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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詆辱性言論之佐證

第三章 德國妨害信用罪之分析

第五節 「信用」之保護法益

4. 無詆辱性言論之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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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無詆辱性言論之佐證

再者,德國通說舉出不真實的「無詆辱性言論」仍具可罰性,該當刑法第 187 條第 2 項之妨害信用罪,似可提供具體佐證。

「無詆辱性言論」之定義已如上述,為無過失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陷於無支 付能力,或因此沒有履行財產法上義務之能力。本文以【案例 1】、【案例 2】、

【案例 3】說明,在無過失造成無給付能力的情況之下,仍可再細分被害人的身 分,在判斷上就會有所不同;只有當無過失造成無給付能力,而該給付能力為必 要的先決條件,因而具備特殊的社會義務時,才會有損害名譽的可能。若否,則 該不真實的言論,並未損害他人的名譽,僅僅會攻擊他人之信用,進而損及他人 之財產,並該當刑法妨害信用罪。

原因為何?若從前述,德國通說將妨害信用罪之保護法益定性為財產法益,

即不真實之「無詆辱性言論」並未對他人名譽造成毀損,卻會減損他人之信用,

或許可為這個問題找到合理的解釋。

第三項 實務見解

德國的實務判決主張:如果你危害到他人信用的話,不代表你有損害到他人 的名譽。這個概念在德國的實務界不斷的被重申,從早期的帝國法院時期,一直 沿用迄今。舉例說明,如果有人「明知為不實」,而宣稱有一間工廠失火了,或 者說有一位工廠的老闆因為生病無法遵守這個交貨期限326、有間公司不再製造生 產特定的商品、供應特定的貨物,或是不再運送到特定區域的情形。當上述四個 例子的情況發生時,會影響到的,是工廠和商人的「信用」,這並沒有損害工廠 和商人的名譽327

同樣的概念,如有人宣稱某股份有限公司之管理階層的決定發生了嚴重的歧 異,即可能會削弱他人對於這間公司商業信用的信任程度,對於該公司對外生意 的發展會有負面的影響。然而這個對公司和部門的個別成員的名譽都沒有損害,

即使是放出一個該公司的經營者快要破產的消息,依德國多數學說的見解,還是 沒有名譽損害的特質;原因在於,這種經濟方面的破產原因並不是說這個公司的 員工缺少團結的力量,也非是說公司的領導階層的能力不足,這無涉於名譽上的 損害。應該這樣理解,如此的訊息,正確來說,會帶來這間公司在「信用」上的

Joecks/Miebach, § 187 Rn. 27-31.

326 Vgl. RGSt 44, 158 (159f); Geppert Jura 1983 580, 582.

327 Vgl. RGZ 83, 362 (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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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損328

第四項 「名譽」與「信用」之間保護法益之關係

從上述的討論可知,雖德國通說將妨害信用罪之保護法益,定性為財產法益,

「信用」是一種信任,是關於一個人履行財產法上義務的能力與意願之可信賴性

329 ,名譽的本質是「尊重請求權」,進而認為兩者乃截然不同的概念;但亦如 前述,但仍有學者採取不同的看法,如 Maurach 和 Schroeder330,則認為信用是 社會聲望,這種社會聲望屬於名譽的一部分。以下本文將探討信用與名譽兩者之 間,保護法益的關係。

第一款 「信用」為「名譽」之下位概念 就本質來講,名譽和信用是息息相關的。

「信用」是一種信任,牽涉到是否/何時/如何履行財產法上義務,這跟給付 能力、意願都有關聯;而名譽在刑法上的概念,也可以說是一種信任,這包含了 是否/如何在社會上、道德上完成個人該盡的責任和義務。在這樣概念的對比之 下,似乎可以推斷出以下的幾個論點331

名譽和信用,都跟一個人的外在觀感,以及社會大眾對這個人的信任有關;

簡單來說,這兩個概念的出發點是一樣的。即便如德國通說的看法,認為信用和 名譽的本質並不相同;名譽的本質,是跟一個人的尊重請求權與在社會上的認可 有關,信用為履行財產法上義務的能力與意願之可信賴性,因此把這兩個概念嚴 格的區分。

不過,這樣的區分是否有道理,也值得商榷。畢竟,在社會大眾的觀感 裡,這樣的區分是不明顯的,一個人的名譽不再只是道德價值的認可,而是一 個人整體的存在,做整體的評價,也就是說,履行財產法上義務的能力與意 願、跟其他人的互動關係,都在評價範圍之內。一個人的外在名譽,很明顯

328 Vgl. RGZ 83, 362 (363).

329 Ernst-Joachim Lampe, Geschäfts-und Kreditverleumdung, in: Rolf Dietrich Herzberg (Hrsg.), Festschrift für Dietrich Oehler zum 70. Geburtstag, 1985, S. 283 ff.; RGSt, GA 1952. 104 (105).

330 Maurach/Schroeder/Maiwald, Strafrecht BT, Teilband 1, Straftaten gegen Persönlichkeits-und Vermögenswerte, 10. Aufl., 2009, § 25 Rn. IV 2 (S. 217); Kohlrausch/Lange, Strafgesetzbuch, 43 Aulf.,

§ 187 Anm. III, 1950.

331 Günther Koschmann, Der Kredit als strafrechtlich Geschütztes Rechtsgut: insbesondere die Kreditgefährdung als Beleidigung. In systematischer, rechtsvergleichender und rechtspolitischer Darstellung, 1931, S.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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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跟個人在社會上的評價、與社會大眾的共存關係,都有密不可分的關係;

信用則是個人對於特定、具體的,社會上經濟層面關係的認可332

一個人是否擁有「信用」,有時候必然會跟名譽產生連動的關係。舉例來說,

一個名聲不好的人,或許我們也很難相信,他會如期的給付他應該給付的貨款。

理由在於,若是一個人有這樣猶豫不決的特質,他是否會如期給付貨款,常常讓 債權人很懷疑,這表示一個人信用好不好,還是會受到名譽的連帶影響。簡單來 說,在建構經濟能力(信用)價值判斷上,不一樣的名譽評價可能扮演一個重要 的角色;有時候我們會覺得這個人「信用」很好,可能源自於相信他有良好的名 聲和人格特質。因此信用的本質,有可能跟名譽是一樣的。

舉例來說,有一位債權人,基於信任,以及這位債務人平時所累積的好名聲,

相信他的債務人不會拋棄他名下的財產,但是這位債務人卻辜負了債權人對他的 信任,進行了一連串脫產的動作。我們可以說,債權人是在債務人的付款意願及 能力上,被債務人騙了。再更深一層的探討,可以說,這位債權人相信的是債務 人的好名聲,以及人格特質。這樣說來,名譽不也與信用,息息相關?信用損害 不只限於財產的損害,名譽的傷害不只存在對於道德價值的否認,名譽與信用彼 此為時常互相轉換的概念,幾乎是不可分割的。

因此,名譽和信用的概念可以歸納出兩種分類,加以描述。

1. 信用是經濟潛能的價值判斷。

2. 名譽是對於社會道德潛能的價值判斷,一併顧及到個人的特定任務,一 種社會道德義務333

也就是說,信用與名譽之間,有一個很強的依存關係。但通說過度強調信用 經濟法上的特色,認為信用是一種財產上(物質)的法益;相較之下,名譽就是 一種非物質性的法益。但這樣的分法其實是很粗糙的,且站不住腳的,信用跟名 譽不是截然不同的概念,並非信用為經濟層面的性質、名譽為非物質層面的性質;

比較常見的情況是,對名譽的損害,也伴隨著信用的危害334

總結來說,信用和名譽有共同的根源,在這共同的根源上,有著社會共同效

332 Günther Koschmann, Der Kredit als strafrechtlich Geschütztes Rechtsgut: insbesondere die Kreditgefährdung als Beleidigung. In systematischer, rechtsvergleichender und rechtspolitischer Darstellung, 1931, S. 24-25.

333 Günther Koschmann, Der Kredit als strafrechtlich Geschütztes Rechtsgut: insbesondere die Kreditgefährdung als Beleidigung. In systematischer, rechtsvergleichender und rechtspolitischer Darstellung, 1931, S. 26-27.

334 RGSt 31, 84; Günther Koschmann, Der Kredit als strafrechtlich Geschütztes Rechtsgut: insbesondere die Kreditgefährdung als Beleidigung. In systematischer, rechtsvergleichender und rechtspolitischer Darstellung, 1931, S. 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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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的需求。基本上,信用和名譽是同樣的法益,僅僅是誹謗不一樣的層面,不管 是對信用或名譽的攻擊,都是對他人為輕蔑、不尊重的不法行為,這樣會讓一個 人在社會上的影響力和價值判斷被動搖。名譽和信用的概念,無法被明確的切割。

第二款 「信用」之獨立性

德國通說認為,「信用」一詞的解釋為關於一個人履行其財產法上義務的能 力與意願的可信賴性335。妨害信用罪為含有威脅整體財產利益的性質,可算是一 種對於整體財產是否有所侵害的抽象危險犯,此等財產上的危害非名譽法益所要 保護的對象336

而德國刑法侮辱罪章的基本思維,乃認為若是故意表示對他人不尊重或貶損 他人人格的言論337,便會落入該罪章之範疇,這比較近似於對於人性尊嚴的保護;

一旦行為人出於故意,貶損他人人格,社會普遍的價值觀對他人的評價就會降低。

因此可以說,現今德國刑法上,所要保護的名譽,是一種接近對於人格尊嚴的社 會效果,一種「尊重請求權」338

正是因為這樣的思維,「信用」,很顯然與「尊重請求權」的概念不同;且 德國的實務判決,一再的重複主張,如果你危害到他人信用的話,不代表你有損 害到他人的名譽。可知信用的概念,具有獨立性。

第三款 小結

綜上所述,關於信用與名譽兩者之間保護法益的關係,有認為信用為名譽之 下位概念,亦有認為信用具備獨立性。依照德國通說,將妨害信用罪之保護法益,

定性為財產法益,「信用」是一種信任,是關於一個人履行財產法上義務的能力 與意願之可信賴性339 ,名譽的本質是「尊重請求權」,進而認為兩者乃截然不 同的概念。

然而,信用和名譽的概念,是否真的可以這樣截然二分?容有疑義。在社會 大眾的觀感裡,這樣的區分可能是不明顯的,一個人的名譽不再只是道德價值的

335 MK2-Joecks/Miebach, § 187 Rn. 12-13; SK8-Rudolphi/Horn/Samson, § 187 Rn. 10-11.

336 MK2-Joecks/Miebach, § 187 Rn. 13; NK3- Kindhäuser/Neumann/Paeffgen, § 187 Rn. 4;

Lenckner/Eisele, in: Schönke/Schröder, StGB, 29. Aufl., 2014, §187 Rn. 2-3.

337 Maurach/chroeder/Maiwald, Strafrecht BT, Teilband 1, Straftaten gegen Persönlichkeits-und Vermögenswerte, 10. Aufl., 2009, § 25 Rn. 3.; Michael Hettinger, Strafrecht Besonderer Teil/1:

Straftaten gegen Persönlichkeits- und Gemeinschaftswerte, 38. Aufl., 2014, § 10 Rn. 463-467;許恒達,

人格尊嚴、言論自由與名譽刑法,第八屆東亞法哲學研討會會議論文,2012 年 3 月,頁 3。

338 徐偉群,論妨害名譽罪的除罪化,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博士班博士論文,2005 年,頁 43。

339 Ernst-Joachim Lampe, Geschäfts-und Kreditverleumdung, in: Rolf Dietrich Herzberg (Hrsg.), Festschrift für Dietrich Oehler zum 70. Geburtstag, 1985, 283 ff.; RGSt, GA 1952. 104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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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可,而是一個人整體的存在,做整體的評價,也就是說,履行財產法上義務的 能力與意願、跟其他人的互動關係,都在評價的範圍之內。一個人的外在名譽,

很明顯的,跟個人在社會上的評價、與社會大眾的共存關係,都有密不可分的關

很明顯的,跟個人在社會上的評價、與社會大眾的共存關係,都有密不可分的關