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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妨害信用罪與德國不正當競爭防制法之比較分析

第三章 德國妨害信用罪之分析

第六節 德國妨害信用罪與德國不正當競爭防制法之比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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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可,而是一個人整體的存在,做整體的評價,也就是說,履行財產法上義務的 能力與意願、跟其他人的互動關係,都在評價的範圍之內。一個人的外在名譽,

很明顯的,跟個人在社會上的評價、與社會大眾的共存關係,都有密不可分的關 係。常見的情況是,對名譽的損害,也伴隨著信用的危害。

本文認為,僅有在上述之「無詆辱性言論」為無過失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陷 於無支付能力,或因此沒有履行財產法上義務之能力的情況下,且該給付能力非 為必要的先決條件、非具備特殊的社會義務時,該不真實之「無詆辱性言論」,

才並未損害他人的名譽,僅僅攻擊他人之信用,進而損及他人之財產,並該當刑 法妨害信用罪。藉此緩和德國通說將信用與名譽截然二分之見解。

第六節 德國妨害信用罪與德國不正當競爭防制法之比較分析 第一項 2004 年修法前

對於營業誹謗之刑事責任,於 2004 年修法前,規定於德國不正當競爭防制 法第 15 條340。以下本文將介紹舊法時期,德國不正當競爭防制法第 15 條之規 定。

第一款 不正當競爭防制法第 15 條之概述

於 2004 年前,德國不正當競爭防制法第 15 條規定,大致上為:「明知為不 實,而主張或散布不實之事實,不論他人之商品、服務或事業體,或就事業主或 事業領導階層之成員,足以損害事業之營運或事業主之信用,會課與刑事責任。」

其結構上和德國刑法第 187 條相當類似,但多了對事業主或事業領導階層成員之 保障341

客觀上來說,不實主張是必要的構成要件。這必須涉及到,例如經營、貨物、

商業上的履行能力等等;主觀上來說,限於明知為不實,也就是排除間接故意,

且必須要對商業經營的進行有所危害,或是足生損害,是一個抽象危害的不法行 為。

第二款 「信用誹謗」為財產與經濟上的犯罪行為

340 Günther Koschmann, Der Kredit als strafrechtlich Geschütztes Rechtsgut: insbesondere die Kreditgefährdung als Beleidigung. In systematischer, rechtsvergleichender und rechtspolitischer Darstellung, 1931, S. 50.

341 Günther Koschmann, Der Kredit als strafrechtlich Geschütztes Rechtsgut: insbesondere die Kreditgefährdung als Beleidigung. In systematischer, rechtsvergleichender und rechtspolitischer Darstellung, 1931, S. 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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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誹謗,不只是針對他人整體財產上的犯罪行為,廣義來說,更是經濟上 的犯罪行為,尤其是針對商人(事業體)而言。

第一目 法律要件之追本溯源

德意志帝國時的刑法草案,還沒有將信用誹謗的構成要件放入刑法典中,因 此受到一些學者,如 Schwarze 以及 Held342的批評。在這之後,國會的委員會主 動審查這個草案,決定將妨害信用罪的條文放在刑法侮辱罪章之中。委員會的其 中一位委員 Dr. Meyer 指出:「一個商人(事業體)的信用,應該享有刑法上的 詆毀罪的保護。在草案修正之前,目前僅透過名譽損害的規定,但這卻沒有真的 實際落實。這些散布信用危害不實事實之人,雖會損害到商人(事業體)的名譽 和信用,卻不一定是必然的結果。」因此,商人(事業體)的信用保護,在草案 之前,受到部分的限制。這個問題國會委員會的看法不太一致。無論如何,仍然 有少數的人認為,覺得這樣的規定不應該被擴張。原本委員會所欲為之限制,受 到國會議員 Lasker 的批評,並提出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信用的危害,是否只 在散布或宣稱「明知為不實」的言論時,才值得擁有刑法的保護343

國會議員 Lasker344於委員會時所述如下:

「我深信商人的信用保護,在我們討論之後,是過度擴張,我也深信,

商人周遭已經有太多的特權,呈現一個很不正常的狀態。就財產關係的 事實情況裡面,每個商人或多或少都會做一些秘密的交易,這也是一種 不正常的狀態。如果立法可以阻擋一個特權繼續的擴張,或者是把情況 穩定住,那會是很好的法案。如果您想要一起體驗到這個擴權的悲痛或 是抱怨的話,而且是跟財產有關;如果您沒有一同體會到這樣的悲痛,

可能是因為沒有及時得到消息,否則您就會承認基於公眾的利益,會更 加要求這樣消息散布的構成要件,必須予以修正。因為透過公開的告知 他人財產的狀況,在有債務上糾紛的時候,只要這個人的財務狀況是好 的,對之為補救才是有可能的。這就是我們請求您不要同意委員會所添 加的補充。如果還是要加上這個補充的話,至少須寫的比較通則、普遍 一點,只限制在「明知為不實」的言論被散播的時候。」345

342 G. F. Held, Bemerkungen zu dem Entwurfe eines Strafgesetzbuches für den Norddeutschen Bund, 1870, S. 15; F. O. Schwarze, Der Entwurf eines Strafgesetzbuches für den Norddeutschen Bund und die Kritiker des Entwurds, in GS XXII, 1870, S. 161 ff., 205.

343 Ernst-Joachim Lampe, Geschäfts-und Kreditverleumdung, in: Rolf Dietrich Herzberg (Hrsg.), Festschrift für Dietrich Oehler zum 70. Geburtstag, 1985, S. 285 ff.

344 Ernst-Joachim Lampe, Geschäfts-und Kreditverleumdung, in: Rolf Dietrich Herzberg (Hrsg.), Festschrift für Dietrich Oehler zum 70. Geburtstag, 1985, S. 286 ff.

345 Ernst-Joachim Lampe, Geschäfts-und Kreditverleumdung, in: Rolf Dietrich Herzberg (Hrsg.), Festschrift für Dietrich Oehler zum 70. Geburtstag, 1985, S. 285-286.

346 Ernst-Joachim Lampe, Geschäfts-und Kreditverleumdung, in: Rolf Dietrich Herzberg (Hrsg.), Festschrift für Dietrich Oehler zum 70. Geburtstag, 1985, S. 286 ff.

347 Günther Koschmann, Der Kredit als strafrechtlich Geschütztes Rechtsgut: insbesondere die Kreditgefährdung als Beleidigung. In systematischer, rechtsvergleichender und rechtspolitischer Darstellung, 1931, S. 50-52.

348 Betrieb ist die “gesamte gewerbliche Tätigkeit, welche der Gewerbetreibende oder sein Personal qufwenden muß, um den Absatz der Ware oder gewerblichen Leistungen zu erreichen, Produktion, Einkauf und Verarbeitung von Rohstoffen, Verkauf etc.” Vgl. Stenglein Nr. 6 zu §14 S. 278, Chr. Finger.

Note 39 zu §14.

349 Günther Koschmann, Der Kredit als strafrechtlich Geschütztes Rechtsgut: insbesondere die Kreditgefährdung als Beleidigung. In systematischer, rechtsvergleichender und rechtspolitischer Darstellung, 1931, S. 51; Vgl. Rosenthal, Kommentar § 15 Nr. 1 S. 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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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發現這樣的保護,扮演一個比較重要的角色。若明知為不實,而宣稱他人沒有 給付能力,此為信用之危害,德國通說見解認為,此乃一種財產犯罪,毫無疑問;

相較於個人信用的危害,若宣稱的對象為企業主,則屬於經濟犯罪,影響的層面,

可能更為廣泛。因為,就個人的部分來說,沒有像商人(事業體)的情況,在商 業的領域內,如此的重視(依賴)資金的籌措。而信用跟信任一個人息息相關,

這樣的論點,在這裡並不會產生在商人(事業體)的情況。這樣的信任,就個人 來說,在一些金融機構,會根據一些客觀的要素,進行檢視,相當於「債信」-

跟個人實際面的收入和財產有關,金融機構,可能還會將有固定、持續性的收入 和支出的金額計算在內,才能確定個人信用額度的範圍350

相對的,如果是與社會上經濟層面流通的信用有關,好比事業體,除了上述 一般的資料外,生意的經營和金流、公司的名聲,以及其他可以改變的因素,都 需要一併納入考慮。另外,在一些比較短期的交易情況,在無法確認該企業信用 的全貌之下,對於信用的判斷,也必須有一個衡量的標準。換言之,在評斷事業 體是否擁有信用之時,的確帶有主觀的成分351

這當然並不是說,事業體(主)的信用,因為不如同個人般存在「信任」的 構成要件,這樣的信用就不可能被侵犯,若透過不實的主張,造成社會大眾對他 人的信用下降,這個不被信任感就會出現。以個人來說,在申請銀行的貸款可能 就會被拒絕。這樣一來,會產生社會大眾對這個人給付意願的否定,會被貼上一 個負面的標籤;就事業體(主)而言,在籌措資金上,可能會出現困難,這時,

即是德國不正當競爭防制法第 15 條該出手保護的時候了。

第三款 「信用誹謗」與不正當競爭防制法第 15 條之關聯性

德國不正當競爭防制法第 15 條在條文的構成要件上,其一為散布不實主張,

特別是關於該事業體的持有人、事業主(負責人),或者是關於商品、服務的履 行能力。同樣的,以「不實的言論」為客觀構成要件;但實際上來說,相較於刑 法第 187 條第 2 句的妨害信用罪,該條文適用範圍應具有之特殊性,並沒有嚴格 的展現。主觀來說,德國不正當競爭防制法第 15 條完全與刑法第 187 條第 2 句 的妨害信用罪相符-同樣須要「明知為不實」;因此這兩個法規的差異性,可以 說僅在於-刑法第 187 條第 2 句的妨害信用罪,必須是一個信用的損害或危害;

德國不正當競爭防制法第 15 條,相對的,需要的是一個營業的、商業的危害。

但這樣的差異代表什麼呢?

350 Ernst-Joachim Lampe, Geschäfts-und Kreditverleumdung, in: Rolf Dietrich Herzberg (Hrsg.), Festschrift für Dietrich Oehler zum 70. Geburtstag, 1985, S. 286.

351 Ernst-Joachim Lampe, Geschäfts-und Kreditverleumdung, in: Rolf Dietrich Herzberg (Hrsg.), Festschrift für Dietrich Oehler zum 70. Geburtstag, 1985, S. 286 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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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這樣的立法模式,是否具有意義?因刑法第 187 條第 2 句的妨害 信用罪,包含了全部信用誹謗的構成要件,沒有例外;主觀上,同樣也限定「明 知為不實」。就競合理論來說,刑法第 187 條第 2 句的妨害信用罪和不正當競爭 防制法第 15 條,應該是想像競合。原因在於客觀構成要件,以及攻擊的客體,

基本上是不一樣的。後者規定該客體為信用和營業,並對之表達足以危害經營層 面的言論;但這也可以呈現出一種對信用的攻擊,根據不正當競爭防制法第 15 條以及刑法第 187 條第 2 句的妨害信用罪,都是可以被處罰的。簡單來說,不正 當競爭防制法第 15 條的信用保護,並非是獨立的352

在 1925 年、1927 年官方草案的建議下,當時刑法第 187 條的構成要件,缺 少了信用危害的規定,如果有言論危害了事業體的經營,不正當競爭防制法第 15 條,對於提供信用保護的功能,才有實益。但是現今德國刑法的條文規定,已將 刑法第 187 條第 2 句的妨害信用罪獨立出來,不正當競爭防制法第 15 條就信用 保護的功能還剩下多少?值得思考。

第四款 不正當競爭防制法第 15 條之規範標準

因為事業的經營,包含了(信用)籌措資金,若是事業體在籌措資金的過程 中,受到損害,同時,也是經營的損害。也就是說,就事業經營來講,籌措資金 的過程中,仰賴的恐怕不只是名聲;若有,這仍會與經營有關。我們可以用邏輯 上來推斷,刑法第 187 條第 2 句的妨害信用罪,相較於不正當競爭防制法第 15 條的信用誹謗353,有一個比較獨立的定義是,信用危害並不一定會造成個人在訂 定契約上的困難,也不一定會在與他人交易的過程中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原因

因為事業的經營,包含了(信用)籌措資金,若是事業體在籌措資金的過程 中,受到損害,同時,也是經營的損害。也就是說,就事業經營來講,籌措資金 的過程中,仰賴的恐怕不只是名聲;若有,這仍會與經營有關。我們可以用邏輯 上來推斷,刑法第 187 條第 2 句的妨害信用罪,相較於不正當競爭防制法第 15 條的信用誹謗353,有一個比較獨立的定義是,信用危害並不一定會造成個人在訂 定契約上的困難,也不一定會在與他人交易的過程中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