約 關係;第二,存在一個(接下來會)訂定契約的可能性,即使這個可能性是遙遠 的、是不確定的。也就是說,當事人間必須要有債權債務的契約或是將來雙方有 可能變成債權人、債務人之關係。

就第一種情況來說,當事人之間已經存在的契約,可能是一個雙方協議好且 完整的契約,或是一個不完整,待補充的契約,甚至是一個僅有單方給付義務的 契約。在這個契約關係中,有一方同時具備債權人和債務人兩種身分的話,也是 成立的。信用在契約關係中,必須存在的要素為,若有一方尚未盡他的給付義務,

而另一方,便對於其給付意願與給付義務的能力有特定的「想像」;換言之,是

「相信」其給付意願與給付義務的能力;或者,「不相信」。而另一方有可能已 履行了自己在這個契約關係中應盡的義務,甚或是,一樣還未履行。契約,並不 需要一開始就訂定出特定雙方當事人所有應盡的給付義務,若是雙方協議可之後 補充,都是可以被接受的217

就第二種情況來說,何謂「相信」未來締結契約的可能性?本文認為,即使 只存在著一個訂約的可能性,在契約尚未成立時,「相信」將來有可能成為該契

216 Günther Koschmann, Der Kredit als strafrechtlich Geschütztes Rechtsgut: insbesondere die Kreditgefährdung als Beleidigung. In systematischer, rechtsvergleichender und rechtspolitischer Darstellung, 1931, S. 8.

217 Günther Koschmann, Der Kredit als strafrechtlich Geschütztes Rechtsgut: insbesondere die Kreditgefährdung als Beleidigung. In systematischer, rechtsvergleichender und rechtspolitischer Darstellung, 1931, S.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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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的當事人,會忠於該契約,並且信任對方會基於自身的意願,在未來契約成立 時,履行其所須要承擔的義務。

簡單來說,當事人中的一方,在上述兩個情況下,「相信」了另一方的給付 義務的能力等事實,就會有「信用」此概念出現。

有了這樣的認知之後,接下來,本文便直接就「信用」的概念進行分析。我 們稱此「信任」、「相信」對方的履行(給付)意願,以及「相信」對方履行(給 付)義務的能力為信用,但有疑問的是,這個相信(或可說是價值判斷)意指什 麼?它的基礎為何?以及它與名譽之間的關係如何?

也就是說,「相信」是現在或將來可能成為債權人這一方的想法,這個想法 取決於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切評價的判斷,而這些評價當然包含債務人可以「給予」

債權人多少的經濟價值。如果當事人現在已經是債權人的話,在這個契約關係中,

債權人的想法是,判斷是否可以用相應的「等值」收回其該有的經濟利益,且可 透過該契約的法律規範,受到保障。這樣的想法,呈現出來的,其實是債權人對 債務人,一種全面性的價值判斷218

學者 Engelhard 以心理學的觀點,解釋「信用」的概念;用心理學的話來說 便是:「特定的想像引起這個判斷的主體(在此是指目前或未來的債權人)有興 趣、沒有興趣的一種感覺」;也就是說,是對這個判斷的主體(在此是指目前或 未來的債權人)來說,信用的想像是一種感到放心或是不放心的心理狀態;這是 一種價值判斷,若是判斷主體感受到放心的狀態,便會更加肯定這樣的契約關係。

判斷主體把這樣感覺的肯定與不肯定轉移到被想像的對象上(在此是指目前或未 來的債務人);也就是說,如果透過對他人引起的想像的感覺具有放心的心理狀 態,那麼這個契約或關係就會被肯定、這就是一種價值判斷的概念:肯定一個事 物或一段關係、判斷這一事物的想像在主體身上如何作用,用心理學的用語來說,

就是一種感覺投射219,源自於一個人心理上的喜惡,而將這種感覺上的、心理上 的喜惡投射到對方的身上。

綜上所述,可以得知,債權人的想法內容,是一種價值判斷,也稱為「特定 的想像」,例如對債務人付款能力的想像220,都會造成債權人放心或不放心的感

218 Günther Koschmann, Der Kredit als strafrechtlich Geschütztes Rechtsgut: insbesondere die Kreditgefährdung als Beleidigung. In systematischer, rechtsvergleichender und rechtspolitischer Darstellung, 1931, S. 9.

219 Günther Koschmann, Der Kredit als strafrechtlich Geschütztes Rechtsgut: insbesondere die Kreditgefährdung als Beleidigung. In systematischer, rechtsvergleichender und rechtspolitischer Darstellung, 1931, S. 9.

220 Günther Koschmann, Der Kredit als strafrechtlich Geschütztes Rechtsgut: insbesondere die Kreditgefährdung als Beleidigung. In systematischer, rechtsvergleichender und rechtspolitischer Darstellung, 1931, S.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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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而這樣的感覺,會移轉到想像的事物或是對象上,在此指的是債務人。

而這裡評斷的標準,主要是債務人的給付能力及意願。但這只是信用的一部 分。如果是沒有給付能力或是有給付能力但是卻遲延或無給付意願,都會影響債 權人對債務人信用的信任程度。

第二項 妨害信用罪之立法歷程

在十九世紀,德國各地區的法律便已在刑法上規範信用保護221。在當時獨立 的立法規範,與現行德國刑法是息息相關的。在當時,刑法上對於信用的保護,

與名譽的保護,具備相當程度的關聯性,因為絕大部分的不法行為,都是以侮辱 的形式表現,但透過這樣輕蔑、不尊重的行為,也會造成他人財產上的損害。在 這樣的情況下,信用和名譽的保護有著連動的關係。在當時,信用的損害即為妨 害名譽的不法行為中的一個態樣。這在 1825 年的刑法草案裡中有明文確指出。

起草人為 Bauer,並在第 218 條裡面有提到:「被侮辱的人,在一般市民的看法 裡,認為對個人生意的營運狀況、進展上,有負面的影響。」這就是刑法上要處 罰的222

然而,隨著時代的變遷, 1909 年後德國各地區刑法草案多已移除妨害信用 罪與名譽侵害的關聯性。這也是近期德國通說的見解。以下本文即以 1909 年修 法理由為說明。

1909 年的草案223,把德國刑法第 185 條侮辱罪的法益,建構成統一的名譽 法益,並加上一個「名譽損害」或稱「妨害名譽」的標題,放進我們今天稱之為 侮辱罪章中。該法案並未明確定義名譽的概念,但名譽這個名詞卻眾所周知,存 在於社會大眾的意識裡面,可見「名譽」一詞的概念及精神與人民的生活息息相 關224。無論如何,可以確定的是,在該草案的規範內,信用的妨害並非針對名譽 的不法行為225,「妨害信用罪」的態樣並不侵害「名譽」的真正核心價值和精神,

因為信用的誹謗是一個財產法上的不法行為,是一種財產犯罪,這與德國刑法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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